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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2********615915R | 建设单位法人:王道君 |
| 王一凤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市**县开通镇兴华南街44号 |
|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48-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740-C2740-中成药生产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开通镇兴华南街44号 |
| 经度:123.075120 纬度: 44.796030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12-17 |
| 白环审字〔2025〕16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6-05-2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00 |
| 126.6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2********615915R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2********615915R | 验收监测单位:**省****公司 |
| ****0100MAD5UX2E6X | 竣工时间:2026-01-03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6-09-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9-3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生态环境公示网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大蜜丸(41种,产能共计260t/a)、水蜜丸(9种,产能共计40.0t/a)、水丸(5种,产能共计30.0t/a)、小蜜丸(9种,产能共计10.0t/a)、浓缩丸(1种,产能共计5.0t/a)、糊丸(1种,产能共计1.0t/a)、散剂(3种,产能共计5.0t/a)、茶剂(1种,产能共计110.0t/a)、口服液(1种,产能共计2.80t/a)、食品(1种,产能共计2.16t/a)、面膜(1种,产能共计1.68t/a)。 | 实际建设情况:大蜜丸(41种,产能共计260t/a)、水蜜丸(9种,产能共计40.0t/a)、水丸(5种,产能共计30.0t/a)、小蜜丸(9种,产能共计10.0t/a)、浓缩丸(1种,产能共计5.0t/a)、糊丸(1种,产能共计1.0t/a)、散剂(3种,产能共计5.0t/a)、茶剂(1种,产能共计110.0t/a)、口服液(1种,产能共计2.80t/a)、面膜(1种,产能共计1.68t/a)。食品暂时不运行,因此此次验收不包含。 |
| 企业发展安排,食品品种暂时不生产。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挑选、切制、粉碎、混配、干燥灭菌等 | 实际建设情况:挑选、切制、粉碎、混配、干燥灭菌等 |
| 无变化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需要企业对部分废气、废水及固体废物处置措施进行整改,涉及少量设备安装,安装过程会产生一定的噪声,应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安装减振设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在中午(12:00~14:30)和夜间(22:00~次日6:00)进行施工;加强管理,降低人为噪声影响等措施,厂界执行《****工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噪声标准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经隔油预处理的食堂废水、各生产工艺废水、车间地面冲洗水、各生产线设备清洗水、锅炉排污水、制纯水系统排污水、脱盐水系统排污水、职工生活污水一起经拟建废水综合处理设施处理,满足《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一2008)表2中相关标准后,经厂区现有废水排放口排至通****公司,经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至霍林河。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中药前处理生产线风选粉尘、一次粉碎粉尘经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中药前处理生产线二次粉碎粉尘、投料粉尘、食品生产线粉碎粉尘经密闭收集/空调净化系统收集+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均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一2019)表1中相关标准要求。食品生产线炒料粉尘经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排放速率按其标准值严格50%计)。锅炉烟气经自带低氮燃烧器+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各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一2014)表2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限值要求。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各产臭构筑物加盖密闭(收 集效率≥98%)+活性炭吸附(吸附效率≥70%)+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其中NH3、H2S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一2019)表1中相关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中相关排放标准要求。食堂油烟增设油烟净化器(去除效率≥60%)处理后,直接经排烟管道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一2001)中的油烟排放标准限值要求(2.0mg/m3)。针对车间未收集废气及物料投料废气,车间自带空气净化系统净化,加强车间空调系统的维护管理,定期清扫,做固废处理;丸剂生产线产生的少量酒精挥发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进行稀释扩散;化验室废气由通风橱收集,经通风橱自带活性炭过滤设施处理后,经楼顶排放;药品车间加强通风;加强厂区绿化。药品车间外NMHC的排放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C.1中相关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厂界NH3、H2S、臭气浓度的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用低噪音设备、设隔离操作间、高噪声设备底部加减振垫、车间建筑物隔声、距离衰减等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一2008),东、西、南侧执行2类标准,北侧执行4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口服液生产线废紫外灯管、制水系统废紫外灯管、化验室废物(化验废液、废试剂瓶)、废气处理系统废物(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经自建危险废物贮存点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收集处置;中药前处理生产线废物(挑选杂质、过滤杂质)、固体制剂生产线废物(不合格药丸)、口服液生产线不合格产品、食品生产线挑选杂质、面膜生产线废物(滤渣、不合格原液)、制水系统废物(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废RO膜)、废气处理系统废物(布袋除尘器收集灰、落地粉尘、废布袋)、污水处理系统污泥等均与职工生活垃圾一起,定期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普通废包装****回收部门综合利用。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废油脂)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六)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016)的有关要求,对厂区进行防渗硬化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危险废物贮存点为本次**,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至少2mm厚**度聚乙烯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七)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化验室、危险废物贮存点、锅炉房等容易发生环境风险事故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风险应急物资,全厂配备足够的消防应急物资:强化环境管理,加强化学试剂、危险废物等储存、输气管道的设备管理,合理使用,强制保养,计划检修,保证闭式集输流程正常、稳定运行。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应急演练。 | 实际建设情况:(一)企业已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设备安装过程选用低噪声设备进行施工,同时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不在中午及夜间施工,同时加强管理,降低人为噪声影响等措施,施工期间噪声可以满足标准要求。 (二)企业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经隔油预处理的食堂废水、各生产工艺废水、车间地面冲洗水、各生产线设备清洗水、锅炉排污水、制纯水系统排污水、脱盐水系统排污水、职工生活污水一起经废水综合处理设施处理,验收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废水可以满足《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一2008)表2中相关标准后,经厂区现有废水排放口排至通****公司,经处理达到《****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至霍林河。 (三)企业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中药前处理生产线风选粉尘、一次粉碎粉尘经密闭收集+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中药前处理生产线二次粉碎粉尘、投料粉尘、食品生产线粉碎粉尘经密闭收集/空调净化系统收集+布袋除尘器(除尘效率≥99%)+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经监测,可以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一2019)表1中相关标准要求。食品生产线企业不运行,此次验收不包含。锅炉烟气经自带低氮燃烧器+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各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一2014)表2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限值要求。 污水处理站废气经各产臭构筑物加盖密闭(收 集效率≥98%)+活性炭吸附(吸附效率≥70%)+1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经监测,NH3、H2S可以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一2019)表1中相关标准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中相关排放标准要求。食堂油烟增设油烟净化器(去除效率≥60%)处理后,直接经排烟管道排放,经监测,可以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一2001)中的油烟排放标准限值要求(2.0mg/m3)。针对车间未收集废气及物料投料废气,车间自带空气净化系统净化,加强车间空调系统的维护管理,定期清扫,做固废处理;丸剂生产线产生的少量酒精挥发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进行稀释扩散;化验室废气由通风橱收集,经通风橱自带活性炭过滤设施处理后,经楼顶排放;药品车间加强通风;加强厂区绿化。经监测,药品车间外NMHC的排放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C.1中相关标准要求,厂界颗粒物的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相关标准要求,厂界NH3、H2S、臭气浓度的排放浓度可以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3)表1中二级标准要求。 (四)企业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采用低噪音设备、通过车间建筑物隔声、距离衰减等防治措施,经检测,各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一2008)。 (五)企业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口服液生产线废紫外灯管、制水系统废紫外灯管、化验室废物(化验废液、废试剂瓶)、废气处理系统废物(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经自建危险废物贮存点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收集处置,协议详见附件;中药前处理生产线废物(挑选杂质、过滤杂质)、固体制剂生产线废物(不合格药丸)、口服液生产线不合格产品、面膜生产线废物(滤渣、不合格原液)、制水系统废物(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废RO膜)、废气处理系统废物(布袋除尘器收集灰、落地粉尘、废布袋)、污水处理系统污泥等均与职工生活垃圾一起,定期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普通废包装****回收部门综合利用。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废油脂)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此次验收不涉及食品生产线,因此,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六)企业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我公司已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016)的有关要求,对厂区进行防渗硬化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危险废物贮存点为本次**,其建设可以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其采用抗渗混凝土,防渗系数可以满足标准中的防渗要求。 (七)企业已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做了应急物资储备,化验室、危险废物贮存点、锅炉房等容易发生环境风险事故的场所已配备必要的风险应急物资,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加强化学试剂、危险废物等储存、输气管道的设备管理,合理使用,强制保养,计划检修,保证闭式集输流程正常、稳定运行。企业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备案号为:220822-2026-014-L,按照应急预案中的演练计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3313 | 0 | 0 | 0 | 0.331 | 0.331 | |
| 0 | 0.063 | 0 | 0 | 0 | 0.063 | 0.063 | |
| 0 | 0.014 | 0 | 0 | 0 | 0.014 | 0.014 | |
| 0 | 0.0014 | 0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05 | 0 | 0 | 0 | 0.05 | 0.05 | |
| 0 | 6696 | 0 | 0 | 0 | 6696 | 6696 | / |
| 0 | 0.461 | 0 | 0 | 0 | 0.461 | 0.461 | / |
| 0 | 1.828 | 0 | 0 | 0 | 1.828 | 1.828 | / |
| 0 | 0.198 | 0 | 0 | 0 | 0.198 | 0.198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1 | 隔油池、20m3/d废水综合处理设施 |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 | 隔油池、20m3/d废水综合处理设施 | 4次/天,连续2天 |
| 1 | 工艺废气:布袋除尘器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 布袋除尘器 | 3次/天,连续2天 | |
| 2 | 锅炉烟气:低氮燃烧器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 低氮燃烧器 | 3次/天,连续2天 | |
| 3 | 污水站:活性炭吸附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 活性炭吸附 | 3次/天,连续2天 | |
| 4 | 食堂油烟:油烟净化器 |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 18483-2001) | 油烟净化器 | 3次/天,连续2天 |
| 1 | 建筑隔声及距离衰减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建筑隔声及距离衰减 | 4次/天,连续2天 |
| 1 | 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016)的有关要求,对厂区进行防渗硬化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危险废物贮存点为本次**,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至少2mm厚**度聚乙烯等人工防渗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或其他防渗性能等效的材料。 | 企业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我公司已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016)的有关要求,对厂区进行防渗硬化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危险废物贮存点为本次**,其建设可以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其采用抗渗混凝土,防渗系数可以满足标准中的防渗要求。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口服液生产线废紫外灯管、制水系统废紫外灯管、化验室废物(化验废液、废试剂瓶)、废气处理系统废物(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经自建危险废物贮存点暂存后,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收集处置;中药前处理生产线废物(挑选杂质、过滤杂质)、固体制剂生产线废物(不合格药丸)、口服液生产线不合格产品、食品生产线挑选杂质、面膜生产线废物(滤渣、不合格原液)、制水系统废物(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废RO膜)、废气处理系统废物(布袋除尘器收集灰、落地粉尘、废布袋)、污水处理系统污泥等均与职工生活垃圾一起,定期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普通废包装****回收部门综合利用。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废油脂)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 企业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口服液生产线废紫外灯管、制水系统废紫外灯管、化验室废物(化验废液、废试剂瓶)、废气处理系统废物(废活性炭)等属于危险废物,经自建危险废物贮存点暂存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集中收集处置,协议详见附件;中药前处理生产线废物(挑选杂质、过滤杂质)、固体制剂生产线废物(不合格药丸)、口服液生产线不合格产品、面膜生产线废物(滤渣、不合格原液)、制水系统废物(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离子交换树脂、废RO膜)、废气处理系统废物(布袋除尘器收集灰、落地粉尘、废布袋)、污水处理系统污泥等均与职工生活垃圾一起,定期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理;普通废包装****回收部门综合利用。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废油脂)委托有资质单位清运处理。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此次验收不涉及食品生产线,因此,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
| 1 | 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化验室、危险废物贮存点、锅炉房等容易发生环境风险事故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风险应急物资,全厂配备足够的消防应急物资:强化环境管理,加强化学试剂、危险废物等储存、输气管道的设备管理,合理使用,强制保养,计划检修,保证闭式集输流程正常、稳定运行。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应急演练。 | 企业已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做了应急物资储备,化验室、危险废物贮存点、锅炉房等容易发生环境风险事故的场所已配备必要的风险应急物资,企业加强环境管理,加强化学试剂、危险废物等储存、输气管道的设备管理,合理使用,强制保养,计划检修,保证闭式集输流程正常、稳定运行。企业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备案号为:220822-2026-014-L,按照应急预案中的演练计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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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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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