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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中第16项电子琴澄清:“同一音名前后两次所测音高变化≤0音分”系以音分为计量单位的检测结论表述,说明“在检测条件下未检出音高变化”;
2、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检测内容并提供检测报告澄清说明:同一份检测报告可以同时覆盖“★”条款所列各项标准对应的检测项目,投标人无须按标准逐项分别出具独立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在投标时提供,作为投标文件响应的组成部分;
3、 删除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中第15项“图书柜”★6、第26项“大型实木积木”★2条款中援引JC/T 2039-2010《抗菌防霉木质装饰板》标准的表述,均修改为“★木质材料应经防霉处理,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4、 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中第38项智能晨检机器人中参数,原文“晨检机器人配备了运动模组与进口步进电机,配合自研儿童面部关键点检测算法与激光定位模组,无需儿童弯腿抬头,机器人可自动识别儿童身高高度与脸部位置,并将运动模组移动至合适位置进行体征抓拍”修改为“晨检机器人配备了运动模组与步进电机,具备儿童面部关键点检测与识别功能,具备辅助定位功能,无需儿童弯腿抬头,机器人可自动识别儿童身高高度与脸部位置,并将运动模组移动至合适位置进行体征抓拍”;原文“一次晨检 500 人左右”修改为“单次晨检可支持不少于500人”;
5、 招标文件第五章第一节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中第24项“三轮车”★3、第25项“平衡车”★2条款修改为:“★提供所投产品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内并覆盖所投产品的规格型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