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飞云门窗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案(武自然资规罚〔2026〕22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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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司厂房南侧地块占地建设简易工棚,至调查时止,已建成一幢一层钢棚结构的工棚并投入使用。经现场勘测,该地块占地总面积723平方米,四至范围:**厂房;南至田;西至田;北至厂房。该地块在武**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13年度)中为建设用地276平方米、耕地409平方米、田坎38平方米,该地块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上述地块中有274平方米土地已于2003年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批准文号为****,****工业园区管委会。

我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和《**省国土**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浙土资发〔2010〕22号)以及**省农村乱占耕地建非住宅类房屋处置政策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公司将非法占用的72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武**桐琴镇赵宅村集体经济组织;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23平方米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限期改正破坏耕地的行为,治理所破坏的409平方米耕地;

4.对非法占用409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以2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零贰佰贰拾伍元整(10225元);对非法占用314平方米非耕地的行为处以15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肆仟柒佰壹拾元整(4710元);两项罚款共计人民币壹万肆仟玖佰叁拾伍元整(1493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责令改正或治理所破坏的耕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北岭新区****服务中心****规划局****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50008437-161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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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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