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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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30

各二级单位:

《****(**)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9月9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

2026年9月22日

****(**)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采购工作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高政府采购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类采购活动。****学校各类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涉密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业务实行统一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到信息公开、程序透明、过程可追溯,****学校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装饰装修、改造、加固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软硬件开发、设备维保、广告宣传、管理咨询、法律服务,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服务等。

第五条 采****学校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要求。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本部门采购计划和预算。采购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学校采购信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它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采购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第九条 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学校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纳入规定招标范围及数额标准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一)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资金项目预算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不得以规避招标为目的进行拆分。因合理原因确需分次采购的,应书面说****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备案。

(二)不同经费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但实施目的相同、时间相近、内容相似,原则上应合并采购。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小组****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分管后勤、基建等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财务处、审计处、****管理处、招采办、****管理处、校园建设处、后勤集团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招采办,办公室主任由招采办主要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职责是:审核学校采购相关规章制度;研究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研究学校重大项目的有关采购问题。

****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招标采购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与采购的法律法规,拟定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小组成员单位,****小组工作会议;****小组作出的各项决定。

第十二条 ****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是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采购与招标的法律法规,****学校采购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学校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工作。负责采购意向公开,接受采购项目委托,审核采购申请,组织编制采购实施计划,负责采购的具体组织实施、合同备案及信息公开;

****学校政府采购预算,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及执行情况,****政府采购方式变更事项进行初审和送审;

(四)负责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管理和考核评价;

(五)负责进口产品审批或备案办理,负责进口免税业务管理;

(六)负责采购管理工作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维护与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和管理采购评审专家库、采购人代表库,负责招标与采购有关数据资料的统计、汇总与上报;

(七)负责采购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与归档;

(八)负责对质疑、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答复、处理。

****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对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由职能主管部门按照业务和经费管理范围分类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相关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采购需求论证及预算审核;

(二)负责非公开方式、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申请的审核;

(三)参与合同审核以及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根据项目性质和金额,主导或参与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采购执行单位对采购负有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采购负有直接责任。采购执行单位是指持有采购预算的校内各二级单位,其中科研活动采购项目的采购执行单位是指各科研项目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项目市场调研、编制采购需求、立项申请和预算申报落实;

(二)负责制定采购计划、提交采购申请,确认采购文件、采购结果,拟订、签订合同;标书代写

(三)负责合同执行、项目验收及履约情况反馈。

采购执行单位应当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对采购项目的立项、预算、需求、实施及履约验收全过程负责,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进行。

第三章 采购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学校****学校统一采购和校内分散采购。学校统一采购按照****政府****学校集中采购。学校统一采购由招采办负责实施,校内分散采购在招采办指导下由采购执行单位负责实施。

根据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纳入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符合下列范围及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学校统一采购:

(一)一般货物和服务类(含工程服务)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

(二)科研、教学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

(三)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含)以上。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

政****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的,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活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国务院发布。

学校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规定,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购买目录内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程序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活动,由招采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或招采办自行组织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框架协议、**创新采购等国家认定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统一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项目、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或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小组审批。

第十九条 学校统一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含)--200万元(不含)的一般货物、20万元(含)--100万元(含)的一般服务(含工程服务),预算金额50万(含)-200万(不含)的科研、教学类货物、50万(含)-100万元(含)科研、教学类服务项目,由招采办根据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采购预算金额在 30 万元(含)-- 120 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招采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原则上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预算金额在120 万元(含)-- 400 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以及400 万元(含)以上的与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项目,****机关****中心组织实施采购,或按其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由招采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采购。

第二十条 校内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活动,由采购执行单位在招采办指定的渠道上自行采购。

(一)货物与服务类采购

非科研采购: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进行直采,确需其他采购方式购买的,报招采办审批后,采用自行采购或询价的采购方式购买;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2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在网上竞价、网上比选平台进行采购。确需其他采购方式购买的,报招采办审批后,采用询价采购或比价采购方式购买。

科研类采购: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进行直采,确需其他采购方式购买的,报招采办审批后,采用自行采购或询价的采购方式购买;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在网上竞价、网上比选平台进行采购。确需其他采购方式购买的,报招采办审批后,采用询价采购或比价采购方式购买。

货物类采购中,化学品采购作为特殊物资,应遵循以下要求:化学品采购应根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实验室安全管理管理平台试剂采购管理系统实行分类审批购买。其中,危险化学品应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24〕89号要求执行,管制类化学品须登录采购管理系统发起危化品采购申请,审批通过后购买。

(二)工程类采购:

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项目,自行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采购项目,在网上竞价、网上比选平台采购。

网上竞价、网上比选采购不成功转为线下比价(选)方式进行采购,应由采购执行单位组成不少于3****小组,形成线下比价(选)记录单,其具体的比价方式、流程、所提供材料参照线上比价方式。

第二十一条 纳入学校统一采购范围内的项目,除经学校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拆分项目的方式,自行组织采购。

第二十二条 按照框架协议方式实施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或采购执行单位可在框架协议范围内确定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列入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协调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采购,招采办负责招标文件的审核或合同约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四条 货物、服务和与工程相关的服务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货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可以与原供应商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品目及单价不得超出原合同已约定的范畴。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如原中标(成交)供应商仍具有承包能力,且其他供应商承担可能会对附属小型工程的施工工期或者与主体工程功能配套协调产生影响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附属小型工程采购合同金额须在原在建工程合同金额10%(含)以内。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适宜公开采购的项目,应按学校相关保密规定及采购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特殊情况(如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所需的采购采用备案制进行管理,由采购人先行组织实施后,报招采办备案,重大事项须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捐赠或部分捐赠资金采购的项目,捐赠人有明确、特殊要求的,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按捐赠协议进行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八条 采购执行单位在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后,提出立项申请、采购需求和预算额度,经论证审核并落实预算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 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九条 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第三十条 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条件的,应在完成论证后将专家论证意见、单位会商意见等相关材料提交招采办进行网上公示。

第三十一条 采购流程

落实采购预算后,项目经办人在采购管理系统中发起采购申请,采购流程以系统内流程为准。

委托代理机构执行的项目,招采办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后续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公告、协助编制采购文件、组织答疑、现场踏勘、接受供应商报名及投标(响应)文件、资格审查、组织专家现场评审或谈判、质疑投诉举报答复等环节,采购执行单位、职能主管部门应配合答疑、质疑投诉举报答复和现场踏勘,招采办负责协调。标书代写

采购执行单位须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对采购结果进行确认。实行评定分离的项目,按相应管理办法定标。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采购执行单位应根据采购文件拟订合同,经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各方确认后,30个自然日内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完成审批、签订合同。标书代写

第三十二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与采购执行单位签订合同或非因不可抗力自动放弃中标(成交)的,****小组批准后可以按照中标(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原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该处理措施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事先载明。标书代写

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由招采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上述流程具体实施。

第三十三条 采购信息公开

所有学校统****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在国家法律规定****学校门户网站上,按要求进行意向公开、公布采购项目公告、采购结果公告、合同等采购相关信息。

第五章 采购合同与履约验收

第三十四条 采购金额达到合同签订标准的,应签订采购合同。合****政府采购项目及总价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

第三十五条 通过采购程序确定供应商后,应在30个自然日内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确定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

采购执行单位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附件,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六条 采****政府****学校采购合同模板,特殊情况不采用合同模板的采购合同应由项目执行单位和供应商共同依法制定,相关条款须通过招采办、学校法务审核后方可签署。

第三十七条 采购合同由供应商签字盖章、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货物、服务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经招采办审批后,可签订补充协议。工程项目合同内容变更按照工程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合同追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始合同金额的10%,且追加后总金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签订补充合同所需资金由采购执行单位落实后,按照采购合同签订程序进行补充合同的审批签订。

第三十九条 采购项目达到验收条件的,须进行履约验收。采购执行单位应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第四十条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采购项目,不得支付未支付的合同资金,造成损失的要求相关供应商进行赔偿。

第四十一条 档案管理

采购执行单位、职能主管部门、招采办应当对所负责的每个采购项目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档案包括校内审批文件、采购过程文件、音像资料等相关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

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六章 质疑、投诉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采办、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咨询,招采办、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三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采办、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标书代写

第四十四条 招采办、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四十五条 咨询或者质疑事项经招采办审查,认为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质疑事项经查试一下不成立的,应立即恢复采购活动。

第四十六条 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建设工程项目发生投诉的, 依照《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九部委第23号令)处理。

第七章 监督和罚则

第四十七条 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审计处、巡察办等部门****学校采购工作相关环节进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采购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等其他内容;标书代写

(三)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四)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七)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八)未经规定程序采购,或者先采购后补办审批手续;

****学校采购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中标(成交)无效,除上报财政部外,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还应按相关法律程序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与招投标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四)向招投标工作有关单位和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标书代写

(六)中标(成交)****学校签订合同;

(七)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八)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五十条 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身份后至评标公示前私下接触供应商;标书代写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标书代写

(四)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泄露有关投标(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标书代写

(六)向采购人征询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意向、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关于中标(成交)供应商倾向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要求;

(七)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学校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机关处理: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算)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算)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采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附属单位及京外所设实体采购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采购管理办法(试行)》(中地大京发 〔2019〕24号)、《****(**)采购实施细则(试行)》(中地大京发 〔2019〕 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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