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名称:恒烁****公司
联系人:157****0187
联系电话:王海洋
恒烁****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9月23****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寄来的关于“**县牛肉制品精深加工产业链提升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公司所提出的质疑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中标产品的制造商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质疑答复1:
我单位第一时间调取中标供应商完整投标文件,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核实通知,要求其补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中标供应商在收到我单位的质疑核实通知后,补充提交了该产品是委托具备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公司”代工制造,提交了受托生产厂家(****公司)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协议。声明函填写的制造商为委托方(品牌持有主体),与产品商标归属一致。委托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代工制造商也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原供应商对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理解有误造成的,属于非主观故意,不存在刻意隐瞒真实制造商信息、虚构资质的情形,更不属于不****政府采购项目中销售产品的情形。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中标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制造商未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
质疑答复2:
我单位第一时间调取中标供应商完整投标文件,同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核实通知,要求其补充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中标供应商在收到我单位的质疑核实通知后,补充提交了该产品为委托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公司”代工制造,提交了受托生产厂家(******公司)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件、委托加工**协议。声明函填写的制造商为委托方(品牌持有主体),与产品商标归属一致。委托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代工制造商也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原供应商对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理解有误造成的,属于非主观故意,不存在刻意隐瞒真实制造商信息、虚构资质的情形,更不属于不****政府采购项目中销售产品的情形。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同时结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所有质疑都不成立,****公司的质疑。但是因这两个质疑产品的商标归属委托方,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规定,货物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需同时满足「由中小企业生产+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两个并列条件。所以,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质疑回复后,本项目将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 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进行后续处理。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的相关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壮族自治区**市**县东门镇城南二环**面金狮城D 地块52栋6号4楼
联系电话及传真:0778-****877
质疑答复日期: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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