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经开区2026年城镇配套基础设施项目EPC总承包
答疑及补遗通知(一)
各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有关答疑及补遗通知(一)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专用合同条款第15.2.3条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建议调整:本条款内凡涉及到“合同价”或“合同金额”均调整为“**工程费中标金额”。
回复: 本条有修改,详见补遗部分10.
问题二:二、专用合同条款第13.3.3.1条变更估价原则A与专用合同条款第14.1.4条计量计价原则前后不一致。
建议第13.3.3.1条、第14.1.4条统一调整为一致:
根据设计变更、洽商、签证、施工图、竣工图,计量及计价以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18定额(具体清单及定额名称在签订合同时细化)等相关配套定额及文件为依据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浮动率进行计算(人工费价差、材料费价差、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甲供材、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措施费(含交通组织措施费、建筑垃圾处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如本工程实际实施内容在上述定额未找到对应子目,可参考其他工程相关定额,进行计价取费。
上述计量计价原则中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2018年计价定额的基价,2018年计价定额没有的基价,按市场价计);或参照**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
(2)人工单价:按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标书代写
(3)设备材料单价:
①按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标书代写
②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标书代写
③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标书代写
(4)人工、材料、设备调差:按13.8条执行。
(5)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6)措施费:因项目实际需要发生的既有管线保护及迁改费、土石方弃置费、临时堆场费、二次及多次转运费、交通组织费等,承包人需提供相应的计费依据及佐证资料,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跟审单位及发包人审核确认。
(7)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的通知》(渝建管〔2024〕38 号)的规定(费率执行《**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进行结算。施工期间,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新的**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按新颁布的文件规定执行。
(8)规费:按《**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结算。
(9)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及配套文件进行结算。
(10)建筑垃圾处置费:工程量按实收方、单价按实计取。若建筑垃圾处置费按虚方计价,则土方和石方的虚方折算系数均按《**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中土方体积折算表和石方体积折算表中的折算系数执行,即1m3天然密实土方体积按1.3m3土方虚方体积算;1m3天然密实石方体积按1.54m3石方虚方体积算。
回复: 本条有修改,详见补遗部分6.7。
问题三:二、专用合同条款第13.3.3.1条变更估价原则A与专用合同条款第14.1.4条计量计价原则前后不一致。执行**市现行有效版本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定额,具体清单及定额名称在签订合同时予以细化。
建议第13.3.3.1条、第14.1.4条统一调整为一致:
根据设计变更、洽商、签证、施工图、竣工图,计量及计价以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2018定额(具体清单及定额名称在签订合同时细化)等相关配套定额及文件为依据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浮动率进行计算(人工费价差、材料费价差、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甲供材、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措施费(含交通组织措施费、建筑垃圾处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如本工程实际实施内容在上述定额未找到对应子目,可参考其他工程相关定额,进行计价取费。
上述计量计价原则中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2018年计价定额的基价,2018年计价定额没有的基价,按市场价计);或参照**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
(2)人工单价:按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标书代写
(3)设备材料单价:
①按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标书代写
②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标书代写
③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标书代写
(4)人工、材料、设备调差:按13.8条执行。
(5)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6)措施费:因项目实际需要发生的既有管线保护及迁改费、土石方弃置费、临时堆场费、二次及多次转运费、交通组织费等,承包人需提供相应的计费依据及佐证资料,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跟审单位及发包人审核确认。
(7)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的通知》(渝建管〔2024〕38 号)的规定(费率执行《**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进行结算。施工期间,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新的**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按新颁布的文件规定执行。
(8)规费:按《**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结算。
(9)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及配套文件进行结算。
(10)建筑垃圾处置费:工程量按实收方、单价按实计取。若建筑垃圾处置费按虚方计价,则土方和石方的虚方折算系数均按《**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中土方体积折算表和石方体积折算表中的折算系数执行,即1m3天然密实土方体积按1.3m3土方虚方体积算;1m3天然密实石方体积按1.54m3石方虚方体积算。
回复:本条有修改,详见补遗部分6.7。
问题四:二、专用合同条款第13.3.3.1条变更估价原则A与专用合同条款第14.1.4条计量计价原则前后不一致。执行**市现行有效版本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定额,具体清单及定额名称在签订合同时予以细化。
建议第13.3.3.1条、第14.1.4条统一调整为一致:
根据设计变更、洽商、签证、施工图、竣工图,计量及计价以**市现行有效版本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定额(具体清单及定额名称在签订合同时予以细化)等相关配套定额及文件为依据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浮动率进行计算(人工费价差、材料费价差、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甲供材、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措施费(含交通组织措施费、建筑垃圾处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如本工程实际实施内容在上述定额未找到对应子目,可参考其他工程相关定额,进行计价取费。
上述计量计价原则中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2018年计价定额的基价,2018年计价定额没有的基价,按市场价计);或参照**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
(2)人工单价:按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标书代写
(3)设备材料单价:
①按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标书代写
②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标书代写
③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标书代写
(4)人工、材料、设备调差:按13.8条执行。
(5)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6)措施费:因项目实际需要发生的既有管线保护及迁改费、土石方弃置费、临时堆场费、二次及多次转运费、交通组织费等,承包人需提供相应的计费依据及佐证资料,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跟审单位及发包人审核确认。
(7)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的通知》(渝建管〔2024〕38 号)的规定(费率执行《**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进行结算。施工期间,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新的**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按新颁布的文件规定执行。
(8)规费:按《**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结算。
(9)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及配套文件进行结算。
(10)建筑垃圾处置费:工程量按实收方、单价按实计取。若建筑垃圾处置费按虚方计价,则土方和石方的虚方折算系数均按《**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中土方体积折算表和石方体积折算表中的折算系数执行,即1m3天然密实土方体积按1.3m3土方虚方体积算;1m3天然密实石方体积按1.54m3石方虚方体积算。
回复:本条有修改,详见补遗部分6.7。
问题五:三、专用合同条款第14.5.3.2条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原则与专用合同条款第14.1.4条前后不一致。
建议调整一致为:
14.5.3.2 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原则
按子项目完成竣工结算。
(1)采用固定费率合同,(Σ经审核通过的实际工程量依据下列的计价原则、工程定额、造价信息等计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人工费价差-材料费价差-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甲供材-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措施费(含交通组织措施费、建筑垃圾处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Σ规费-Σ税金)×固定费率+人工费价差+材料费价差+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甲供材+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措施费(含交通组织措施费、建筑垃圾处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Σ规费+Σ税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差直接在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基价的过程中调整)
回复:本条有修改,详见补遗部分8。
问题六:一、合同协议书第四条2合同价格形式与专用合同条款计价原则不一致。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1)安全文明施工费、认质核价部分、措施费(含交通组织措施费、建筑垃圾处置费)、材料价差、人工费价差、规费、税金等不参与下浮。(2)本合同项下工程取费标准按一类工程进行取费。”
建议调整为一致: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人工费价差、材料费价差、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甲供材、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措施费(含交通组织措施费、建筑垃圾处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不参与浮动。
回复: 本条有修改,详见补遗部分9。
问题七: 5.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
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工程竣工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项目总投资在3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或排水管网)**(或改造)项且工程总承包业绩,并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标书代写
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业主证
请问:施工总承包业绩具体指epc业绩吗市政类工程施工业绩是否满足招标要求
回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有修改,详见补遗部分1。
问题八:1.招标文件业绩部分,针对联合体中标的项目,我方作为成员单位,项目发包方仅与牵头方签订合同,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仅体现牵头方名称,未体现我方名称,若提供了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并另外附上与牵头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2.招标文件前附表1.4.1中“ 6.2 设计主要人员,在投标文件中是承诺还是需要提供以下人员:
(1)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且具有结构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排水专业负责人:1 人,必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应具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执业资格,且具有排水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电气专业负责人:1 人,必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应具备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执业资格,且具有电气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5)风景园林专业负责人:1 人,具有园林景观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6)道路专业负责人:1 人,具有道路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7)环保专业负责人:1 人,具有工程类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具备注册环保工程师,应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若是承诺制不需要提供各专业负责人吗在投标文件格式承诺中,未有以上专业负责人承诺,请修改承诺。
3.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承担。”请问是否可****公司名义缴纳的社保证明
4.新版营业执照无“经营期限”,是否可以不填或者填写“/”
5.商务评审标准“投标人业绩”中,“联合体投标的,由提供设计负责人的单位提供”。如分工一致,是否只需要联合体中其中一家单位提供即可
6.商务评审标准“人员业绩”中,“联合体投标的,由提供设计负责人的单位提供”。如分工一致,是否只需要联合体协议中一家单位提供即可
7.商务评审标准“人员职称(或执业)证书”中,“联合体投标的,按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分工提供”。如分工一致,是否只需要联合体中其中一家单位提供即可
8.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里“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不允许分包,是不允许分包还是不允许违法分包
9.若招标文件里投标文件格式与投标编制器里格式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为准还是编制器为准
10.投标函附录的工期、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要求、分包,是否填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即可
回复:1.招标文件业绩要求中明确:“(1)当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设计业绩以施工图通过备案或批复或审查的证明材料为准,工程总承包业绩和施工业绩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为准。”业绩核验将以上述证明材料作为认定依据,该证明材料项目名称须与所提供的业绩合同名称保持一致,且证明材料中必须体现贵司名称,载明的分工与贵司在该本项目内承担工作一致,方可认定为有效业绩。
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四、资格审查部分 (三)承诺 第6点中已写明该承诺事项,请仔细阅读。
3.投标人提供不具备****公司为拟派人员购买的社保,视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可以不填或者填写“/”。
5.6.是的,设计负责人只有一个,由提供设计负责人的单位提供业绩。
7.是的。
8.本条已修改,允许分包,具体内容详见补遗部分2。
9.未发现不一致,若不一致,以加盖公章的PDF招标文件中的投标文件格式为准(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中固定格式无法更改的除外)。
10.可以统一填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问题九:1.专用合同条款第11.7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 包括不限于 1.城市地下管网、2. 河湖厂网一体化综合治理及配套设施等,具体详见本项目一期施工范围。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专用附件执行;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及时维修,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
建议改为:按照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
2.合同协议书四第2条合同价格形式、专用合同条款第13.3.3.1条变更估价原则A与专用合同条款第14.1.4条计量计价原则前后不一致。
建议调整一致。
3.专用合同条款第15.2.3条
“若发包人提取履约担保相应金额,则承包人应在提取后 7 日内补足或提交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的金额,否则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该违约金。”
建议删除:因提取履约担保的总金额以办理的履约保函金额为限,不能在提取后补足,建议删除此部分内容。
4.招标文件第65页第5条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表格中,序号第2项项目名称为“万盛经开区排水管网智能化改造工程(土建部分)”,而建设内容及规模中有“购置大流量潜水泵等各类排涝设备 14 台(套);购置安装2套雨量计、10套电导率仪、73套液位计、18台电能计量仪表和智慧终端控制系统”等内容,请问该项目的建设内容是否包含该部分设备的采购
回复: 1.可以,详见补遗部分5。
2.本条有修改,详见补遗部分6.7。
3.不删除,按招标文件执行。
4.不包含。
问题十:1.投标人须知第3.2条投标报价2.2条(5)
“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不调整。”与合同专用条款不一致。
建议按合同专用条款执行。
回复: 本条有修改,详见补遗部分4。
问题十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资格条件3.业绩要求,3.1设计业绩和3.2施工业绩要求,联合体投标的,按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分工提供。但注:(4)如果投标人提供一个业绩同时满足 3.1 设计业绩和 3.2 施工业绩要求,视为满足本条“3.业绩要求”的要求。请问:我单位作为设计单位与其他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我单位(设计单位)有一个工程总承包业绩能同时满足3.1 设计业绩和 3.2 施工业绩要求,施工单位不提供业绩,是否满足资格条件业绩的要求
回复: 不满足。联合体投标的,业绩应当按照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分工分别提供。注;“(4)如果投标人提供一个业绩同时满足3.1设计业绩和3.2施工业绩要求,视为满足本条“3.业绩要求””的要求。,适用主体为独立投标人,或该业绩联合体成员与本项目联合体成员一致的情形。你单位作为联合体设计成员,即便持有可同时满足设计、施工要求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共同投标协议内分工的施工单位仍需按要求提供对应施工业绩,不能由设计方的 EPC 业绩替代施工分工方的业绩,因此该业绩不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业绩要求。
问题十二:1、财务要求:“2023年、2024年、2025年的各年度财务状况不亏损。提供:****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财务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至少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为便于投标文件上传且方便专家评标,请问财务报表是否在提供了包括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的情况下,不提供财务报表附注
2、请问投标函附录中的工期、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要求、分包,是否可直接填写为“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人是否提供投标文件资格审查部分(三)承诺书的承诺即可,无需提供其他承诺
4、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资格审查部分(三)其他资料中,若无纸质投标保函,投标文件中这项内容是否可以删除
回复: 1.可以不提供财务报表附注。
2.可以直接填写“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3.若招标文件中有具体要求需要承诺的,且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四、资格审查部分(三)承诺部分未列明的,投标人可自行在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四、资格审查部分(三)承诺部分中的其他承诺事项此处增加对应的承诺内容,或另行承诺。
4.可以删除。
问题十三:恳请招标人、发改委主管部门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扶持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考量本次条款优化。将财报的要求连续三年不亏损改为:财报近一年不亏损或者近三年不连续亏损。近年建筑行业受地方化债、人工材料成本上涨、项目回款周期拉长等多重压力,企业单一年度亏损往往由多种外部客观因素造成,单次年度亏损并也不等同于企业履约能力不足,不要因为一年亏损而让企业再也没有投标竞争的机会,连参与的机会都没有。结合当前建筑行业投标市场实际情况酌情考量,给企业更多参与的机会。
回复: 不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补遗通知:
1、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5.3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的内容现修改为“投标人拟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工程竣工时间为准),完成过1个项目总投资在3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或排水管网)**(或改造)项目施工业绩,并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标书代写
提供:该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业主证明。
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
注:(1)当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为准。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
2、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1.2 投标人拟分包的工作”的内容现修改为: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1.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按规定分包给他人完成。
2.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分包的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3.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注:分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不得违法分包。”。
3、原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投标报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计价原则”内容现修改为:“按专用合同条款14.1.4条执行。”。
4、原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条投标报价2.2条(5)现修改为“本项目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本项目主要材料及设备价格风险内容、范围及调整方法为: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5、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的“11.7 保修责任”现修改为“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按照专用合同条件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规定执行。 ”。
6、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的“13.3.3.1”项中的“(人工费价差、材料费价差、施工机具使用费价差、甲供材、认质核价的设备和材料、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等不参与浮动)”现修改为:“(安全文明施工费、认质核价部分、材料价差、人工费价差、规费、税金等不参与浮动)”。
7、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的“14.1.4”项现修改为:
“根据设计变更、洽商、签证、施工图、竣工图,计量及计价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矿山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9-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CQSZDE-2018)、《**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CQGDDE-2018)、《**市房屋修缮工程定额》(CQXSDE-2018)、《**市仿古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FGDE-2018)、《**市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 CQYLDE-2018)、《**市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ZPDE-2022)、《**市绿色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LSJZDE-2018)、《**市构筑物工程计价定额》(CQGZWDE-2018)、《**市爆破工程计价定额》(CQBPDE-2018)、《**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计价定额》、《**市城市管线迁改工程计价定额》 、《**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市排水管网设施养护维修定额》(CQPWDE-2021)、《**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改造工程计价定额》(CQGDGZDE-2023)、《**市装配式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JXDE-2018)、《**市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定额》(CQYQYBDE-2018)、《**市建设工程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CQPHBB-2018)、《******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重****管理总站关于颁发2018年**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的通知》等相关配套定额及文件为依据进行组价并按承包人建筑安装工程费报价浮动率进行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认质核价部分、材料价差、人工费价差、规费、税金等不参与浮动),经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审定后执行,如本工程实际实施内容在上述定额未找到对应子目,可参考其他工程相关定额,进行计价取费。
上述计量计价原则中无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按相关原则、编制方法编制补充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基价执行2018年计价定额的基价,2018年计价定额没有的基价,按市场价计);或参照**市场相同工作的市场价格上报监理人,最终价格按承包人、监理人、跟审单位(如有)、发包人共同询价确认的价格执行。
(2)人工单价:按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人工单价执行。标书代写
(3)设备材料单价:
①按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项目所在地的信息价执行;标书代写
②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的,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相同材料单价的最低值执行;标书代写
③开标当期《**工程造价信息》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没有的,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跟审单位、发包人根据市场行情认质核价确定。标书代写
(4)人工、材料、设备调差:按13.8条执行。
(5)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6)措施费:因项目实际需要发生的既有管线保护及迁改费、土石方弃置费、临时堆场费、二次及多次转运费、交通组织费等,承包人需提供相应的计费依据及佐证资料,由承包人申报,监理人**跟审单位及发包人审核确认。
(7)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的通知》(渝建管〔2024〕38 号)的规定(费率执行《**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进行结算。施工期间,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新的**市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按新颁布的文件规定执行。
(8)规费:按《**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费用标准进行结算。
(9)税金:包含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环境保护税。其中增值税按《**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规定、《****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及配套文件进行结算。
(10)建筑垃圾处置费:工程量按实收方、单价按实计取。若建筑垃圾处置费按虚方计价,则土方和石方的虚方折算系数均按《**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中土方体积折算表和石方体积折算表中的折算系数执行,即1m3天然密实土方体积按1.3m3土方虚方体积算;1m3天然密实石方体积按1.54m3石方虚方体积算。”。
8、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的“14.5.3.2”项现修改为:“(1)采用固定费率合同,(Σ经审核通过的实际工程量依据下列的计价原则、工程定额、造价信息等计算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人工费价差-材料费价差-认质核价的设备材料费-安全文明施工费-Σ规费-Σ税金)×固定费率+人工费价差+材料费价差+认质核价的设备材料费+安全文明施工费+Σ规费+Σ税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差直接在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基价的过程中调整)
(2)结算计量计价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4.1.4条的计量计价原则执行。”。
9、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的内容现修改为:“(1)安全文明施工费、认质核价部分、材料价差、人工费价差、规费、税金等不参与下浮。(2)本合同项下工程取费标准按一类工程进行取费。”。
10、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件”15.2.3条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中增加一条“注:承包人违约时,若为联合体投标的,区分违约责任归属主体,以上罚款以对应责任主体的签约合同价款为基数进行违约金的缴纳。”。
以上通知内容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如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以本通知内容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