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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执法局: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关于交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政府批准同意(**府函〔2026〕94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你单位名下位于**市清****社区居委会辖区范围内,划拨决定书编号:****,宗地号为:441****02001GB00125,土地用途:公园与绿地,面积为14535.6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无偿收回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由****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
四、请你单位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划拨决定书编号:****,电子监管号为****022021A01297)原件移交给****储备中心,视同收购标的已移交。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
附件:**市**区建设用地周转规模使用方案(**街道石板、新星、****委会办公用房及村发展用地项目)方案公示图纸.pdf
******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