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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位于**市**区芳星园一区13号楼601室的一套住宅房地产 | ||
| **** | 监测编号GR2026HA****331 | |
| 493.22 万元 | ||
| 2026-09-30 | 挂牌截止日期2026-10-20 | |
| 位于**市**区芳星园一区13号楼601室的一套住宅房地产转让,详情请电话咨询。 | ||
| **市**区芳星园一区 | 产权证号||
| 118.40平方米 | 楼层6楼 | |
| 住宅 | 土地用途||
| 出让终止日期 | ||
| 否 | 租赁期至||
| 否 | 是否存在居住权否 | |
| ******公司 | 核准(备案)机构****集团有限公司 |
| 2026-06-22 | 评估基准日2026-01-31 |
| 493.2189 | 账面净值(万元)业务无法提供 |
| **** | ||
| 914********010146B | 所在地区**省/**市 | |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 是 | 是否联合转让否 | |
| ****广场帝豪大厦701-702室 | 经营规模小型 | |
| ****公司 | 经济类型国****公司(企业) | |
| 700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静 | |
|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 | 金融分类||
| 其他类型 | ||
| 网络竞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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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转让方审核 | |||
| 不涉及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否 | ||
| 50 万元 | |||
| 交易机构****交易所初审后) | |||
| 挂牌截止日17:00****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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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支付 | |||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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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信息发布期满后,若在公告期内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将采取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若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由****组织交易双方签约,成交价按挂牌价与受让报价孰高原则确定。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交纳对应标****银行到账为准)。如受让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的成交价款及交易费用;如受让未成功,则无息全额返还保证金;如因意向受让方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或因意向受让方原因未能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或未能按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的,则其原交纳的保证金转为对转让方的违约金,不予退还。 4、本次转让房产以现有状况进行交割,转让方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以房屋现状进行实物移交,房屋钥匙移交给受让方。 5、意向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确认相关购房政策,同时应承担购房政策变化所导致的相关风险。 6、标的资产物业、水、电、暖气等相关费用在办理移交手续之前产生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之后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7、本次交易不允许联合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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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由于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 挂牌期满成为 2 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竞拍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6)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8)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9)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后未按约定时限到现场与转让方进行实物交接的;(10)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2、本次转让的房产在品质、状况上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均以实物踏勘为准,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保证标的资产的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标的资产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任何责任。 3、本次转让的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本次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不承担标的房产不动产权证的办理义务,办证相关工作、费用及能否办证的全部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对办证结果作出任何承诺,后续如遇征收拆迁,能否取得拆迁补偿的全部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相关责任。意向受让方须充分知悉标的现状及办证存在的政策、审批、资料缺失等不确定性风险。 4、本次转让的房产,转让方于1992年因当时京外企业购置房产的限制,****公司代为购买,1992年4月16日,该公司与******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书》,明确了购置房产坐落地址为方庄,住宅面积为118.4平方米的商品房。******公司于1994年交付经**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均合格的商品房。目前该房屋开发商没有办初始登记,在国管局、****登记处,****中心没有任何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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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公告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否 |
| 陈先生、朱先生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151****3000、151****5723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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