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开时间:52分钟前 | 公 开 人:****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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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 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期间经营管理服务机构的公告 2026年8月17日,****法院作出(2026)鲁07破申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以下简称“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审理。2026年9月9日,**法院作出****决定书,指定**国曜****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为最大限度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推动重整成功,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决定债务人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法院许可。****法院许可后,管理人按照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开招募专业经营管理服务机构(下称“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在管理人授权、监督下提供经营管理服务,负责债务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目的及经营模式 债务人的主要价值在于客户**、在手订单、技术团队及经营资质,上述价值的实现高度依赖经营的连续性。本次招募旨在引入具有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快速组织恢复生产、履行在手订单、维护核心客户关系和技术团队,防止债务人财产因停工停产而贬损。 本次经营管理采取“专业机构经营+管理人监督”模式:由服务机构组建团队进驻债务人,负责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人保留重大事项审批权、财务资金控制权、审计监督权等核心职权。债务人财产所有权及收益权仍归债务人所有,本次经营管理服务不构成债务人营业转让,亦不构成股权转让或资产处置。 ****法院裁定对债务人及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管理人统一安排,将其经营管理服务延伸至合并重整范围内需要继续营业的其他企业,服务范围、流动资金支持及报酬安排由管理人根据合并重整进展另行书面确认;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管理人有权单方解除《重整期间经营管理服务协议》且不承担责任。 二、报名准入条件 1.为依法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不接受联合体报名),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具有与本次受托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范围; 2.具有机械制造或相近行业经营管理经验五年以上,拥有成熟的生产管理、供应链管理和市场销售团队,并具备可查证的成功运营制造企业业绩; 3.近三年经营状况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无重大失信记录; 4.具备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提供流动资金支持的资金实力,可提供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的流动资金支持(具体金额在《重整期间经营管理服务方案》中报价); 5.与债务人及其原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利益冲突; 6.同意按本公告要求缴纳报名诚意金及履约保证金,并接受管理人的全程监督。 三、报名安排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8日17时止。管理人有权根据报名情况决定是否顺延报名期限,顺延事宜将另行公告。 2.报名方式:意向服务机构应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将报名材料现场提交或邮寄至管理人办公地址,并同步将全套材料电子版发送至管理人邮箱。标书代写 3.报名材料(资格性文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1)报名意向书(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箱);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近三年经****银行资信证明或其他同类型证明资料; (4)同行业经营管理业绩证明材料(主要项目合同、业主证明或现场业绩说明等); (5)与债务人及其关联方、原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关联关系、资金往来及利益冲突的书面说明;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承诺函; (7****银行转账凭证。 4.报名诚意金:意向方应于报名截止前联系管理人并向管理人指定账户缴纳报名诚意金人民币50万元,用于保证报名材料真实性及后续参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管理人于审查结果确定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无息全额退还;通过资格审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正式经营服务方案,或提交方案后单方退出招募的,报名诚意金不予退还。 5.管理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律师 联系电话:139****2201 电子邮箱:****@163.com 收件地址:山****经济开发区翠山街****二号厂区办公楼4****办公室。 四、资格审查与尽职调查 1.报名截止后一个自然日内,管理人对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向符合条件的意向方发出《入围通知书》。 2.入围方应当自收到《入围通知书》之日起2个自然日内,与管理人签订《保密协议》。逾期未签署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围资格,管理人将于七个自然日内无息全额退还报名诚意金。 3.《保密协议》签署后,管理人向入围方开放债务人资料室,提供债务人基本情况说明,并根据入围方申请安排现场看厂、人员访谈。入围方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和人员均受《保密协议》同等约束。 4.《保密协议》签署后,入围方即可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与经营管理服务方案编制期限合并计算,最迟不晚于2026年10月17日17时。资料查阅原则上在管理人指定场所内进行;未经管理人书面同意,不得对资料复制、拍照、扫描或带离指定场所。 五、经营管理服务方案提交 1.入围方应于尽职调查及方案编制期限内(即最迟不晚于2026年10月17日17时),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期间经营管理服务方案》一式三份(电子版同步发送),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恢复生产经营的总体思路及首月、首季、半年经营目标(产值、销售、利润等量化指标)及实现目标的主要保障措施; (2)拟派驻核心团队名单、简历、岗位职责,并附主要派驻人员关于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不从事与债务人利益相冲突活动的书面承诺; (3)流动资金支持方案:拟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提供的流动资金支持金额、资金到位时间、用途明细、资金监管方式及还款安排; (4)资金使用计划与财务预算:首季度现金流预测、大额支出计划及成本控制措施; (5)报酬方案:基本报酬与绩效报酬的标准、比例、考核方式、测算依据、收取节点等; (6)职工安置与稳定方案:留用职工安排、用工计划、薪酬社保衔接及职工稳定风险应对措施; (7)在手订单履行与供应链保障计划:排产计划、原材料采购安排、交付节点及客户关系维护措施; (8)安全生产、环保合规、劳动用工合规及风险防控措施; (9)信息报送与接受管理人监督的具体安排; (10)合同期满、提前解除或经营终止时的交接与退出安排。 2.正式经营服务方案提交后不得撤回、不得实质性变更。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参与,报名诚意金不予退还。 六、评审与服务机构确定 1.****小组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小组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企业管理人员、职工代表组成;管理人可根据需要邀请具有财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专业背景的外部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小组成员与入围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评审小组根据入围方提交的《重整期间经营管理服务方案》,采取书面评审与现场答辩相结合的方式,按百分制综合量化打分。评分项目及分值为:(1)经营方案可行性25分;(2)团队配置与过往业绩20分;(3)流动资金支持方案15分;(4)职工安置与稳定方案10分;(5)报酬方案合理性10分;(6)风险防控与合规措施10分;(7)现场答辩表现10分。评审以方案可行性、资金监管安排合理性为主要判断标准,不以流动资金支持金额多寡作为唯一或最主要依据;具体评分细则于评审前书面通知各入围方,本公告所列为评分框架。 3.评审结果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三日。公示期内,如对评审结果存在异议,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文件,并附事实与证据材料。管理人收到异议后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管理人向中选机构出具中选通知;异议经核查成立的,取消该机构中选资格,管理人另行组织招募。 4.报名截止后如仅有一家合格意向方报名且其方案符合招募条件的,****法院后,有权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与其协商确定服务机构,不再另行组织公开评审。 5.中选方应于收到《中选通知书》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向管理人指定账户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大写:贰佰万元整),并应于收到《中选通知书》后两个自然日内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期间经营管理服务协议》。中选方已缴纳的报名诚意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履约保证金专项用于担保服务机构忠实履行本公告及《重整期间经营管理服务协议》项下义务;服务机构无违约情形的,于《重整期间经营管理服务协议》履行完毕并经管理人审计确认后三十日内无息退还。 6.中选方逾期未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逾期未签约、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约或提交虚假材料的,报名诚意金及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管理人有权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依次确定候补方,或重新组织招募。 七、经营管理主要要求 1.服务机构自主决定下列日常经营事项:生产组织与排程、常规原材料采购、单笔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合同签署、基层员工日常管理、日常行政事务等; 2.下列事项须事先报管理人书面审批:单笔金额超过上述限额的合同签署、重大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大额资金支出、核心高管任免、新设或关闭分支机构、重大诉讼仲裁、变更经营范围等;其中属于《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分行为,由管理人依****委员会****法院; 3.未经管理人书面批准,服务机构不得以债务人名义对外融资、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与服务机构及其关联方进行未经审批的关联交易; 4.服务机构派驻核心经营管理团队不少于5人,应当包括经营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财务管理负责人、采购供应链负责人、销售负责人各一名,具体在服务协议中确定。基层生产员工、技术工人原则上继续留用债务人原有职工; 5.债务人原有职工的劳动关系不变,服务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安排与管理,不改变用人单位主体。继续营业期间新发生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等,依法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得拖欠; 6.此前为破产程序留用的留守人员,符合经营岗位要求的,经与服务机构协商后纳入经营管理体系;不符合经营岗位要求的,由管理人根据破产程序需要另行安排; 7.服务机构应于《重整期间经营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后两日内进场,在管理人组织与监督下与债务人留守人员办理工作对接;债务人的印章、证照、银行账户及核心资产始终由管理人掌控,服务机构仅在管理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日常经营管理权限,不因进场取得对债务人财产的任何控制权; 8.所有资金收支通过管理人监管的专用账户进行,大额支出实行双人签批;债务人公章、财务专用章、****银行U盾由管理人派驻人员保管,服务机构按用印审批流程申请使用; 9.服务机构每月7日前向管理人报送上月经营报表、财务报表及资金使用明细;发生重大经营变化、重大诉讼仲裁、安全环保事故等事项时,应于二十四小时内书面报告管理人; 10.管理人有权随时派员进入经营场所现场检查、调阅经营资料,并有权聘请审计机构对经营情况和财务收支进行专项审计; 11.服务机构及其派驻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受托职责,妥善维护债务人财产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先行扣除。服务机构****职中违反法律法规、本公告约定或《重整期间经营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12.管理人有权根据重整程序进展(包括但不限于实质合并重整、重整计划批准或调整、引入重整投资人后经****人民法院要求,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服务机构后解除《重整期间经营管理服务协议》;服务机构应在管理人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撤场及工作交接。因本项解除产生的已发生费用据实结算,双方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服务机构无违约情形的,履约保证金按照本公告约定无息退还; 13.本次招募仅确定重整期间的经营管理服务机构,服务机构身份不构成对后续重整投资人资格的承诺、预选或优先权;重整投资人仍由管理人依法另行通过公开方式招募确定,服务机构招募程序与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相互独立。意向方与后续可能参与重整投资的意向主体为同一主体或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在报名材料中如实披露。服务机构在经营服务期间应当保持中立、勤勉履职,不得利用经营管理便利获取对其他意向投资人不利的不正当竞争优势,不得阻碍或变相阻碍其他意向投资人开展尽职调查;服务机构在经营期间形成的经营数据、客户及订单信息等资料,由管理人统筹管理,在后续投资人招募中向各意向投资人平等开放。服务机构违反本条约定或利用服务身份谋取投资优势的,管理人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八、资金及报酬安排 1.债务人继续营业所需流动资金,由中选服务机构依照其《重整期间经营管理服务方案》中承诺的流动资金支持方案提供,专项用于债务人生产经营支出。未经管理人书面审批的支出,不得由债务人财产承担。 2.服务机构报酬属于管理人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依法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报酬由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构成:基本报酬按月固定支付,标准参考当地同行业同级别经营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绩效报酬与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挂钩,按季度或年度考核后兑现。服务机构报酬总额(含基本报酬与绩效报酬)原则上不超过继续营业期间经营收入的百分之五,具体标准在评审中确定并在服务协议中明确。 九、其他事项 1.本公告由管理人负责解释。管理人有权根据报名情况、****人民法院要求,顺延报名期限、调整招募安排或重新组织招募,并通过原公告渠道通知; 2.意向方应保证所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报价、围标轮流中选等情形的,管理人有权取消其参选资格,已缴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3.本公告内容仅为招募要约邀请,不构成管理人对债务人资产、负债、经营状况或偿债能力的任何承诺或保证。意向方应自行尽职调查、独立判断、自担风险; 4.本次招****法院及全体债权人依法监督。 特此公告。 ****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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