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大湾4011-4H井产能建设项目
临时用地的批复
中国****公司****公司:
你单位《关于大湾4011-4H井产能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2022〕1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达市自然资规发〔2024〕51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市**县毛坝镇堰口村4组集体土地6.80亩〔其中:农用地6.28亩(其中:一般耕地1.35亩,永久基本农田2.57亩,其它农用地2.36亩),建设用地0.09亩,未利用地0.43亩〕,作为大湾4011-4H井产能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用途为临时生活用房、临时工棚、勘查作业及其辅助工程、油气配套管线。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至2030年3月25日止。
二、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使用土地,在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须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切实做好耕地保护;严禁改变土地用途;如建设和管理需要,须无条件自行拆除并及时复垦。
三、你单位须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妥善处理好农户补偿等相关事宜后方可使用土地。
四、你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时,须开展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按批复用途进行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须严格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五、你单位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须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土地复垦。
****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