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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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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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名称:**凯****公司

地址:**省**市**大道中段东侧(昌建MOCO新世界D栋1121室)

法定代表人:刘淑慧

2026年5月21****公司承建的**市**路、**路道口大修项目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进行一金三制立案巡查调查,并于2026年5月21日对你单位依法下达了新人社监察询通字〔2026〕第3-072号《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文书后三日内派员来我单位接受询问并报送材料,你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我局于2026年7月7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新人社监察令字[2026]第3-072号,要求你单位进行整改,你单位未整改到位。2026年8月12****公司下达了新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6〕第3-07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参照《**省人力**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第49条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玖仟圆整(¥9000)。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银行将罚款缴至(户名:****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252****45566;开户行:中国银行**人民路支行;备注:VA00006)。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地址:**市人民路西段277号 邮政编码:451100

联系人:马帅 侯志刚 联系电话:0371-****3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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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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