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印花税政策和征管业务指南》
文/****总局
编者按:近日,微信 公众号“****办公室”发布《****总局问题解答》系列文章,在实务中可作重要参考资料。现整理以便学习, 非用于商业用途 。
1.纳税人为解决资金周转紧张问题,与某商贸企业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借款****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商贸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借款合同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商业银行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借款合同税目备注栏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因此,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合同属于借款合同征税范围,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3.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政策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那么以什么时间点确认企业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书立借款合同当日,判断企业划型是否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5.纳****公司抵押贷款,是否按照“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公司
答:根据《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保险公****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单质押贷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借款合同”征收范围,不征印花税。
6.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吗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7.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如何贴花
答: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订新合同的,就不另外贴花。
8.抵押贷款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计税贴花。
9.纳税人办理借款展期合同业务,对原借款合同部分金额进行展期,重新约定浮动利率等情形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按照《民法典》借款合同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借款展期合同业务,对原借款合同部分金额进行展期,重新约定浮动利率,视同新签订借款合同,应征 借款合同税目印花税。
10.《印花税法》实施后,个人在4S店购买汽车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国民法典释义》指出,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如机动车、电视机等。
《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税目备注栏次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只要动产买卖合同的签订方有一方是个人的,各方均免交印花税。因此,个人在4S店购买汽车签订的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个人与4S店均不需要申报缴纳印花税。
11.买卖旧车书立合同应按照哪个税目缴纳印花税
答:车辆属于动产,因买卖车辆(包括新车和旧车)书立的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车辆买卖合同),属于《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买卖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应缴纳买卖合同印花税。
1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所列买卖合同,指的是动产买卖合同。动产买卖合同是否包括购买软件(**Adobe、Office)等资产的合同
答:根据《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买卖合同税目的备注,买卖合同税目适用于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及有关释义,计算机软件是知识产权的载体,属于动产。因此,购买计算机软件的合同属于动产买卖合同,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13.《印花税法》规定,印花税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这里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吗如果包括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优惠吗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同时,印花税法有关规定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优惠。
14.母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集中采购合同,属于框架合同,约定了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约定了单价、数量、金额上限,但此合同并不会实际结算,****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框架合同约定的单价、数量等范围内再次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公司与供应商按照合同金额结算,那么印花税如何缴纳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因此,母公司书立集中采购框架合同等未列明金额的应税合同后,应当在书立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合同书立情况。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应税合同,应当按照合同所列的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所列金额与结算金额不一致的,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15.企业之间的订单、要货单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企业之间的订单、要货单、出库单、验收单、电子订单等单据,只要确定双方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都属于应税凭证。
16.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作为合同存在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17.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合同指书面合同,那以电子形式签订的买卖合同也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因此,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和电子邮件方式确定的各类应税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18.纳税人签订买卖合同时未列明增值税税额,之后又签订一份列明了不含税金额的补充协议,是否可以按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并申请退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因此,只有属于应税合同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或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的情形,才可以按照补充协议中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并申请退税。
19.纳税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仅注明了增值税税率和含税金额,但未注明增值税税额,是否可以自行换算出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未列明增值税税额,应以合同列明的全部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只有列明增值税税款的才不计入计税依据。
20.纳税人签订的合同中只有总价,已经缴纳过印花税,后经过修改分别列明了不含税金额、增值税税款和总价,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的规定,申请退还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该条规定适用应税凭证中增值税计算错误导致列明的增值税税款有误的情况,不适用完全未列明增值税税款的情况。因此,不能适用该条规定申请退税。
21.纳税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框架合同,合同中未列明金额,但是每个月的结算单列明了不含税价格,并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印花税申报可以按照不含税金额缴纳吗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因此,结算单单独列明增值税税款,按照不含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的金额,确定买卖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
22.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印花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因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导致应税凭证的计税依据减少或者增加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调整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调整后计税依据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调整后计税依据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因此,应税凭证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计算错误时, 应当重新确定应税凭证计税依据,增加部分补缴印花税,减少部分可以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2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对于买卖合同,“纳税人平均分摊”,是纳税人区分卖方、买方分别分摊,还是买卖双方的所有纳税人汇总起来分摊
答:在买卖合同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区分卖方、买方纳税人分别分摊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确定计税依据。
2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合同金额的具体表现方式不明,结算单是否可以作为变更合同金额的依据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变更合同金额的依据
答: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结算单一般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凭证,不可直接作为变更合同金额的依据。纳税人应当以正式签订补充合同的方式,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并应当对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相关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机关开具的凭证,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可作为变更合同金额的依据。
25.承揽合同进行贴花如果需要缴纳印花税,是只需要针对一个广告合同10万元交印花税吗还是区分设计费、制作费、发布费分别判断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广告合同符合《民法典》中承揽合同有关规定所述情形,应当按“承揽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如果一份广告合同中涉及设计、制作、发布等多项业务及费用,应按合同所列金额的总额缴纳印花税。本题中,应当按照广告合同10万元缴纳印花税。
26.印刷合同、测绘合同、单纯的广告发布合同以及租用场地或广告牌用来发布广告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要缴纳印花税
答:承揽合同属于《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正列举应税凭证范围。《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七章承揽合同中,第七百七十条明确了承揽合同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释义》的解释,承揽合同作为一种广义上的劳务合同,其范围并不限于《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二款(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所定义的合同行为,如印刷、洗染、打字、翻译、拍照、冲卷、扩印、广告制作、测绘、鉴定等都属于承揽。因此,印刷合同、测绘合同、广告合同(包括广告策划、制作、加工、发布、展示、推广所签订的合同)符合《民法典》中承揽合同有关规定所述情形,应按照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而租用场地、广告牌用于发布广告所签订的合同,属于租赁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
27.建筑企业在其机构所在地书立建设工程合同,需在异地开展经营活动,印花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因此,建筑企业在其机构所在地书立建设工程合同的,无论是否在异地开展经营活动,均应向其机构****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28.建筑企业签订了建设周期较长,未确定金额的建设工程合同,印花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根据《****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因此,该建筑企业应在签订未确定金额的建设工程合同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进行零申报。在实际计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乘以万分之三的税率计算缴纳建设工程合同印花税。
29.甲方提供材料或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合同,应如何确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答:《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无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由哪方提供材料或包工包料等, 均应当依据合同所列的金额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30.建筑项目中的联合体中标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十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因此,建筑项目中的联合体中标合同,**设计单位A、施工单位B联**为乙方与建设方甲签订了联合体中标合同,则设计单位A、施工单位B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印花税税额。
31.未签订运输合同,仅有运费结算凭证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
答: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一条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32.****公司签订联运合同,****公司分别承担不同运段的运输责任,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分别对各自运段的运费计算缴纳印花税。
33.运输代理企业并不直接承运货物,但帮忙代垫了运费,货运代理合同与代垫过程中产生的运费结算凭证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第二条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货运代理合同不是货物运输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的范围,无须缴纳印花税。
34.装卸搬运合同属于运输合同吗
答:根据《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运输合同印花税征收范围包括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搬卸装运合同不属于运输合同。
35.铁路运输的托运人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36.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既包括货物运输业务又包括仓储业务,应当如何计算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九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签订的合同若分别列明货物运输费用和仓储费的,应分别按照万分之三、千分之一的税率计算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和仓储合同印花税;若未分别列明金额的,应从高适用千分之一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38.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是否贴花
答: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39.委托研发合同中分别列明委托研发所需设备费、器材费、技术资料费、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其他研究开发费用和委托研发报酬的情形下,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是哪个
答: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40.个人出租住房给企业,个人和企业是否都可以免征租赁合同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自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实施后,财税〔2008〕2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项继续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因此,《印花税法》实施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执行免征印花税政策,书立租赁合同的双方均免征印花税。
41.对于签订租赁合同若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只列明月或者日租金的,这类合同该如何计算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4
2.租赁合同签订了5年,但是合同中仅列明了1年的租金,缴纳印花税时是按照每年租金作为计税依据分5年计提缴纳还是在签订时按照5年合计的租金呢
答:根据《印花税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印花税是对应税凭证征税,应税凭证一经书立,即产生纳税义务。计税金额能够确定的,应按确定的金额进行申报纳税。租赁合同的租金和年限都能够确定的情况下,应将该应税凭证(租赁合同)列明的金额综合进行一次性申报缴纳。
43.将一套房屋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明确记载租金金额和管理费金额,并注明管****公司收取,管理费是否也要合并到租金中一起缴纳印花税
答:依据《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印花税应税凭证是指该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由于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物业费相关的服务项目,因此物业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所签合同在分别列示两种经济事项的基础上,应分别计算,因此只对房屋租金部分,按租赁合同记载的租金千分之一贴花。
44.如何区分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
答:(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同。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
(2)合同是否有偿不同。保管合同一般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仓储合同属于有偿合同,具有营利性质。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同。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仓储合同要求保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4)保管物与仓储物大小不同。保管合同是社会成****服务部门为公民提供服务的一种形式,一般是单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仓储合同一般是大宗物品的储存。
(5)保管人对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责任不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但无偿保管有轻过失免责的规定。仓储合同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保管人的验收和赔偿责任不同。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对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如果寄存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保管物受损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在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如果因保管人未认真验收,致使入库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5.仓储保管业所签订的合同既包括仓储事项又包括保管事项,按哪个税目申报缴纳呢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九条规定,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对于仓储保管业所签订的合同,既包括仓储事项,又包括保管事项,分别载明金额的,按照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税目分别申报缴纳。如果没有分别载明金额的以合同主要事项申报缴纳印花税。
46.****公司及其直属库享受的国家商品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因此,其所书立的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应缴纳印花税。
47.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第二条规定,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48.责任保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因此,责任保险应按《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财产保险合同”税目计算缴纳印花税。
49.再保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在2022年7月1日《印花税法》正式施行之后,《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中不再包括再保险合同,因此再保险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50.保险行业对责任人行使代位追偿权,通过司法途径产生的以物抵债的情形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因此,保险行业在完成理赔后,对责任人行使代位追偿权,通过司法途径产生的以物抵债情形,以司法文书为依据进行的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印花税。
51.联保共保业务中,****公司未约定各方收取保险费用的情况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联保共保业务中,****公司未明确各方收取的保险费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因此,****公司应平均分摊合同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来申报缴纳印花税。
52.保单质押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保险公****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保单质押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借款合同”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53.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将商业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将其商业用地收回,并重新走招拍挂流程,由该土地使用者拍得,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这是两次不同的合同签订行为,应分别按照两次合同价款,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54.国家机关出让土地使用权,缴纳印花税吗
答:《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因此,国家机关出让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印花税。
55.个人住房交易环节是否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56.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给个人,房地产企业免征印花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属于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减免优惠,因此,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给个人,房地产企业不免征印花税。
57.企业改制、合并、分立、****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是否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改制、合并、分立、****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58.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签订的合同,应按照买卖合同还是产权转移书据计征印花税
答:根据《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转移);股权转让书据(不包括应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转让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因此,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签订的合同,如该固定资产属于动产且买方不属于个人的,应按照买卖合同计征印花税;如该固定资产属于不动产,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59.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答: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60.张三将房屋出售给李四,如何计算印花税
答: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根据《财政部 ****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因此,张三作为个人,将房屋出售给李四,暂免缴纳印花税。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向企业销售或购买住房的,仅对个人免征印花税,企业仍需按产权转移书据以价款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摘自《印花税政策和征管业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