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忻财采决〔20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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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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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低空“+AI”赋能乡村**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9-1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民族大道89号金禄大厦第八层D座02号

被投诉人 1 :****

地址:**县**镇古乐路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维林大道68号-****酒店15楼A区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2026年9月15日,采购人****(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对**县低空“+AI”赋能乡村**项目(项目编号:****)进行公开招标。2026年9月1日,投诉人******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代理机构于2026年9月8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于代理机构作出的答复不服,2026年9月17****机关提起投诉。
(二)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本项目使用粤**西部协作资金采购,该资金****财政厅、****财政局资金下达通知均明确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代理机构以“采购主体为国有企业”为由拒绝就质疑事项进行实体审查,请求财政部门依职权确认本****政府采购监管。
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八(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厂商)的答复,仅以“有多家厂商能满足”的空泛声明作出回应,未提供任何厂商名称、产品型号或证明材料,属于“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投诉事项3:更正公告仅修正合同文本问题,对参数指向性、评分标准量化等核心质疑未作实质性修改。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二)处理结果:1.投诉事项1成立。确认**县低空“+AI”赋能乡村**项目(项目编号:****)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本项目已开展的采购活动未发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依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该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已开展的采购活动合法有效。
2.投诉事项2、3不成立。驳回******公司投诉事项2、3的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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