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市****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小海 联系电话:193****4962
邮编:530021
地址:**市**区双拥路38号**新谊金融投资大厦A座5层502号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多媒体教学设备采购(****)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6年9月28日10:40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学校),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CPU参数以联想在售机型的具体配置为唯一蓝本设定★实质性要求,以近十年前的老旧架构为门槛,构成对特定产品画像的直接誊抄。
质疑事项2:前置接口“6口特定组合”★条款精确复刻联想机型接口面板,以物理结构画像排斥全部主流品牌。
质疑事项3:后置接口清单强行塞入行业已淘汰的“optical光音频输出”,该接口为联想特定机型独有遗存,排他性一目了然。
质疑事项4:前置物理按键“不低于8个+复合功能清单”★条款将联想机型的按键面板写成了采购标准。
质疑事项5:“硬件自检维护工具,不接受第三方工具”是采购文件里最直白的排他条款,直接禁止一切非联想实现路径。
质疑事项6:白板软件“纹理名称清单+手势定义+悬浮菜单32应用”整节照搬联想UI设计细节,把产品交互彩页当作采购标准。
质疑事项7:▲条款集群(U盘导入导出、AI声场画质、直播流、手掌擦除、回溯、18种工具栏)以“重要参数扣分制”把交互细节变成分数武器。
质疑事项8:备授课系统★/▲参数组与联想X3系列公开中标参数逐字重合,公开结果公告已直接披露“品牌:联想、型号:X3-14”与同一参数文本同列。
质疑事项9:K12识别功能“全家桶”(划词搜索、函数识别、化学识别、英文转写)与作业讲评、错题本条款,是某品牌备授课软件功能说明书的完整翻版,且与技工院校教学场景明显脱节。
质疑事项10:人脸识别随机抽选▲30与“无感登录”★条款,既无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又与特定品牌智慧教育方案的功能清单完全对应。
质疑事项11:集控平台★1条款****学校项目参数逐字一致,“三层B/S架构”等技术名词堆砌是为特定品牌集控方案定制的合规外衣。
质疑事项12:▲13桌面推送、▲15可视化数据看板延续“功能清单设为▲”的固定手法,且涉及教职工行为数据采集却无任何合规交代。
质疑事项13:声学与摄像参数(2.2声道低音单元30W、4800万像素、8阵列12米拾音)整体高于常规教室需要,指标组合再次精确命中特定品牌旗舰机型公开参数。
质疑事项14:蓝牙5.4/12米、Wi-Fi6、30种系统语言、NFC传屏、二维码快传等“全家桶式”细节参数,共同构成对特定品牌整机规格表的完整度验证。
质疑事项15:★验收条款强制“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保证原件、供货证明和技术参数确认函原件”否则拒收拒验——以生产厂家背书为验收门槛,直接抵触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明文禁止。
质疑事项16:★商务要求与合同范本自相矛盾——交付期限“15日内”与“7个工作日内”两套标准、质保期“六年”与“超过一年”两套口径,实质性条款根本无法统一执行。
质疑事项17:评分办法”▲每项扣3分、重要参数最多扣45分+证书5分”将技术评审异化为参数包核对游戏,与指向性参数组合叠加后形成定向加减分机器。
质疑事项18:项目实施方案与售后方案评分档差使用“新颖”“充分满足”“重点突出”等无标准表述,评委自由裁量无边界,主观分失去量化对应。
质疑事项19:★付款方式、★其他要求与★验收拒收条款叠加,形成“先垫资供货、后凭厂家背书验收、再付款”的风险闭环,单方权利条款过多且无对等义务。
质疑事项20:需求侧大量表述无法客观验证,响应侧却要求“完整唯一报价”并附投标无效后果,权利义务结构严重失衡。
质疑事项21:全部参数文本系跨省多项目复制拼贴而成,采购需求未依法开展需求调查,需求形成过程应予公开并重新开展。
其余内容详见(质疑函)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1.删除第三章“采购需求”项号1“智慧黑板”中与特定品牌公开产品资料连续对应、缺乏本校教学必要性论证的全部大实质性标注与重要参数标注,包括但不限于:整机规格参数第1、2、5条,内置应用软件第1、2、3、10、12、13条,安卓白板软件第1、2、6条,备授课系统第1、4、6、10、15条,人脸识别随机抽选第30条,无感登录、文件快传条款,集控平台第1、13、15条;上述条款改为以教学结果为导向、允许等效响应、附明确测试方法与验收标准的表述。
2.删除“(2)整机规格参数”第3条中“optical光音频输出接口”及“不低于11个后置接口”的总量限定;删除第5条“不低于8个”前置物理按键数量限定;删除第10条“不接受第三方工具”表述。
3.删除“(1)备授课系统”第16条中“自动检索百度百科、百度网页”的特定商业搜索引擎指向,改为“支持对手写内容进行检索辅助教学,检索来源应安全可控”。
4.删除商务要求“★验收标准、要求“中”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保证原件、供货证明和技术参数确认函原件,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收货及验收”的规定,以及“(8)保修服务“中”供货时提供原厂参数确认函及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的规定;改为中标供应商对货物来源合法性与技术参数真实性出具书面承诺,附正规供货发票、保修凭证等常规证明材料。
5.统一第三章商务要求与第五章合同文本中交付期限(15日内与7个工作日内)及质保期(六年与超过一年)的矛盾表述,明确各节点时限、质保起算日、覆盖范围与责任主体,修订合同模板留白。
6.重新设计第四章评标办法:删除软件交互类▲扣分项;技术需求响应分改为“基本分+客观量化指标得分”结构:取消“对应型号”节能、环境标志认证的竞争性加分;将项目实施方案分与售后方案分细化为可核验要素并逐项赋值,删除“新颖”“充分满足”“重点突出”等无标准表述及售后评分中的“厂家”要素。
7.补充人脸识别、无感登录、文件快传、巡课监看等功能的数据处理目的、最小必要范围、存储位置、保存期限、访问权限、日志审计、删除机制、加密措施与验收标准;在补充完成前,删除人脸识别随机抽选功能及其▲标注。
8.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上述质疑事项逐项作出书面答复,并附各事项所涉需求调查记录、参数设定依据与测算材料。
9.如上述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请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并自更正公告发出之日起为潜在供应商预留不少于十五日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在完成更正前,暂停评审与定标程序,不得以本函所质疑的条款作为否定投标、扣减分值或验收拒收的依据。
10.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逾期未答复、答复不满意或未依法更正招标文件,我司将依法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提起投诉,并保留采取其他救济措施的权利。
三、质疑答复
(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一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采购需求中智慧黑板“CPU参数以联想在售机型的具体配置为唯一蓝本设定★实质性要求,以近十年前的老旧架构为门槛,构成对特定产品画像的直接誊抄。”排斥其他品牌参与。
经核查,本次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系根据本校智慧教室建设的实际教学需要,结合教育信息化发展趋势及设备预期使用周期综合设置。CPU采用64位四核、配置Cortex-A73同性能及以上处理器、安卓系统版本不低于14.0、内存不低于4GBDDR4、存储不低于32GB等技术指标,是目前市面上主流智慧黑板产品普遍具备的基础性能配置,并非针对某一特定品牌或型号设定。经市场调研,科大讯飞、希沃、鸿合、京**、海信、海康威视等多个品牌均有满足上述技术参数要求的产品。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认定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须以“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或“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为前提。本项目技术参数与教学实际需要相适应,且现有多个品牌产品均可满足,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质疑人仅以参数文本存在相似性即认定构成指向性排斥,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本项目参数实质上限制了市场竞争、排除了其他潜在供应商,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同采购项目因教学场景相似而设定相同或相似的技术参数属于正常现象,恰恰反映相关参数系行业通用标准配置,而非特定品牌的独有特征。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二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前置接口“6口特定组合”★条款精确复刻联想机型接口面板,以物理结构画像排斥全部主流品牌。
经核查,本项目设定的“整机具备不低于6个前置接口,包括3个USB3.0、1路Type-C接口、1个HDMI2.0输入接口、1个USBType-B触控上行接口”等要求,系基于教师日常教学中频繁使用外接U盘、笔记本等设备的实际需要而设定。上述接口类型及数量属于商用教育显示设备的常见配置,市场上多个品牌的智慧黑板产品均具备类似接口配置。质疑人主张“行业主流品牌前置接口普遍在3至5个”缺乏充分的市场调研数据支撑,且接口数量与布局的差异不构成对特定品牌的指向性排斥。采购人根据教学操作便捷性需求设定接口配置,属于合理的采购需求范畴,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情形。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三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后置接口清单强行塞入行业已淘汰的“optical光音频输出”,该接口为联想特定机型独有遗存,排他性一目了然。
经核查,本项目设定“整机具备不低于11个后置接口,包括1个optical光音频输出接口”等要求,系考虑到本校部分教室配备专业音频设备需要通过光音频输出接口与智慧黑板连接的实际教学需要。光音频输出接口在教育显示设备中并非罕见配置,多家主流品牌产品中均有配置。质疑人主张“教育交互平板行业已普遍取消该接口”缺乏充分依据,****学校音频设备配置情况存在差异,采购人根据实际需要设定接口类型属于合理范畴。此外,该条款为一般参数而非实质性要求,不存在因该参数导致投标无效的情形,亦不构成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差别待遇。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四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前置物理按键“不低于8个+复合功能清单”★条款将联想机型的按键面板写成了采购标准。
经核查,本项目设定“前置物理按键不低于8个,支持复合功能,采用中文标识”等要求,系考虑到教学场景中教师对快捷操作的实际需要,物理按键作为教学操作的辅助手段,其数量和功能设置有助于提升教学效率。当前市场上主流智慧黑板品牌的产品在前置按键设计上存在差异,但多家品牌均能提供不低于8个物理按键的配置方案。物理按键数量与功能设置由采购人根据实际教学操作需要自主判断,属于合理的采购需求设定,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的情形,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五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硬件自检维护工具,不接受第三方工具”是采购文件里最直白的排他条款,直接禁止一切非联想实现路径。
经核查,本项目设定“无需借助PC,内置专业硬件自检维护工具,不接受第三方工具,可一键进行硬件自检”等要求,系为确保智慧黑板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快速进行自我检测和故障诊断,保障教学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该要求聚焦于设备必须具备完整、可靠的硬件自检功能这一结果性要求,经市场调研,主流品牌智慧黑板的整机内置自检工具均可覆盖OPS电脑状态、网络状态、光强检测等全部功能需求,并非排斥特定技术路线或特定品牌。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所禁止的是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条系对设备功能本身的要求,而非投标资格条件。质疑人将其解读为完全排除其他供应商,属于对条款的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六)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六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白板软件“纹理名称清单+手势定义+悬浮菜单32应用”整节照搬联想UI设计细节,把产品交互彩页当作采购标准。
经核查,本项目设定的白板软件相关参数,包括墨水屏显示模式、纸质纹理选择、侧边栏工具浮窗化、悬浮菜单功能、手势识别功能等,系基于智慧黑板作为教学交互工具的实际使用需求设定。上述功能均为当前智慧教育显示设备的主流软件功能,市场上多个品牌的智慧黑板产品均具备类似功能。招标文件设定的是功能目标与性能要求,而非限定具体的界面设计样式。不同品牌产品在实现同类功能时可能存在交互设计差异,但只要产品功能满足招标文件设定的功能要求和性能指标,即视为响应合格,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的情形,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差别待遇。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七)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七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条款集群(U盘导入导出、AI声场画质、直播流、手掌擦除、回溯、18种工具栏)以“重要参数扣分制”把交互细节变成分数武器。
经核查,本项目设定的上述▲重要参数均系智慧黑板教学应用软件的核心功能要求,包括配置信息导入导出、AI声场和AI画质优化、直播通道切换、手掌智能擦除、书写内容回溯、自定义工具栏等功能,均为当前智慧教育领域广泛应用的软件功能,并非某一品牌独有。质疑人主张上述功能“无任何国家标准可依、无测试方法可循”与事实不符:招标文件已明确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产品功能截图作为证明材料,投标人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具备明确的验证与测试路径。▲条款的设置系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将评审因素细化、量化后对产品核心功能设置的合理评审因素,属于筛选具备更完善软件功能产品的合理设定。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八)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八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备授课系统★/▲参数组与联想X3系列公开中标参数逐字重合,公开结果公告已直接披露“品牌:联想、型号:X3-14”与同一参数文本同列。
经核查,本项目备授课系统相关参数系根据教师备课、授课、**管理等实际教学需要设定,包括教学**筛选、本地PPT/WPS智能插件、音视频关键点标记、**分享、智能转写等功能,均为当前智慧教育领域备授课软件的通用功能。质疑人援引其他项目中标公示中出现的品牌信息与参数文本同列的情况,不能证明本项目参数具有唯一指向性。不同采购人在设定相似教学功能需求时,可能产生参数文本的相似性,但这并不等同于指向特定品牌。经市场调研,市场上有多家供应商的备授课软件产品能够满足本项目设定的功能要求,故本项目参数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九)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九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K12识别功能“全家桶”(划词搜索、函数识别、化学识别、英文转写)与作业讲评、错题本条款,是某品牌备授课软件功能说明书的完整翻版,且与技工院校教学场景明显脱节。
经核查,本项目设定的智能转写、划词搜索、函数识别、作业讲评、错题本等功能,系智慧黑板内置教学辅助软件的常见功能模块,旨在提升课堂教学效率和互动性。上述功能并非仅限于K12教育场景,技工院校在教学过程中同样需要智能识别、**检索、作业管理等辅助教学工具。质疑人主张上述功能“与技工院校教学场景明显脱节”属于其单方理解,采购人根据教学实际需要设定软件功能需求属于自主权范畴。经市场调研,多家品牌的教学软件均具备上述功能,不存在与技工院校教学场景脱节的情形,亦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的情形。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十)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人脸识别随机抽选▲30与“无感登录”★条款,既无个人信息处理合法性基础,又与特定品牌智慧教育方案的功能清单完全对应。
经核查,本项目设定的人脸识别随机抽选功能系课堂教学互动工具之一,教师可根据教学需要选择使用,并非强制功能。关于个人信息保护,采购人将在后续合同签订及设备安装环节要求供应商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人脸等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取得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履行充分告知义务,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最小必要原则,确保人脸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符合法律规定。“无感登录”功能系为方便教师快速登录系统而设定的技术功能,不涉及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上述功能的设定旨在提升教学便捷性,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竞争的情形,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差别待遇。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十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一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集控平台★1条款****学校项目参数逐字一致,“三层B/S架构”等技术名词堆砌是为特定品牌集控方案定制的合规外衣。
经核查,本项目设定的集控平台技术要求,包括B/S架构、本地部署、网页浏览器操作、集中管控智慧黑板及计算机设备等功能,****学校对多台教学设备进行统一远程管理的实际需要设定。B/S架构是当前企业级管理系统的主流技术架构,被广泛应用于各类管理软件中,并非特定品牌独有。质疑人主张上述参数“为特定品牌集控方案定制”缺乏充分证据支撑。关于兼容Windows7/8.1系统的要求,系结合本校现有终端设备的运行环境设定,目的是保障现有教学终端与集控平台的兼容复用,避免重复投资。经市场调研,市场上有多家供应商的集控管理平台产品能够满足本项目设定的技术要求,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的情形。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十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二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13桌面推送、▲15可视化数据看板延续“功能清单设为▲”的固定手法,且涉及教职工行为数据采集却无任何合规交代。
经核查,本项目设定的桌面推送功能(镜像下发、远程管理等)和可视化数据看板功能(设备状态监测、使****学校信息化运维管理的常见需求,有助于提高设备管理效率和运维水平。关于数据采集问题,采购人将在后续合同签订及项目实施环节要求供应商严格遵守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据采集范围、存储期限、使用权限等。上述功能及评审因素的设定属于合理的采购需求范畴,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的要求,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或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十三)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三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声学与摄像参数(2.2声道低音单元30W、4800万像素、8阵列12米拾音)整体高于常规教室需要,指标组合精确命中特定品牌旗舰机型公开参数。
经核查,本项目设定的扬声器功率、摄像头像素、麦克风阵列等技术参数,系根据教室实际声学环境和录播教学需要设定。当前智慧黑板产品市场竞争充分,上述参数指标在主流品牌产品中均有对应产品能够满足。质疑人主张上述参数“精确命中特定品牌”缺乏充分的市场调研数据支撑,不同品牌产品的参数命名方式和标注习惯存在差异,不能仅因参数数值相近即认定构成指向性排斥。采购人有权根据教学需要设定合理的设备性能指标,本参数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差别待遇。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十四)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四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蓝牙5.4/12米、WIFI6、30种系统语言、NFC传屏、二维码快传等“全家桶式”细节参数,共同构成对特定品牌整机规格表的完整度验证。
经核查,本项目设定的蓝牙协议版本、WiFi标准、系统语言支持、NFC传屏、文件快传等功能参数,均为当前智慧黑板产品的常见配置和功能,旨在确保设备具备完善的无线连接和多设备协同能力,满足现代化教学需要。上述各项功能之间具有内在的技术关联性,共同构成完整的设备交互体验,并非刻意拆分解构以排斥竞争。经市场调研,市场上多个品牌的产品均具备上述功能配置,属于行业主流标配。故上述参数不构成对特定品牌的指向性排斥,不构成《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差别待遇。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十五)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五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验收条款强制“生产厂家针对此项目的售后服务保证原件、供货证明和技术参数确认函原件”否则拒收拒验,以生产厂家背书为验收门槛,直接抵触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明文禁止。
经核查,本项目商务要求中关于供货时需提供生产厂家售后服务保证、供货证明和技术参数确认等文件的要求,设置于履约验收环节,目的是核验所供货物为正品、技术参数与投标响应一致、售后服务有保障,并非将厂家授权作为投标人参与投标的前置资格条件。
中标供应商作为货物供应方,可通过合法商业渠道向产品生产厂家申请取得相关证明文件。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其禁止的是将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条设置环节为履约验收而非资格审查,设置目的为质量核验而非限制竞争,二者在适用环节、设置目的上均存在本质区别,不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十六)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六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商务要求与合同范本自相矛盾——交付期限“15日内”与“7个工作日内”两套标准、质保期“六年”与“超过一年”两套口径,实质性条款根本无法统一执行。
经核查,合同范本只是中标后的合同签订的模版,内容签订是以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商务要求和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为依据,招标文件对实质性商务要求已有明确约定,不影响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和响应,不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十七)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七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评分办法“▲每项扣3分、重要参数最多扣45分+证书5分”将技术评审异化为参数包核对游戏,与指向性参数组合叠加后形成定向加减分机器。
经核查,本项目评标办法中的技术需求响应分设置,采用基本分50分扣除制,对▲重要参数和一般参数设置不同的扣分标准,系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将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后的合理设定。▲参数对应产品核心性能指标,其响应程度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和教学效果,设置相应的扣分标准属于评审因素的合理量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加分,符合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的政策导向,相关认证针对产品本身而非特定型号。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独立评审,不存在预设结果的情形。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十八)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八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项目实施方案与售后方案评分档差使用“新颖”“充分满足”“重点突出”等无标准表述,评委自由裁量无边界,主观分失去量化对应。
经核查,本项目评标办法中项目实施方案分和售后方案分的评分档差设置,已明确了各档次对应的评分要素与匹配要求,评审专家将根据投标文件对人员配置、进度计划、服务网点、响应时效等各项评分要素的响应详实程度、匹配程度,在相应档次内打分。相关等级描述是对投标响应质量的整体评价表述,整体评分框架已做到细化和量化,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并与采购需求对应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不存在自由裁量无边界的情形。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十九)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十九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付款方式、★其他要求与★验收拒收条款叠加,形成“先垫资供货、后凭厂家背书验收、再付款”的风险闭环,单方权利条款过多且无对等义务。
经核查,本项目付款方式按照“货物送达到采购单位指定地点,安装并验收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100%”执行,符合政府采购合同付款的常规做法。抽检条款设定系为确保货物质量符合招标要求,是政府采购质量保障的常规约定,抽检程序、检测标准、复检权利均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结合付款、验收、抽检等全部条款整体来看,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对等,不存在单方权利过多、对等义务缺失的情形,也未形成不合理的风险闭环。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十)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二十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需求侧大量表述无法客观验证,响应侧却要求”完整唯一报价”并附投标无效后果,权利义务结构严重失衡。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各项技术参数的要求均有明确的验证方式和证明材料要求,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功能截图等证明材料予以佐证。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对采购需求作完整唯一报价,系确保报价的完整性和可比性,属于政府采购的常规要求。招标文件中部分表述如“同性能及以上”等,已明确了性能对比的基本原则和评审方法,不存在无法客观验证的情形。故本项目权利义务结构均衡,不存在损害供应商权益的情形。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十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二十一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全部参数文本系跨省多项目复制拼贴而成,采购需求未依法开展需求调查,需求形成过程应予公开并重新开展。
经核查,在编制采购需求过程中,已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智慧教室建设规划、实际教学场景、设备使用周期,充分开展市场调研,履行需求调查程序后编制了采购需求文件。不同采购项目因教学场景、功能需求具有共性,技术参数存在相似性属于正常现象,恰恰说明相关参数系智慧黑板行业的通用标准配置,而非特定品牌独有。不能仅因参数文本在不同项目中存在相似性,即认定采购需求未依法开展需求调查。质疑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十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二十二的答复意见
质疑人认为:指向性参数、厂家背书验收与定向评分机制三重叠加,本项目已实质丧失公平竞争基础,请求暂停采购活动,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
经核查,如前所述,质疑人提出的各项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采购需求设定合理,符合本校教学实际需要;评标办法科学合规,评审因素细化量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存在丧失公平竞争基础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质疑不成立或成立但未影响结果的,应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故质疑人请求暂停采购活动的理由不能成立。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提出的所有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采购中心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