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拟与**市****公司、**广美雕塑****公司签订《**市儿童公园 IP 雕塑设计、制作及安装一体化服务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事项如下:
一、细化原合同付款方式相关条款
(一)将原合同第十八条付款方式第2点:“乙方向甲方提交设计图纸,经甲方验收通过或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乙方完成全部IP雕塑小样制作且经甲方确认通过后,且乙方将全部IP雕塑制作完成,送达到项目现场,需提交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并报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发包人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暂定价【40%】的款项;”细化为:“乙方向甲方提交南门以北区域的IP雕塑设计图纸,经甲方验收通过或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乙方完成南门以北区域IP雕塑小样制作且经甲方确认通过后,且乙方将南门以北区域IP雕塑制作完成,送达到项目现场,需提交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并报监理、项目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发包人同意后,30个工作日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34%(即支付至合同暂定价85%部分的40%);南门雕塑完成上述工作后对应支付合同暂定价的6%(即支付合同暂定价15% 部分的40%)。”
(二)将原合同第十八条付款方式第3点:“全部 IP 雕塑按时完**装并验收合格、调试合格无误,并完成移交,项目资料完成归档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暂定价【70%】的款项;”细化为:“南门以北区域 IP 雕塑验收合格、调试合格无误,并完成移交,项目资料完成归档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暂定价的59.5%(即支付至合同暂定价85% 部分的70%);南门雕塑完成上述工作后对应支付合同暂定价10.5%(即支付合同暂定价15%部分的70%)。”
二、其他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就相同事宜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现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5个工作日内(2026年9月30日至10月12日)向我局口头或书面反映(联系电话:0755-****4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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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