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低空基础设施和应用场景建设项目(南谯先行区)更正公告2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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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低空基础设施和应用场景建设项目(**先行区)更正公告2

发布时间: 2026-09-30
**市低空基础设施和应用场景建设项目(**先行区)更正公告2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市低空基础设施和应用场景建设项目(**先行区)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9月14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招标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1:电池型号:TB100。“TB100”为大疆创新(DJI)Matrice 400无人机专用智能飞行电池的公开在售产品型号,该电池与机身严格专配。经公开渠道查证,招标文件所列容量20254mAh、标称电压48 .23V、能量977Wh、13S 电池体系等参数与DJI 官方公布参数一致。招标文件虽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其他”第1 条声称“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但需求清单该项并未标注任何“或同等品牌”的开放性表述。电池为无人机专用核心部件,指定“TB100”型号即锁定了配套无人机为特定品牌特定机型,其他任何厂商的电池(型号、电压体系、容量均不同)均无法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表述不能消除逐字照抄特定品牌公开规格所产生的指向性效果,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删除需求中“型号:TB100”及与特定品牌专用规格逐字对应的参数表述,改为按项目实际需要描述电池的通用功能性指标(能量、循环寿命、安全标准等),并注明“或不劣于上述要求的同等产品”。

回复: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其他-1、已明确: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实施过程中不具有限定性。“TB100”型号只是参考的最低要求,中标人在后期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的品牌只要满足招标人的需求即可。若采购需求与分项报价清单不一致的地方以分项报价清单为准。

质疑2:第五章《采购需求》需求清单(二)低空基础设施第6 项“4G 图传模块”(招标文件第52 页):“1、内含eSIM,因此无需额外插卡也能使用,也支持实体nano-SIM 卡;2、如果您选择使用eSIM,请按照《eSIM 开通指南》激活eSIM,激活后将赠送3GB 流量;3、根据激活日期,增强图传服务满一年后需要续费,订阅价格为99 元/年;4、在使用增强图传时,请务必在遥控器或手机4G 信号接近满格的地方操作无人机。由于增强图传通过4G 网络实现,可能存在一定的延迟和卡顿,务必谨慎飞行。”该段文字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口吻撰写,出现“如果您选择”“激活后将赠送3GB 流量”“订阅价格为99 元/年”“务必谨慎飞行”等典型的产品用户手册用语。经查证,“激活后将赠送3GB 流量”“增强图传服务满一年后需要续费,订阅价格为99 元/年”系大疆(DJI)增强图传模块官方说明文档的原文表述。配套的第2项“无人机1”参数(最长飞行时间54 分钟、最长悬停时间47 分钟、最大作业半径10 公里、激光测距正入射量程1800 米、热成像分辨率640×512、等效焦距53毫米、光圈f/1.0、支持exFAT文件系统)及第4 项“电池”参数(6768mAh、22.14V、6S、149.9Wh)与DJI Matrice 4TD 及其电池的官方公开参数逐项一致;第1 项“无人机场1”参数(IP56、最大800 瓦、充电时间27 分钟、最大运行海拔4500 米、RTK 定位精度水平1cm+1ppm)与DJI Dock3公开参数一致。采购需求中出现了特定厂商独有的商业服务条款(eSIM 赠送流量、订阅续费价格)及面向消费者的操作提示语,证明需求编制时即以特定品牌产品说明书为蓝本照抄。此类与采购需求无关的厂商专属服务描述,除该特定品牌外不存在任何供应商能够满足,具有明确的指向性和排他性。删除第6 项中“如果您选择”“赠送3GB 流量”“订阅价格为99元/年”“务必谨慎飞行”等与采购需求无关、且为特定品牌用户手册专属的表述;将“无人机1”“无人机场1”技术要求按项目巡检半径、覆盖范围等实际需要重新以通用性能指标描述,并为各项参数注明“或同等”。

回复: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其他-1、已明确: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实施过程中不具有限定性。中标人在后期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的品牌只要满足招标人的需求即可。若采购需求与分项报价清单不一致的地方以分项报价清单为准。

质疑3:第五章《采购需求》需求清单(二)低空基础设施第15 项“无人机2”:“1 .最大上升速度10m/s;2.最大下降速度8m/s;3.最大水平飞行速度25m/s;4.最大起飞海拔7000m;5.最长飞行时间59 分钟;6.最长悬停时间53 分钟;7.最大续航里程49km;8.最大抗风速度12m/s;9.最大可倾斜角度35°;10.工作环境温度-20℃~50℃。”第14 项“无人机场2”(招标文件第52 页):“1 .防护等级:IP55;2.工作温度:-30℃~+55℃;3.供电输入:AC220V±20%,最大3200W; 5.最大部署:海拔4000m”上述参数与DJI Matrice 400无人机及DJI Dock2机场的官方公开技术参数逐项吻合;结合需求清单第20 项电池直接标明DJI 专用型号“TB100”(该电池适配机型即Matrice 400),“无人机2—机场2—电池TB100”三者形成了指向同一品牌特定机型的完整证据链。需求参数整体照搬单一品牌公开规格书且无“或同等”开放性表述,实质性排斥了其他合格无人机自动机场厂商参与竞争,损害招标活动的竞争充分性和采购结果的最优性,与质疑事项1、2 共同构成系统性品牌指向。请求:将“无人机2”“无人机场2”的技术要求改写为与本项目巡检半径(5-10 公里)、覆盖范围、载荷需求相匹配的通用性能指标,删除与特定品牌规格书逐字对应的参数堆砌;对本项目全部硬件需求进行全面清理,消除品牌指向。

回复: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其他-1、已明确: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实施过程中不具有限定性。中标人在后期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的品牌只要满足招标人的需求即可。若采购需求与分项报价清单不一致的地方以分项报价清单为准。

质疑4:第五章《采购需求》需求清单第28 项“1 .8 间距LED 大屏”“8、支持利用光枪定标,设置画质引擎的功能,提升画面色彩和灰度的精细度与准确度,并实现显示色域的自由切换 11、采用多层PCB 设计,一体化驱动控制,PCB 表面沉金处理,采用抗消隐设计,无"毛毛虫""鬼影"跟随现象,模组与HUB 板采用排线连接,无级联,可直接插拔和热插拔 7、出厂色温为9300K,支持软件调节,2000K~14000K 可调”“光枪定标”“画质引擎”“毛毛虫”“鬼影跟随”“隐亮消除”等表述属于特定LED显示屏厂商的企业宣传用语而非行业通用技术标准术语;“出厂色温9300K”等为企业内部出厂规格而非采购必需的功能性指标。该大屏仅用于展厅(第27 项“展厅装修”),当前参数颗粒度远超一般指挥调度展示的实际需要。将某厂商宣传材料中的非标定性表述写入采购需求,评标时无法客观量化验证,实际效果是使恰好持有该宣传话术对应产品的特定厂商获得响应优势,属于设定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技术条件。请求:以国标/行标可验证的量化指标(像素间距、亮度、对比度、刷新率、能效等级等)重写LED 大屏需求,删除“光枪定标”“画质引擎”“毛毛虫”“鬼影”等厂商宣传性表述及企业内部出厂规格。标书代写

回复: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其他-1、已明确:如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出现特定性、唯一性品牌的表述,该品牌仅作为参考,实施过程中不具有限定性。中标人在后期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的品牌只要满足招标人的需求即可。若采购需求与分项报价清单不一致的地方以分项报价清单为准。

质疑5:第四章《评标办法》4.商务标评审(10 分)“投标报价(10 分)”(招标文件第29 页):“1 .评标基准价=所有通过商务标详细评审的有效投标人的最低报价;其得分为满分;2.其它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 分”资信标评审细则(50 分)(招标文件第25-27 页):业绩8 分、企业综合实力5 分、项目团队人员18 分、低空基础设施(高点**)9 分、平台功能演示截图10 分。本项目预算500万元,为货物及集成服务采购。总分100 分中投标报价仅10分;资信标50 分中,业绩(8 分)、软件著作权(5 分)、高点**(9 分)、平台功能演示截图(10 分)合计32 分,全部取决于投标人既有的、与本次投标努力无关的**积累。按该规则,两家报价相差10%的投标人,报价得分差异不足1 分,报价高低对评审结果的影响被压缩到近乎可以忽略。综合评估法下价格权重畸低、既有资历类分值畸高,使评标结果实质取决于投标人是否恰好持有招标文件所描述的特定既有**,而非本次采购标的的性价比,属于通过评分标准变相锁定特定供应商,设定的评审因素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请求:重新设定评分权重,将投标报价分值提高至合理水平,相应压缩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既有**类加分项,恢复价格竞争机制。标书代写

回复:本项目根据综合评估法综合考虑设置。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6:第四章《评标办法》资信标评审细则第4 项“低空基础设施”:“为满足项目的视频实时监控效果以及避免信号遮挡,摄像机以及无人机接收天线挂载高度不得低于30 米,供应商应提供18 个不低于30 米高度的高点**(符合采购需求列表),每提供1 个高点**得0.5 分,本项满分9 分。标书代写

(1)该评分项要求的“18 个不低于30 米高度的高点**”,恰为《采购需求》“前端感知服务点位建设”所列19 个点位(9 个无人机点位加10 个高空瞭望点位)中高度达到30 米者的数量(高空瞭望第4 点位高度仅25 米被排除),评分项完全按招标人预先拟定的点位表倒推设置;(2)招标人在前附表“重要说明”第1 条(招标文件第10 页)明确“中标后,招标人可对各点位具体位置进行优化调整”,既然点位尚可调整,要求投标人在投标前锁定指定经纬度点位的权属或租赁**即缺乏合理必要性;(3)评分材料允许“租赁承诺函(格式自拟)”即可得分,证明力极弱且各投标人提交材料的实质审查标准不一,评分规则内部自相矛盾。招标人指定的具体点位均为通信铁塔、市政设施等属地既有**,投标人在发标至开标的短时间内逐一取得权属或租赁证明实质构成对特定属地**型供应商的定向加分;该评分项设定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化的评审标准,且与招标文件自身“点位可调整”的约定冲突。请求:取消或重构该评分项:若点位确需投标前锁定,应说明不可调整的合理依据,并统一证明材料要求(不允许自拟格式承诺函得分);若维持“中标后点位可调整”的约定,则应删除该项评分,改由中标人在合同履行阶段完成点位协调。标书代写

回复:(1)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重要说明-1、招标阶段提供的高点点位及无人机机场点位示意图,仅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参考资料,中标后,招标人可对各点位具体位置进行优化调整。中标价不变,投标人不得因此进行索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标书代写

(2)点位按覆盖范围及场景使用需求初步确定。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3)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重要说明-1、招标阶段提供的高点点位及无人机机场点位示意图,仅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参考资料,中标后,招标人可对各点位具体位置进行优化调整。中标价不变,投标人不得因此进行索赔。按原招标文件执行。标书代写

质疑7:“ 自2021 年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视频监控类项目业绩(服务内容须同时包含无人机飞行服务和高点视频监测类),每提供1 个得4 分,本项满分8 分。”第2 项“企业综合实力(5 分)”:“投标人具有①无人机全域感知类软件著作权证书②无人机飞控管理平台类软件著作权证书。每提供1类证书的得2.5 分,本项最高得5 分。备注:①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②提供软件著作****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系统精准查询截图。”第3 项“项目团队人员(18 分)”:要求配备无人机执勤班组(持CAAC 执照)、前端建设班组(其中1 ****管理部门颁发的登高作业证和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另1 人持C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机动应急班组等。(1)“无人机全域感知类”“无人机飞控管理平台类”并非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法定分类,而是对特定供应商既有软著名称的高度具体化描述,还要求提供登记系统“精准查询截图”,说明招标人预设了具体证书的存在;(2)业绩要求“同时包含无人机飞行服务和高点视频监测”的复合条件,将仅具备其中一类的合格供应商排除在得分之外;(3)人员评分要求投标人自有大量持登高证、电工证、C 证、CAAC 执照的属地化施工班组,对一个预算500 万元的供货集成项目而言人员规模要求畸高。上述评分项合计最高31分,实际效果是将评分优势集中于同时持有特定名称软著、复合业绩和属地化持证班组的特定供应商,评审条件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涉嫌以评分标准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请求:将软著要求修改为与本项目建设内容对应的通用类别或删除名称限定;将业绩复合条件放宽为“包含无人机飞行服务或高点视频监测类”;合理降低班组人员评分要求,或将其调整为中标后履约能力核查事项。

回复:(1)经查询,很多类似软件著作权证书,本项评审不局限于软件著作权证书的字面名称。若软件著作权证书名称无法体现出无人机全域感知类或无人机飞控管理平台类,可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实质涵盖无人机全域感知类或无人机飞控管理平台类功能的,****委员会认定后,同样予以计分。

(2)本项目同时包含无人机飞行服务和高点视频监测两类内容,业绩根据项目情况综合考虑设置。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3)本项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求设置。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8:业绩评分项设置“同时包含无人机飞行服务和高点视频监测”的复合门槛,排斥仅具备单项能力的合格供应商。(1)本项目由无人机自动机场、高点视频监测、低空运营服务平台、AI 算法平台、土建基础、网络专线等多专业内容构成(招标文件第35-55 页),而业绩条款要求单一合同“同时包含”无人机飞行服务和高点视频监测两类内容,将仅具备其中一类能力的合格供应商直接排除在得分之外;请求:将业绩条件放宽为“视频监控类或无人机飞行服务类”,允许投标人提供多份合同分别证明两项能力。

回复:本项目同时包含无人机飞行服务和高点视频监测两类内容,业绩根据项目情况综合考虑设置。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9:付款条件苛刻:验收后仅付80%,尾款分三年占压且“考核合格”无量化标准。按该安排,中标人完成全部供货、安装、调试并通过验收结算后仅能收到合同金额的80%,剩余20%(按最高限价计近100 万元)需在之后三年内分三次收回,且每次均以“运维考核合格”为前提;而“运维考核”的考核主体、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在招标文件中均无任何规定,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完全取决于招标人单方认定;同时合同专用条款2.5“付款方式”栏为空白,与招标公告及前附表无衔接。无预付款、验收后仅付80%、尾款分三年占压且以无标准的单方“考核合格”为付款前提,叠加2%履约保证金占压,中标人资金压力巨大且付款权利缺乏可预期性,属于验收标准模糊、采购人单方决定权条款,违反公**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质疑请求:明确各期付款的时间节点、金额比例,以及“运维考核”的量化标准、考核主体、考核程序和争议解决机制;建议提高竣工结算付款比例(付至95%以上),尾款不超过5%或允许以保函替代;补齐合同专用条款2.5付款方式的空白。

回复:根据项目建设运维特征综合考虑设置。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10:违约责任口径矛盾(1000 元/天与0.1%/天并存)且双方责任实质不对等。招标文件原文:第一章《招标公告》“一、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文件第1 页):“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 日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每推迟一天,按1000元/天处以违约金;运营期三年。”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1.6.1(招标文件第59页):“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0.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0%;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两处违约金标准不一致:招标公告为固定1000元/天;合同条款为“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0.1%/日”、上限为合同总价的10%(按最高限价计约49.79万元,按日折算约4979元/天,与公告标准相差近5倍)。按合同条款,迟延100天即触及上限、招标人即可解除合同,对总工期仅60 日历天的项目异常严苛;同时合同约定采购人逾期付款同样按0.1%/日计罚,但付款又以无量化标准的“运维考核合格”为前提(见质疑事项9),采购人可通过不认定考核合格规避自身付款违约责任。招标公告与合同条款对同一违约事项设定两套不同标准,投标人无法判断适用依据;违约金计算基数“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表述模糊,且迟延违约金上限与解除合同的触发条件与60天工期明显失衡,双方违约责任实质不对等。质疑请求:统一招标公告与合同条款的违约金标准;明确违约金计算基数;合理设置迟延违约金上限与合同解除触发条件,并对采购人逾期付款、期组织验收及考核的责任作出同等明确的约定。

回复:违约金标准按照招标公告约定为准。

质疑1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6 项“履约担保”(招:“金额:中标合同金额×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即须缴纳合同金额2%的履约保证金(按最高限价计近10万元),银行保函须为见索即付型且是否接受“须经招标人认可”而认可与否无任何标准;退还时点为“供货安装完成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后30日内”,而验收的组织时点、验收标准在招标文件中均不明确,保证金的占压期限实际不可预期。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使招标人可凭单方索赔直接取得资金而无须先行证明实际损失,叠加无标准的“认可”裁量与依赖无标准“验收合格”的退还安排,履约担保条款的风险分配显著失衡,并与苛刻的付款条款(质疑事项9)叠加,构成对中标人的双重资金占压。质疑请求:删除“须经招标人认可”的无标准认可要求,采用银行业通行的履约保函格式;明确验收合格的具体标准、组织程序和最迟完成时点,据此限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确定期限;允许以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回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设置。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12:60日历天内须完成全部设备采购供货、土建基础施工(含混凝土浇筑养护周期)、高点协调安装、光纤开户布线、47 ****开发部署上线、展厅装修并完成整体调试;且软件部分还被要求“必须为新开发软件”(前附表“重要说明”第2 条)。工期要求与建设内容明显不匹配,客观上不具有可实现性;该条款与“软件必须新开发”的要求叠加后,进一步印证招标人实际预设了已有现成平台和**的特定中标人,对按招标文件字面要求诚实编制投标方案的投标人构成排斥,并使所有投标人自始暴露于违约金风险之下。质疑请求:结合软件“新开发”要求重新核定合理的服务期(如采取分期建设、分期验收),或以澄清文件明确60 日内须完成的具体范围边界及软件开发的阶段验收安排。

回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设置。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13:业绩与软著"投标人具有"的认定口径未作规定,评审标准不明确,涉嫌差别对待与排斥特定主体。招标文件原文:第四章《评标办法》资信标评审细则第1 项"业绩"、第2 项"企业综合实力"(招标文件第27 页):"自2021 年1 月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视频监控类项目业绩(服务内容须同时包含无人机飞行服务和高点视频监测类),每提供1 个得4 分,本项满分8 分。""投标人具有①无人机全域感知类软件著作权证书②无人机飞控管理平台类软件著作权证书。每提供1 类证书的得2.5 分,本项最高得5 分。备注:①提供有效证书扫描件;②提供软件著作****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系统精准查询截图。(1)上述两项评分均以"供应商(投标人)具有"为前置条件,但招标文件全文未规定"具有"的认定口径:****公司(同一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合同业绩、投****公司持有的软件著作权证书,是否计入"投标人具有"范围,招标文件未作任何说明,亦未明确相应证明材料的种类与形式。对以"集团本部+专业公司+****公司"架构依法经营的大型企业,该认定口径直接决定其能否平等参与竞争,属于评审标准不明确,潜在投标人只能自行揣测、无所适从。(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文件第1 页),业绩条款又设置“同时包含无人机飞行服务和高点视频监测”的复合条件,叠加软著名称的特定化描述与"精准查询截图"要求,****公司名义承揽项目、****公司名义持有知识产权的经营主体构成事实上的排斥;****集团内或关联主体**计入投标人,则更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认定规则与证明材料,****委员会成员对该条款的理解必然不一致,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差别对待,亦有违招标文件的确定性要求。(3)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主体认定口径不明,直接导致投标人无法合理评估自身资格条件与得分预期,损害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与可预期性。质疑请求:以澄清、补遗文件明确:①“投标人具有”的认定口径——****公司签订的合同业绩、投****公司持有的软著证书能否计入,以及须提供哪些证明材料;②****集团内或关联主体**计入,明确证明文件形式(关系证明、授权使用证明等)与核验方式;③明确"无人机全域感知类""无人机飞控管理平台类软著的认定标准(以证书登记名称还是软件功能实质为准)及精准查询截图的具体查询途径,确保各潜在投标人平等适用。标书代写

回复:(1)本项目对投标****公司等其他主体具有的业绩或软件著作权不予认可,分公司的业绩或软件著作权予以认可。招标文件相关业绩及软件著作权评分项是结合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设置。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2)本项目对投标****公司等其他主体具有的业绩或软件著作权不予认可,分公司的业绩或软件著作权予以认可。招标文件相关业绩及软件著作权评分项是结合本项目实际采购需求设置。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3)提供软件著作****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系统精准查询截图。若软件著作权证书名称无法体现出无人机全域感知类或无人机飞控管理平台类,可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实质涵盖无人机全域感知类或无人机飞控管理平台类功能的,****委员会认定后,同样予以计分。

更正日期:2026年9月3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本次更正公告不影响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标书代写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

地址:**省****谯区乌衣镇洪武东路 1500 ****中心 1#楼

联系方式:181****5237、180****9770

2.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大厦六楼

联系方式:0550-****516、187****2204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越、陈力、曹思敏

电话:181****5237、180****9770、0550-****516、187****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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