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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异常低价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等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次低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最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最限价×45%。
(4****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并提供项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成本、制造费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件并提交相关书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评审委员会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平、业费标准、****协会发布的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判断。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能提供书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说明、证明材料不能
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效投标(响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