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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王岳是****公司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230********915****,现为坐落于红卫街4委21组,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38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李占玉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王岳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时可心是**县文波房****公司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230********107****,现为坐落于曙光街5委31组,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37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时淑娟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时可心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根据齐办文[2020]20号文件精神,马春是**恒****公司开发地段居民,身份证号230********212****,现为坐落于**街3委17组,该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57.8平方米。该房屋原所有人孙贵宽已将该房屋实际交付本人,由马春实际占有,原房屋签署拆迁协议时没有过户,情况属实。本公司自愿承诺该不动产权属无争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提供申请材料均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26年 10月26日之前)将书面异议材料送至南八政务****登记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