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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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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国道**上溪至**交界段改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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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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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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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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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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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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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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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省/**市/**市上溪镇四通西路81号四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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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省/**市/**市望道路301号B座6楼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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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佳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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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晟、金志林(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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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82****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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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78****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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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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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国道**上溪至**交界段改建工程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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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包)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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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0********079****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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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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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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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修改内容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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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通知内容:/;招标文件修改内容: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第2.3款的规定,发布527国道**上溪至**交界段改建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名称)527国道**上溪至**交界段改建工程勘察设计(标段名称)第1号补遗书,本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遗书为准。 1、招标文件中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条款最高投标限价: 原内容:“√有,最高投标限价 ****4957 元( 其中含勘察费最高投标限价为991685元,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3272元,投标人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总计及各分项最高投标限价,否则作否决投标处理 )。” 修改为:“√有,最高投标限价****4464元(其中含暂列金额 / 元)。” 2、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1 2.1.3条款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中,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的第(3)点: 原内容:“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各分项报价均不高于招标人公布的相应部分的最高投标限价。” 修改为:“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3、招标文件的报价文件格式“二、勘察设计费用清单”,第“(四)报价清单汇总表”中: 原内容:“注:1、实际结算方式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12款。2、若不符合下列情形的,均作否决投标处理:(1)本表中投标报价总计、各分项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 款招标人公布的对应的最高投标限价。(2)报价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本表“5.投标报价总计”的金额一致。” 修改为:“注:1、实际结算方式详见专用合同条款第12款。2、若不符合下列情形的,均作否决投标处理:(1)本表中投标报价总计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 款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2)报价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本表“5.投标报价总计”的金额一致。” 4、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变更为2026年10月16日9时00分。 5、其他未涉及内容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上述内容作为《527国道**上溪至**交界段改建工程勘察设计》(标段编号: A330********079****1001)的补充内容,如与原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表述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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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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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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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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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79-****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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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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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统一招投标交易平台(点击跳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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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平台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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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30 15: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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