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15,000吨
3. 交货地点:**省,**市,**县,****煤场
4. 交货日期:2026-10-06 至 2026-10-15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1.卖方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供应后,买方验收完毕后向卖方出具《结算确认函》,双方共同确认无异议后,卖方根据买方出具的《结算确认函》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全部货款。结算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2.付款方式:****银行承兑。。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6-10-01 16:44:40标书代写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500 |
<3,000 |
| 干燥基全硫St,d |
% |
1.5 |
> 2 |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35-42 |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42 |
|
| 全水分(Mt) |
% |
<15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 粒度 |
mm |
≤50 |
|
| 灰熔点(ST) |
℃ |
≥1,250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51 |
五、奖惩标准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供煤矿点、品种规格、质量、交货时间及数量
1.收货人为:****
2.交货期间为:2026年10月6日至2026年10月15日,卖方须根据买方需要变更交货日期。
3.供煤矿点、交货地点及数量如下:
|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产地)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
| 烟煤 | ****煤场 | |||||||||||||
| 交货时间(月)及数量(万吨) | ||||||||||||||
| 合计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 1.5 | / | / | / | / | / | / | / | / | / | 1.5 | / | / | ||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 品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 烟煤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r (%) |
Vdaf (%) |
St,d (%) |
ST (℃) |
HGI | (mm) |
| ≥3500 | ≤15 | ≤42 | 35-42 | ≤1.5 | ≥1250 | ≥51 | ≤50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使用国六或新能源汽车,并遵守收货人的调度和指挥,若违背相关要求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卖方承担;卖方遵守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并按照《安全协议》内容做好煤车交通和安全工作。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费、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以收货人汽车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收货人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2.质量以买方到厂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3.数、差异处理:
卖方有权对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委托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对备查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超过国标规定的再现性规定后,双方以第三方化验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不超过国标规定的再现性规定,以买方检验结果为准。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4.检验费用:数量检测费用有买方承担,质量检验费用有买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5.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收货人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收货人相关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数量以汽车衡衡量重量的,车皮自重以收货人汽车衡车号识别系统识别的重量为准。
(3)所有入厂煤车在机械采样的基础上,实行批批人工采样方式。
(4)来煤中不得掺配贫瘦煤或工业废渣、石油焦、烟道灰(铁离子含量高)、化工原料等假煤、非煤物质,验收人员一经发现,将按照不良供应商管理制度列入黑名单;未接卸完毕的车辆全部退煤。
(5)卖方应按照买方要求开展煤炭运输工作,不得出现同一批次到厂运输车辆车厢长度差超过2米、“子母车”、高低板、大小车、平板车”等车型运输情况,否则买方有权不予接收。
(6)卖方应确保煤炭在车厢内装载均匀、平整,不得出现明显“前后不均”、前后煤层高度差异大等情况,否则将按照500元/车次在煤款中进行考核。
(7)在入厂验收环节买方发现卖方掺杂使假或混配不均等煤质异常情况时,按照买方制定的《****煤质异常及纠纷处理办法》处理。
四、合同价格
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基准价格: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结果进行计价,为到厂含税价格,具体如下:
| 热值范围 Qnet,ar(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元/[(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 4500≤Qnet,ar | 成交价格 | 合同周期 | 4500kcal/kg× 热值基准价格,封顶 |
| 3500≤Qnet,ar<4500 | 成交价格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 ×热值基准价格 |
| 3300≤Qnet,ar<3500 | 成交价格-0.002 | ||
| 3100≤Qnet,ar<3300 | 成交价格-0.004 | ||
| 3000≤Qnet,ar<3100 | 成交价格-0.006 | ||
| Qnet,ar<3000 | 成交价格-0.01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2)质量调整价:
A.全水分、灰分、挥发分、硫分、灰熔点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7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结算金额为负数时,结零为止,买方无需向卖方支付任何款项。
| 煤质 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 价公式 |
| 灰分(Aar) | 灰分>42% | 1% | 减5元/吨 | 42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 价格增减额 (分段累计考核) |
| 挥发分(Vdaf) | 挥发分>42% | 1% | 减2元/吨 | 42 | 合同周期 | |
| 30%≤挥发分<35% | 1% | 减5元/吨 | 35 | 合同周期 | ||
| 挥发分<30% | 1% | 减10元/吨 | 30 | 单批次 | ||
| 硫分(St.d) | 1.5%<硫分≤1.7% | 0.1% | 减2.5元/吨 | 1.5 | 合同周期 | |
| 1.7%<硫分≤2% | 0.1% | 减10元/吨 | 1.7 | 合同周期 | ||
| 硫分>2% | 0.1% | 减15元/吨 | 2 | 单批次 | ||
| 灰熔点(ST) | 1200≤灰熔点<1250 | 1℃ | 减0.5元/吨 | 1250 | / | (验收值-增减基准)/ 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分段累计考核) |
| 灰熔点<1200 | 1℃ | 减1元/吨 | 1200 | |||
| 卖方每列火车运输至买方收货地的煤炭数量作为一个批次; 加权方式是单批次时,对该批次单独结算,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 合同期内每批次化验灰熔点,当灰熔点低于1250℃时,该批次进行考核。 |
||||||
根据双方无异议的质量验收报告,收到基全水分超出本合同约定以上部分为非煤炭重量,结算金额即为:(过衡总重量-非煤炭重量)*到厂验收未扣水单价。实际结算单价为:结算金额/过衡总重量。
注:非煤炭重量=[1-(1-验收水分)/(1-约定水分)]* 过衡总重量。
(3)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6项约定的供货总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结算金额为负数时,结零为止,买方无需向卖方支付任何款项。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 增减基准 | 数量调整价公式 |
| 兑现率 | 90%≤兑现率≤110% | 符合要求,不作调整 | |||
| 80%≤兑现率<90% | 1% | 减2元/吨 | 90% | (兑现率-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 (分段累计考核) |
|
| 60%≤兑现率<80% | 1% | 减6元/吨 | 80% | ||
| 兑现率<60% | 1% | 减8元/吨 | 60% | ||
| 110%<兑现率≤120% | 1% | 减2元/吨 | 110% | 买方有权拒收或续签补充协议,对兑现率超过110%的部分按照数量调整价公式进行调整 | |
| 兑现率>120% | 买方有权拒收或双方议价,签订补充协议 | ||||
五、结算及付款
1.卖方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供应后,买方验收完毕后向卖方出具结算确认单,双方共同确认无异议后,卖方根据买方出具的结算确认单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后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全部货款。结算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2.付款方式:****银行承兑汇票。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5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卖方发生可能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的重大经营困难、涉诉、资产被查封冻结等情形的;
5.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6.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且买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3项数量调整价条款进行价格扣减。
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缴纳捌万元竞价保证金,签订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所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任何质量或数量争议时,且卖方已实际承担本合同项下全部违约及赔偿责任后,买方应予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卖方应承担的违约或赔偿金额高于履约保证金数额的,买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后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卖方追偿。
(2)如未发生履约保证金扣款情况且卖方未提出申请退还,已缴纳保证金可用作下次竞价使用。卖方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拒绝分配合同量。
(3)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4)若卖方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数量、质量交付煤炭,未严格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或未承担应付违约、赔偿责任等情形,买方有权暂停支付对应货款,直至卖方整改完毕或足额承担全部责任,且不视为买方违约。买方依据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要求卖方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且买方有权暂停支付所有未付货款直至卖方完成全部赔偿义务。
(5)买方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买方设备损坏导致的维修更换费用、****采购所增加的成本、因缺煤导致的停产损失、环保处罚、第三方索赔以及买方为维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全部费用。买方有权直接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对应损失金额,不足部分买方有权继续向卖方追偿。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环保检查、道路维修、疫情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起诉。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签章,并盖公司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公司提供的融资业务除外),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且买方有权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当于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同时有权拒绝向任何第三方支付任何款项。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无需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电邮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载明的联系地址为双方的有效送达地址,****机关的法律文书均应以书面形式按该地址送达相对方。如以专人送达,则接收方签收之日即为送**;如以快递方式寄送的,则递出后第二个工作日即为送**;如以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的,则发送方系统显示发送成功之日即为送**。如任何一方联系方式或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其他两方,否则,通知方按原地址寄送即视为有效送达,变更方须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7.本合同一式6份,买方4份,卖方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
2. 联系人:杨腾
3. 联系电话:182****7555
八、备注
****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公司 收款银行:****银行****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7111 税务登记号:****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市**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
十、平台监督举报通道
平台监督举报电话: 010-****1255; 平台监督举报邮箱: ****@cdt-r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