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全网商机
登录/注册
|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703MA3MNUWT07 | 建设单位法人:李文波 |
| 刘艳春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省****工业园珠**街219号 |
| 废活性炭再生利用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4-N7724-危险废物治理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工业园珠**街219号 |
| 经度:119.093470 纬度: 37.031520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9-10-25 |
| 潍环审字〔2019〕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4-1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500 |
| 105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703MA3MNUWT07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703MA3MNUWT07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700MA7G8QDW3U | 竣工时间:2025-03-14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8-3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9-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js-eia.cn/project/detail?type=6 proid=3661c431aaa0266d3f59f7a49587f691 |
| 行业类别N7724危险废物治理,**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行业类别N7724危险废物治理,**项目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瓶颈设备为2台再生机组(卧式炉),每台再生机组(卧式炉)固废利用能力为694.45kg/h; | 实际建设情况:瓶颈设备为1台再生机组(卧式炉)、1台再生机组(管式炉),再生机组(卧式炉)、再生机组(管式炉)固废利用能力均为694.45kg/h |
| 1台卧式炉改为管式炉,利用能力未增大,且不涉及废水第一类污染物;不涉及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的变动增大。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①瓶颈设备为2台再生机组(卧式炉),每台再生机组(卧式炉)固废利用能力为694.45kg/h; ②原辅料主要为废活性炭等; ③危废利用代码包括:HW02医药废物(271-003-02、271-004-02、272-003-02、272-004-02、275-003-02、275-005-02、275-007-02、276-003-02、276-004-02)、HW04农药废物(263-007-04、263-010-04)、HW05木材防腐剂废物(266-001-05)、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900-405-06、900-406-06)、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251-012-08、900-213-08)、HW12染料、涂料废物(264-012-12)、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265-103-13)、HW37有机磷化合物废物(261-062-37)、HW38有机氰化物废物(261-068-38)、HW39(含酚废物261-071-39)、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261-079-45、261-080-45、261-084-45)和HW49其他废物(900-039-49、900-041-49)等12大类中共计26小类。 ③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HCl、HF、VOCs、二噁英。 ④废水污染物:COD、氨氮。 ⑤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无组织):颗粒物0.34t/a、二氧化硫0.81t/a、氮氧化物0.88t/a、HCl0.00006t/a、HF0.00006t/a、VOCs0.159、二噁英1.44×10-10mg/a。 ⑥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排河量):COD 0.015t/a,氨氮0.0015t/a。 ⑦不涉及废水第一类污染物。 | 实际建设情况:①瓶颈设备为1台再生机组(卧式炉)、1台再生机组(管式炉),再生机组(卧式炉)、再生机组(管式炉)固废利用能力均为694.45kg/h。 ②原辅料新增生物质(果壳、竹片、废木材)、凹凸棒土; ③减少代码为HW02医药废物(272-004-02、275-003-02、275-007-02)、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900-406-06)和HW45含有机卤化物废物(261-079-45、261-080-45、261-084-45),并对部分危险废物类别进行表述的修改,变动前后危险废物来源及成分未发生变动。 ④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HCl、HF、VOCs、二噁英。 ⑤废水污染物:COD、氨氮。 ⑥废气污染物排放量(有组织+无组织):颗粒物0.243t/a、二氧化硫0.81t/a、氮氧化物0.818t/a、HCl0.00006t/a、HF0.00006t/a、VOCs0.154、二噁英1.44×10-10mg/a。 ⑦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排河量):COD 0.015t/a,氨氮0.0015t/a。 ⑧不涉及废水第一类污染物。 |
| ①变动后未新增污染物种类。 ②颗粒物、二氧化硫、VOCs合计排放量分别降低0.097吨/年、0.062吨/年、0.005吨/年。 ③变动前后均不涉及废水第一类污染物。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暂存间废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三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设施处理后,由1×5000m3/h风机引入1根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预处理废气经集气管收集后经布袋除尘+三级活性炭吸附设施处理后,由1×5000m3/h风机引入1根15米高排气筒P1排放。两条生产线脱附废气经二燃室燃烧+ SNCR+SDS干法脱硫+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SCR设施处理后,经1×10000m3/h风机引入1根35米高排气筒P2排放。生活污水和软水制备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达标后经污水管网外排潍****公司处理。**危废库1座,建筑面积2117.9m2,储存废活性炭和产生的危废。 | 实际建设情况:废活性炭暂存间及危废库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三级活性炭吸附净化设施处理后,由生产车间外东南角的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预处理废气、两条生产线脱附废气经二燃室燃烧+SNCR+SDS干法脱硫+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SCR处理后,由生产车间外西北角的1根3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生活污水和软水制备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一企一管”排入潍****公司处理。在生产车间东**设置废活性炭暂存间,用于储存废活性炭;在废活性炭暂存间的西北角划定专门区域建设危废库1座,建筑面积665m2,储存项目产生的危废。 |
| 预处理废气汇入生产线脱附废气经处理效率更高的处理设施处理。企业建设“一企一管”,污水产生、处理和排放去向与环评一致。危废库位置、面积调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座680m3事故水池,并设置导排系统;企业拟在雨水总排口设置截止阀,污水入事故池接口、雨水入事故池接口设置切换阀,控制事故水的导排。 | 实际建设情况:厂区东****一座300m3的事故水池,利旧生产车间内部东北部已有380m3事故水池,并设置导排系统;企业在雨水总排口设置截止阀,污水入事故池接口、雨水入事故池接口设置切换阀,控制事故水的导排。 |
| 事故池总容积与环评及批复一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162 | 0 | 0 | 0 | 0.162 | 0.162 | |
| 0 | 0.19 | 0 | 0 | 0 | 0.19 | 0.19 | |
| 0 | 0.002 | 0 | 0 | 0 | 0.002 | 0.00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18264.072 | 0 | 0 | 0 | 18264.072 | 18264.072 | / |
| 0 | 0.07 | 0 | 0 | 0 | 0.07 | 0.07 | / |
| 0 | 0.87 | 0 | 0 | 0 | 0.87 | 0.87 | / |
| 0 | 0.19 | 0 | 0 | 0 | 0.19 | 0.19 | / |
| 0 | 0.74 | 0 | 0 | 0 | 0.74 | 0.74 | / |
| 1 | 化粪池 |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潍****公司进水水质要求 | 本项目生活污水、软水制备废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通过“一企一管”进入潍****公司,进一步处理后排河。 | 验收监测期间,废水pH测定值为7.2~7.6,符合其标准限值6~9;化学需氧量最大浓度为117mg/L,小于其标准限值5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最大浓度为64.3mg/L,小于其标准限值300mg/L;悬浮物最大浓度为27mg/L,小于其标准限值300mg/L;氨氮最大浓度为4.05mg/L,小于其标准限值35mg/L;总氮最大浓度为12.6mg/L,小于其标准限值50mg/L;总磷最大浓度为0.17mg/L,小于其标准浓度8mg/L。 废水污染物****处理厂协议标准要求。 |
| 1 | 二燃室燃烧+SNCR+SDS干法脱硫+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SCR | VOCs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重点行业标准要求;颗粒物、SO2、NOx的排放浓度执行《**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的标准要求;氯化氢、氟化物和二噁英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标准要求 | 预处理废气(主要成分:VOCs、颗粒物)、废活性炭再生废气(主要成分:颗粒物、SO2、NOx、HCl、HF、VOCs、二噁英)经二燃室燃烧+SNCR+SDS干法脱硫+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SCR经3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排气筒DA002(P2)保处理设施进口VOCs最大浓度为22.3mg/m3,最大速率为8.4×10-2kg/h。排气筒DA002(P2)出口VOCs最大排放浓度根据氧含量折算后为5.2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2.9×10-2kg/h;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根据氧含量折算后为4.5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2.6×10-2kg/h;二氧化未检出;氮氧化物最大排放浓度根据氧含量折算为2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12kg/h;氯化氢最大排放浓度根据氧含量折算后为4.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2.3×10-2kg/h;氟化物最大排放浓度根据氧含量折算后为1.818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2.2×10-2kg/h;二噁英最大排放浓度为0.12ngTEQ/Nm3。 | |
| 2 | 三级活性炭吸附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 | 原料暂存区废气(主要成分:VOCs)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排气筒DA001(P1)环保处理设施进口VOCs最大浓度为22.7mg/m3,最大速率为0.37kg/h。排气筒DA001(P1)出口VOCs最大排放浓度为4.64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7.3×10-2kg/h。 |
| 1 | 采取消声、隔音、基础减振等措施 | 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生产设备安装在车间内,基础做减振处理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测定值为51~55dB(A),小于其标准限值(昼间:65dB(A));夜间噪声测定值为42~48dB(A),小于其标准限值(夜间:55dB(A))。厂界四周昼夜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