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31分钟前 | 公 开 人:****事务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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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人民法院 公 告 (2026)浙0402破32号之一 本院根据******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 2026 年 8 月 11 日作出(2026)浙 0402 破申 41 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 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事务所为管理人。后 ****事务所已退出管理人库,经****级人民 法院选定,本院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重新指定****律师 事务所为管理人。原定于 2026 年 9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取消。******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6 年 10 月 30 日前向管理人(地址:**省**市当湖街 道胜利路建工大厦 B 幢 9 楼西侧,联系人:钟佳慧, 135****6305;汤琳凤,157****5854) 申报债权,书面说明 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 证据材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如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 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 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 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 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为方便债权人参加会议,本院定于 2026 年 11 月 11 日 下午 14:30 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 人可通过“钉钉”在线参加会议(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 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 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 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 事务所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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