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岳****事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00MB1N29420C
法定代表人:冯兴亮 职务:主任
住所:**市琵琶王路332号
****机关于2026年9月21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铁**镇供水工程取水许可延续申请。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五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二十六条和《**省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66号)第五条相关规定,经评估,决定准予行政许可,并换发新的取水许可证(见附件)。具体许可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所属铁**镇供水工程取水许可证编号为“B430621S2021-0039”,年取水量为16846万m3,取水地点位于**省****水库灌区北干渠和南干渠渠首,取水类型为水**配置,取水用途为原水供水,水源类型为地表水。
二、申请人应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严格落实有关水**保护措施,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取水水源水质监测,保障供水安全。
三、申请人应切实加强节约用水工作,制订节水方案,落实节水措施,采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加强供水管网改造和维护,提高水**利用率,确保符合**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43/T388—2025);应落实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取用水台账。
四、申请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报送年度取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并严格按照****下达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时,应报****批准。
五、申请人应定期对工程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者校准,确保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量值准确、可靠;若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不能正常运行,应在规定期限内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将按照取水设施日最大取水能力核算取水量。
六、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财政厅****总局****税务局******关于明确水**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税〔2024〕21号)等现行水**税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水**税。
七、该工程由****负责取水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请申请人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应服从****及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八、****水利局《****水库城镇供水占用农业灌溉水源补偿方案的意见》(岳市水利函〔2021〕9号)和申请人于2025年11月向****申请办理**灌区取水许可延续时提交的《****水库城镇供水占用农业灌溉水源补偿方案的承诺函》,****水库城镇供水占用农业灌溉水源补偿方案实施进展预期,本次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水库城镇供水占用农业灌溉水源补偿方案实施;在补偿方案实施完成前提下,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取水时,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按有关规定向****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延续。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若工程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较大变化,应重新进行水**论证,重新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若取水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变更,应向****申请办理取水许可变更。
九、申请人如对本行政许可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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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