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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宾****公司:
本机关于2026年9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审批G322/358**至**至黎塘公路一期工程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原则同意G322/358**至**至黎塘公路一期工程(项目代码:****)占用五化灌区**片区大龙洞干渠。
请你单位严格按照《G322/358**至**至黎塘公路一期工程与五化灌区**片区大龙洞干渠交叉段渠道改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设计成果进行占用与恢复。
如果占用方案需要调整,应当及时进行设计变更,重新报我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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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