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所在地:**省
经需求单位研究论证,现对副食品供应商遴选项目(2026-JWSDZB-F1001)(第1、2、3包)原公告内容更正如下:
一、原公告:第三条第一款“3.3.本项目第1、2、3包确定2家中标供应商,备选1家。其中第1包和第3包可兼投兼中,第2包与第3包可兼投兼中,第1包和第2包可兼投不可兼中。
3.1.第1包与第2包中标冲突处理规则
(1)若某供应商同时在第1包和第2包同时作为拟中标供应商,则默认作为采购金额较大的一包的拟中标供应商,其他包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由其他供应商递补。
(2)若供应商已被确定为第2包中标供应商,则不得再作为第1包中标供应商,但可按照综合排名向后顺延作为第1包备选供应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第1包出现前序供应商放弃或被取消资格,需备选供应商向前递补同时作为包1、包2供货供应商时,投标供应商仅可选择包1、包2两个标包中的单独一包进行供应。
(3)若供应商已被确定为第2包备选供应商,依然可以作为第1包的中标供应商或按照综合排名继续作为第1包备选供应商。
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出现前序供应商放弃或被取消资格,需备选供应商向前递补同时作为包1、包2供货供应商时,备选供应商仅可选择包1、包2两个标包中的单独一包进行供应。
3.2.中标价格执行规则
若供应商报价高于或等于该包第一名预中标供应商报价的,统一执行第一名预中标供应商报价;
若供应商报价低于该包第一名预中标供应商报价的,执行其自身有效报价。”
更正为:“3.本项目每包确定2家中标供应商,备选1家。其中第1包和第3包可兼投兼中,第2包与第3包可兼投兼中,第1包和第2包可兼投不兼中。
若某供应商同时在第1包和第2包同时作为拟中标供应商,则默认作为采购金额较大的一包的拟中标供应商。其它包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由其它供应商递补,报价高于或等于第一名预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价格执行第一名预中标供应商报价,报价低于第一名预中标供应商的,执行各自报价。”
二、原公告:第四条第八款“本项目特定资质: 1.包1、包2、包3投标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证明。其中包2供应商还需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明、检验检疫条件合格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2.在**具备承担副食品供应所需要的实体经营场所或库房等技术能力和工作条件等。”
更正为:“包1、包2、包3投标供应商需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三、原公告:第五条第四款“1.包1、包2、包3投标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证明。其中包2供应商还需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明、检验检疫条件合格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2.在**具备承担副食品供应所需要的实体经营场所或库房等技术能力和工作条件等。”
更正为:“包1、包2、包3投标供应商需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原公告:第十二条第一款“7.本项目特定资格材料:(1)包1、包2、包3投标供应商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证明。其中包2供应商还需提供生猪定点屠宰证明、检验检疫条件合格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2)在**具备承担副食品供应所需要的实体经营场所或库房等技术能力和工作条件等。”
更正为:“7.本项目特定资格材料:包1、包2、包3投标供应商需具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