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电子连接器、电脑周边附件、车载连接器及软排线技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省**市**市近海镇****开发区**路8号;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公司;
编制人员:刘如燕(201********520********000284)
项目概况:
一、项目拟建于**高新区**路 8 号现有生产车间内,现有项目环评文件已通过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本次技改扩建拟投资3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5万元),新增高精密注塑机、组装机等设备374台(套),淘汰落后设备15台,主体工程依托现有,公辅工程、储运工程与环保工程依托现有或配套**改建。项目建成后,整体形成年产9000万件电子连接器、50万件电脑周边附件、65000万件车载连接器及6000条软排线的生产能力,项目已立项登记备案(代码:2609-320660-89-05-231089)。
二、项目的设计、建设及运营管理过程中,公司须落实《报告表》及其结论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环境污染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实施清洁生产。优先采用自动化工艺和定量化控制技术,生产工艺、设备、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及污染物产生量应符合**及**市重点行业绿色发展指标要求,推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
2.按照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要求,严格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本项目隔套冷却水循环补充回用;生活废水依托现有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设施,所有****园区污水处理厂管网,纳管排放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处理厂接管要求, NH3-N、TP 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 B 等级标准。
3.严格控制工艺废气无组织排放,优化收集治理方案,确保治理设施收集处理能力与污染源强相匹配,并符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注塑工序有机废气**“负压收集系统+风冷+二级活性炭吸附+1#排气筒”处理设施;废料再生破碎应建成相对隔声密闭空间,并配建布袋除尘设施。项目新增设废气排气筒1根,高度不得低于15米,处理设施的废气收集率、去除率不得低于《报告表》所列要求,非甲烷总烃、氨、四氢呋喃污染因子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 2 标准限值。
4.合理总平布局及车间内布局设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有效的隔声、吸声、减震等污染治理措施,废料破碎等高噪声源须远离厂界,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5.生活垃圾、一般固废、危险废物须分类收集、分质处置,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理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乱投、乱倒或非法转移。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安全处置或再生利用;残次品、边角料等一般固废可收集后综合利用;****园区环卫部门统一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的贮存处置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执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6.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重点区域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对生产车间、危废仓库、污染处理设施区域、一般固废堆场等重点区域采取地面水泥固化等防治措施,确保项目所在地土壤、地下水的环境质量不受影响。
7.按照《**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21〕3号)、《**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及《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相关要求,规范化建设废水、废气排放口,标准化设置排放口及固废堆场标识标志,搭建大气监测采样固定平台。按《报告表》要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计划,定期公开环境信息。
三、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或相应行业技术规范核定排放总量要求,排污许可证申领期间应完善排污总量指标核准。
四、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企业主体责任,并对《报告表》内容和结论负责。企业须对全厂废水、废气(恶臭气体)环境治理设施、固(危)废贮存与处置等环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五、环评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生产工艺等如发生重大改变,环评文件须重新报批。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调试生产前应在国家环保自主竣工验收网站公开相关信息,并依法重新办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生产调试期间须完成环保自主竣工验收,逾期未验收或无证排污,将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联系地址:**市数据局投资管理股
联系电话:****4931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