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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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大学(**) 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30

各二级单位:

修订后的《****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6年9月9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大学(**)

2026年9月22日

****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

(2026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采购评审活动及相关咨询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评审及相关咨询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学校选聘,****学校采购评审及相关咨询工作,纳入学校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评审专家从事和参加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其他类型的采购活动的评审及相关咨询工作,主要参与校内自行采购、委托采购项目的评审及进口论证、履约验收、定标等咨询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负责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核、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招采办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推荐评审专家,推荐前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或具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或任校内相关单位中层干部;

(二)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标书代写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四)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标书代写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及相关咨询工作,特别高级专家或紧缺人才领域专家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第七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本校职工免于提供);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 ****小组负责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聘任为我校采购评审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十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务、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招采办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聘任期限为3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聘。聘用期内因故需要解聘的由招采办办理解聘手续。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自动解聘: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存在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

(四)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享有如下权利:

(一)接受采购项目实施单位或招采办聘请,****委员会成员参加评审活动或作为专家参与相关咨询工作;

(二)依法对投标(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或依法对进口论证、履约验收等事项提出专家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获取依照本细则参加的评审或咨询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与评审有关的情况;

(二)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或咨询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学校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招采办;

(四)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库的组成与使用

第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的评审专家库由以下专家构成:

(一)货物类专家库,具备仪器设备、软件、实验材料、家具、服装、医疗卫生(含药剂、医技等)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评审能力的专家;

(二)工程类专家库,具备工程领域专业知识和评审能力的专家;

(三)服务类专家库,具备金融、法律、经济管理、工商管理、技术服务咨询、物业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评审能力的专家。

(四)经济类专家,由具备会计、经济、统计、经济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劳动工资、农业经济、运输经济、财税金融等相关知识和评审能力的专家。

第十六条 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 100 人;

****政府采购分类,每类专家总数不得少于 30 人;

(三)有负责日常维护的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1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经济、技术类专家)共同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应由 5 人(含)以上单数人员组成。限额以下的项目,****委员会评标,可参照执行。标书代写

第十九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现场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招采办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委员会进行评审。标书代写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论证或验收意见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论证或验收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以评审专家身****学校二级单位)委托采购的项目评审,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可获得劳务报酬,****政府采购评审专****学校相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代表、招采办工作人员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招采办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标书代写

(****学校规定独立进行进口论证、履约验收等;

(三)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四)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五)收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六)提供虚假身份、资质证明材料;

(七)以评审****政府****学校形象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6年9月30日起执行,****办公室负责解释。《****大学(**) 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地大京发〔2020〕53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

下载下载****大学****办公室 2026年9月22日印发


****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

编号: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身份证号码

专家性质

( )校内专家

( )校外专家

最高学历

所获学位

工作

年限

申报专家类型(可多选)

货物类:

( )仪器设备

( )其他货物

工程类:

( )维修改造工程

( )基建工程

服务类

( )

擅长领域

从事现岗位及年限

工作单位

最高专业

技术资格

取得时间

所属系列

评审费

发放信息

开户银行: (校内人员可填写工号)

银行账号: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及邮编:

手机:

电子信箱:

主要业绩:

专家注册协议(具体内容详见本表背面):

本人已学习“****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细则,阅知评审专家权力和义务,并承****大学(**)采购评审活动时,遵守国家、省和学校各项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评审职责。现申****大学(**)采购评审专家。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或推荐人签字:

年 月 日

学院(部)、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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