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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508555E | 建设单位法人:张建娟 |
| 张建娟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市**区前黄镇寨桥工业集中区 |
| 年加工减速机齿轮及配件2000吨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453-C3453-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前黄镇寨桥 工业集中区 |
| 经度:119.935780 纬度: 31.59230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5-26 |
| 常武环审〔2023〕18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12-0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600 |
| 1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508555E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508555E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412MA257B5L7R | 竣工时间:2026-04-30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8-28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9-2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厂区内公示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加工减速机齿轮及配件20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加工减速机齿轮及配件1080吨 (不包含清洗、抛丸工段) |
| 本项目部分验收,未达到环评产能,清洗、抛丸工段待建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多用炉加工:多用炉加热-渗碳-淬火-脱油-回火1/清洗-回火2-检验-抛丸-成品 渗碳炉加工:渗碳-缓冷-淬火-脱油-清洗-回火2-检验-抛丸-成品 网带炉加工:网带炉加热-淬火-脱油-回火-检验-水磨加工-成品 真空炉加工:加热-冷却-检验 | 实际建设情况:多用炉、渗碳加工:渗碳/多用炉加热-渗碳-淬火-脱油-回火1-检验-成品 网带炉加工:网带炉加热-淬火-脱油-回火-检验-水磨加工-成品 |
| 本项目部分验收,真空炉加工待建,多用炉加工生产工艺流程中清洗、清洗后的回火和抛丸工段待建,因淬火池未建,因此部分产品经井式渗碳炉渗碳后的工件放入多用炉内淬火加工,本次验收进行调整,其余均与环评一致,不属于重大变动。网带炉加工生产工艺流程与环评一致,未发生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淬火工段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一套集气罩+油烟净化器+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1#)达标排放,抛丸工段产生的颗粒物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的排气筒(2#)达标排放。渗碳、加热废气经燃烧处理装置处理后与未捕集的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进行无组织排放。 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的原则。雨水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添加不外排,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厂处理后,尾水排入武南河。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首先考虑选用低噪声设备,并按照工业设备安装的有关规范进行安装,在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保持设备处理良好的运转状态,防止因设备运转不正常而增大噪声,要经常进行保养,减少摩擦力,降低噪声;总图合理布局,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考虑将高噪声设备集中布置,在总平面布置时做到远离厂界以减少高噪声源对厂界外环境的影响;同时设计中,尽量做到高噪声车间与非噪声产生的工艺场所闹静分开;结合绿化措施,在厂界周围设绿化带,种植花草树木,以有效地起隔声和衰减噪声的作用。对机械噪声采取隔声、减震等综合降噪措施,并加强生产管理和设备维护以减少噪声对环境的影响。同时,厂房按建设规范要求建设,车间墙体及门窗采用环保隔声门窗,通过采取以上措施,综合隔声能力可达到25dB(A)以上。 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厂房内的地面硬化,危险废物堆场按照防腐、防渗要求,落实地坪、裙角的防护措施; 固废污染防治措施:①生活垃圾 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②废钢丸、袋式除尘器收尘、废布袋 本项目产生的废钢丸、袋式除尘器收尘、废布袋作为一般固废统一收集后外售。 ③废活性炭、废油、淬火油泥、废过滤棉、清洗废液、水磨污泥 本项目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油、淬火油泥、废过滤棉、清洗废液、水磨污泥作为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专业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多用炉产生的渗碳、加热废气经燃烧处理装置处理后与淬火、回火工段产生的废气一并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油烟净化器+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排放。井式渗碳炉产生的渗氮、加热废气、网带炉产生的加热废气经燃烧处理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未捕集到的淬火、回火废气在车间内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 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厂区内实行“雨污分流”的原则。雨水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添加不外排,营运期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收集****处理厂处理后,尾水排入武南河。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作业期间不开启车间门,厂界周围设有绿化带。 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及车间地面做好防渗防漏措施,危险废物堆场按照防腐、防渗要求,落实地坪、裙角的防护措施; 固废污染防治措施:一般固废仓库已做到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 危废仓库依托满足防雨、防风、防扬散、防火、防盗要求,地面做导流设施,地面墙角做防腐、防渗、防泄漏措施;在关键位置布设视频监控系统;环保标志牌已设置齐全,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包装识别标签及环保标志牌; 本项目危险废物中废活性炭、废油、淬火油泥、废过滤棉、废切削液、水磨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含油劳保用品混入生活垃圾后一并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 本项目部分验收,抛丸工段待建,多用炉为一体化设备,仅有1个出口,则渗碳、加热、淬火和回火废气通过1个集气罩收集,渗碳、加热废气经燃烧处理装置处理后与淬火、回火废气一并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油烟净化器+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排气筒1#高空排放,不增加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不属于重大变动,其余均与环评一致。本项目部分验收,危废量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统计,废切削液、水磨污泥采用切削液的包装桶存放,则不产生废包装桶,废活性炭的产生量重新计算,因企业实际使用颗粒碳,吸附量提高,活性炭产生量减少,固体废物处置方式未变化,未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14 | 0.0288 | 0 | 0 | 0.014 | 0.014 | |
| 0 | 0.0227 | 0.1152 | 0 | 0 | 0.023 | 0.023 | |
| 0 | 0.0026 | 0.0072 | 0 | 0 | 0.003 | 0.003 | |
| 0 | 0.0006 | 0.0014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0036 | 0.0144 | 0 | 0 | 0.004 | 0.004 | |
| 0 | 1200 | 3000 | 0 | 0 | 1200 | 120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019 | 0 | 0 | 0 | 0 | / |
| 0 | 0.0336 | 0.342 | 0 | 0 | 0.034 | 0.034 | / |
| 1 | /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 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污水总排****处理厂处理,尾水排入武南河。 | 验收监测期间,生活污水接管口污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浓度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表1B级标准。 |
| 1 | 油烟净化器+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 | 本项目多用炉产生的渗碳、加热废气经燃烧处理装置处理后与淬火、回火工段产生的废气一并经集气罩收集后由油烟净化器+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15米高排气筒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1#中非甲烷总烃、甲醇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相关排放标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中相关排放标准。 |
| 1 | 隔声、减振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使得厂界噪声达标。 | 验收监测期间,东、南、西、北厂界昼间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功能区对应标准限值,敏感点后桥噪声排放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表1中2类功能区对应标准限值。本项目夜间不生产。 |
| 1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处置固体废物,做到**化、减量化、无害化。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设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 ①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油、淬火油泥、废过滤棉、废切削液、水磨污泥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设置规范化危废仓库1处,满足防雨、防风、防扬散、防火、防盗要求,地面做导流设施,地面墙角做防腐、防渗、防泄漏措施;在关键位置布设视频监控系统;环保标志牌已设置齐全,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包装识别标签及环保标志牌; ②含油劳保用品混入生活垃圾后一并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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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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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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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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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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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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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