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化工装置APC控制项目》的澄清回复(一)
致各投标人:
我单位收到关于**化工装置APC控制项目(项目编号:****)的异议函,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招标文件关于训练算力“云盘”及大模型平台“云端导入”的表述与本地部署要求不一致,且未见配套的工控网络安全技术要求,请予澄清。
条款描述: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7.2 软件硬件供货清单及要求”描述到训练算力为“云盘:≥2*480GB SSD 云盘;≥2*7.68TB SSD 云盘;”,描述到大模型开发平台具有“本地与云端双通道导入能力”。
异议理由:上述表述与第7.2 条配置本地训练算力服务器的要求不一致,可能被理解为训练数据需上传至云端算力平台。本项目训练数据来源于气化、合成装置DCS,如需向云端传输,涉及工业控制系统与外部网络的边界防护问题,而招标文件中未见与之配套的工控网络安全技术要求和设备配置,投标人无法据此准确响应和报价。
诉求及问题:
问题1:请招标人明确大模型训练是在本项目配置的本地训练算力服务器上进行,还是采用云端算力;“云盘”是否指本地存储
问题2:如采用云端算力,请招标人补充相应的工控网络安全技术要求及设备配置,并确认是否属于本次招标范围
问题3:如采用云端算力,请招标人明确云端算力及存储的订阅费用承担方、订阅期限,以及项目运维期间后续费用的承担方和期限
问题4:如采用本地部署,请招标人将“云盘”“本地与云端双通道导入”等表述调整为本地部署要求,并明确训练服务器所在的网络区域及其与DCS 之间的安全隔离要求
回复一:
回复1:本地部署和云端部署均可,但是算力需满足招标文件中的要求。
回复2:工控网络安全技术要求及设备配置由招标人来提供安全隔离网闸、防火墙等设备。
回复3:项目整体验收前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验收后如采用云端算力费用另行磋商。
回复4:如采用本地部署,安全隔离要求由招标人统一配置。
问题二:招标文件硬件设备要求的“服务器 iBMC 智能管理系统”。
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7.2 软件硬件供货清单及要求”描述到:“APC服务器第7 项服务器iBMC 智能管理系统具有高可靠的硬件监控及管理功能”、“RTO服务器第8 项服务器iBMC 智能管理系统具有高可靠的硬件监控及管理功能”、“PID性能评估服务器第7 项服务器iBMC 智能管理系统具有高可靠的硬件监控及管理功能”。
异议理由:“iBMC”为服务器管理系统的名称,并非性能指标,其他名称服务器同样具备同类带外管理功能。
诉求及问题:
问题1:请招标人明确是否必须采用名称为iBMC 的服务器智能管理系统
问题2:请招标人明确是否接受其他具备同等硬件监控及管理功能的服务器带外管理系统(BMC),且同样满足安全性测试及防渗透测试报告要求
回复二:无需采用名称为iBMC 的服务器智能管理系统,接受满足安全性测试及防渗透测试报告要求的其他具备同等硬件监控及管理功能的服务器带外管理系统。
问题三:企业业绩评分条件与本项目不相适应,且允许借用他人业绩。
第四章2.2.4“企业业绩(13 分)”:“提供近五年(2021 年1 月至今)合同金额500 万元及以上大模型类似业绩(若投标人为代理商投标,经制造商授权后可使用制造商业绩作为类似业绩……)提供1 个得3 分,满分9 分。”
异议理由:
1、本项目核心内容为PID 回路整定、多变量APC 控制器开发、气化炉机理模型及实时优化,“大模型类似业绩”未限定应用领域,任何行业的大模型项目均可得分,无法反映投标人履行本项目的能力,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条件;
2、业绩评审的目的是评价投标人自身的履约能力,允许代理商直接使用制造商业绩,将导致未实际承担过类似项目的投标人获得业绩分,对自身具备业绩的投标人不公平。
3、招标文件第二章前附表1.4.3 条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允许代理商使用制造商业绩,实际上是让未参与投标、也不承担合同责任的制造商以业绩参与评分,与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规定相矛盾,也可能导致中标后实际履约主体与业绩主体不一致。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诉求及问题:
诉求1:请招标人将企业业绩评分要求修改为与本项目履行相关。修改为与本项目履行相关,如“流程工业先进过程控制(APC)、实时优化(RTO)或工业大模型应用类项目业绩”。
诉求2:请招标人将企业业绩评分要求中取消“代理商可使用制造商业绩”条款。
回复三:两种情况均可,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不予调整。
问题四: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审核中对知识产权部分审核存在标准不一致,或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6)所投软件产品具有知识产权(须提****产权局颁发的软著或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如为代理商,需另再提供制造商授权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7)所投软件产品具有AI 大模型软件产品代码的知识产权。(提供制造商软著或者信通院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如为代理商,需另再提供制造商授权材料,加盖投标人公章);”
异议理由:
1、投标人资质审核中允许制造商对代理商进行授权,但未约束为唯一授权,而在招标文件企业业绩评分项中,又要求制造商只能对代理商进行唯一业绩授权,前后标准不一致。是否会产生同一制造商可将投标资格授予多家代理商投标的情况,形成招标风险。
2、第(6)条要求****产权局颁发的软著,而第(7)条要求软著或者信通院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前后标准不一致,且第(7)条要求的信通院不是法定发证机构。
诉求及问题:
诉求1:请招标人将资质审核修改为制造商对代理商仅允许唯一授权。
诉求2:请招标人将资质审核中取消信通院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要求。
回复四: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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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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