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2028年****补充医疗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答疑补遗(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2026—2028年****补充医疗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招标文件中不清楚、不明确或需更改、更正等的有关问题解释,以答疑补遗的形式告知你们。本答疑补遗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次答疑补遗为准。本答疑补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一、答疑部分
问题1
原条款:商务部分中的偿付能力——****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的平均值进行评分
1、问题
请****公司2025年四个季度(2025年一季度末、2025年二季度末、2025年三季度末、2025年四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之和的平均值****公司2025年四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2、建议修改
****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的数值进行评分
答:详见补遗1。问题2
原条款:商务部分中的风险综合评级——2025年四季度风险综合评级按银保监会通报的评级情况,提供“****公司偿付能力2025年四季度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1、问题1:“银保监”已变更为“****总局”
2、问题2:****公司偿付能力报告摘要中对风险综合评级的描述:风险综合评级描述应为“2025年第四季度风险综合评级”,招标文件中“2025年四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容易产生歧义:理解为2025年四个季度(一至四季度)的风险综合评级
3、问题3:由于数据更新原因,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摘要2025年第四季度报告中展示的是2025年第三季度风险综合评级,2025年四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2026年第二季度报告中展示
4、建议修改
2025年第四季度风险综合评级按银保监会通报的评级情况,提供“****公司偿付能力2026年第二季度报告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答:详见补遗2。问题3
(三)原条款内容:投标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以保单生效日为准),具备承保规模在1000人(含)以上企业的补充医疗项目服务经验,每有一个得4分,满分12分。同一服务单位不重复计分。说明:应监管要求,经营团体保险资格****集团内部调整的,认可投标人的既往承保经验。需提供监管批复、业务完整划转文件等材料。
1、问题:未明确项目服务经验所在地
由于招标人在**,需考验投标人在**补充医疗的承保和服务经验
2、修改建议:服务经验在**
(1)承保机构:投标人所在地在**
(2)招标人:招标人所在地为**
答:项目服务经验所在地不作要求,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不作修改。
问题4
关于既往承保经验“同一评审项两套标准”的质疑
(一)为特定投保人开放业绩承保经验
1、****公司团险经营主体长期稳定,****集团内部业务划转情况
2、既往经验特殊认定规则为内部业务划转的特定供应商开放业绩继承通道,其他供应商无法享受同等条件;形成扶持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嫌疑,严重损害公平竞争,不利于招标人遴选最优投标人。
****集团内部调整业绩对于履约能力延续性
1、****公司为独立法人,跨主体业绩不能等同于投标人自身履约能力
保险集团下属寿险、养老、****公司均持有独立保险经营牌照,独立承担合同赔付责任。评审经验的核心目的是核查投标人自身服务团队、理赔履约能力。由于服务团队人员、理赔系统的不同,集团其他法人历史业绩无法证明本投标人服务水平,评审逻辑不成立。
2、缺乏业绩真实性核查标准,存在履约风险
监管部门对业务完整划转文件、服务团队移交记录、合同权利承继无统一要求,无法核实业务是否真实转移,投标人可借用非自有业绩得分,中标后存在服务能力不足、履约断层隐患。
(三)在“既往承保经验”同一评审因素下,****集团内业务划转的投标人开放非自有法人业绩,给其他投标人仅认自有业绩,形成双重评审标准,违背评标标准统一、客观、可比原则
1、投标人类型
(1)普通投标人:只能用“自己作为保险人”签订的补充医疗项目,自己的理赔系统和服务团队
(2)特定投标人:可用集团内其他法人主体项目,其他法人主体的理赔系统和服务团队
2、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里的“对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
3、建议修改
****集团内部业绩认定说明,修改为:仅认可以投标人承保的补充医疗项目,集团其他主体业绩不予计分
答:招标文件中此项要求不作修改。
问题5
为特定投标人提供特定评分指标的质疑
在评分办法中提到了【综合金融保险服务】和【经营团体保险资格****集团内部调整的】,根据评分办法中,既往承保经验自2023年1月1日起存在综合****集团内部业务调整的保司大致有以下三家:主要为******公司****公司业务内部调整至中国******公司****公司,泰康****公司****公司业务内部调整至泰康****公司****公司,******公司****公司业务内部调整至****公司****公司。
在商务评分的硬指标中的“2025年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商业信誉”的23分中****公司****公司得到了满分23分,其中在评分项“2025年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中,监管合规底线仅要求偿付能力充足率≥100%,本次评优将满分线划定在230%。且正好****公司****公司2025年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数值为230.18%,存在为特定投标人设定特定评分指标之疑。
| 序号 |
指标 |
中国******公司****公司 |
泰康****公司****公司 |
****公司****公司 |
|||
| 指标 |
得分 |
指标 |
得分 |
指标 |
得分 |
||
| 1 |
2025年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5分) |
217.1% |
4 |
247.18% |
5 |
230.18% |
5 |
| 2 |
风险综合评级(10分) |
AA |
10 |
BB |
6 |
AA |
10 |
| 3 |
商业信誉(8分) |
有2次 |
0 |
有2次 |
0 |
无 |
8 |
| 合计 |
/ |
14 |
/ |
11 |
/ |
23 |
|
综上所述,结合三项指标设置+综合金融保险服务+经营团体保险资格****集团内部调整的,本次招标文件有****公司数据、定向倾斜,方便特定投标人取得满分。我方保留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复核的权利。
答:根据****总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截至2025年四季度末,保险业整体偿付能力保持充足。****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1.1%,高于100%的监管标准。其中:****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3.5%;
****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69.3%;****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4.6%。考虑到投标人有产险、****公司,为保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最低得分区间不低于169.3%,按如下区间设置评分指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30%,得5分;21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30%,得4分;19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10%,得3分;17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90%,得2分;1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70%,得1分;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不得分”。
另考虑到风险评级存在季度周期性波动,不同季度市场环境、各家机构内部整合调整等都会导致指标表现差异明显,因此选择本单位保险年度起始前一年(2025年)的第四季度作为评分点,以此尽量贴近相对实时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评价情况。故上述要求不作修改。
二、补遗部分
| 序号 |
招标文件原文 |
修改为 |
| 1 |
第四篇 开评标程序及方法、评标标准、无效响应和招标终止 二、评标标准 3.商务部分(35 %) 偿付能力(5分): ****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的平均值进行评分: 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30%,得5分; 2、21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30%,得4分; 3、19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10%,得3分; 4、17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90%,得2分; 5、1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70%,得1分; 6、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不得分; |
第四篇 开评标程序及方法、评标标准、无效响应和招标终止 二、评标标准 3.商务部分(35 %) 偿付能力(5分): ****公司2025年第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的充足率进行评分分: 1、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30%,得5分; 2、21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30%,得4分; 3、19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210%,得3分; 4、17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90%,得2分; 5、1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70%,得1分; 6、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不得分; |
| 2 |
第四篇 开评标程序及方法、评标标准、无效响应和招标终止 二、评标标准 3.商务部分(35 %) 风险综合评级(10分): 2025年四季度风险综合评级按银保监会通报的评级情况,A级及以上得10分,BBB级得8分,BB级得6分,B级得4分,CCC及以下得0分。 |
第四篇 开评标程序及方法、评标标准、无效响应和招标终止 二、评标标准 3.商务部分(35 %) 风险综合评级(10分): 2025年第四季度风险综合评级按****总局通报的评级情况,A级及以上得10分,BBB级得8分,BB级得6分,B级得4分,CCC及以下得0分。 |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