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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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88-2000
**市**区风电产业园**道南侧津乾园172套非居住房地产经营权
****
挂牌价: 65,289.27645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6-09-30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6-11-03
项目负责人: 李千里
联系电话: 022-****2153
部门负责人: 耿鹏
联系电话: 022-****2150
账户名称
| **** | 银行账户
110********201********002096 |
开户银行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
316****00027 |
标的名称
| **市**区风电产业园**道南侧津乾园172套非居住房地产经营权 |
资产类别
| 其他类 | 标的所在地
****区 |
评估机构
| **市国策房地产****公司 | 评估基准日
2026-09-21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类型
备案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9-29 |
账面价值(万元)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其它披露内容
| 1、本次挂牌标的无权属纠纷、无抵押、无诉讼、无查封。 2、本项目经营权期限为30年。 |
标的描述
| 详见明细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是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否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 |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 ****开发区兴河路11号(存在多址信息)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张英 | 成立日期
2015-02-13 |
注册资本
| 566,703.856633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1********655148H | 经营规模
中型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供冷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住房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电气设备修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其他部门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区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111********189165P |
批准单位
|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批准日期
2026-09-29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拟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自持资产经营权的决议 |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30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6-11-03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摘牌方进行意向受让登记时,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挂牌标的所涉及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和相关文件、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标的所涉及的现状、限购、过户、未来规划等相关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标的的状态的实地踏勘且认可标的的配套设施及现状。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已到相关权属变更部门咨询、了解房地产限购政策,满足限购政策要求。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摘牌方不得以此向********集团)及挂牌方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摘牌方进行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须提前预约,没有预约者,挂牌方不予接待。(踏勘联系人:邢先生,联系电话:131****7660)。 挂牌方向完成现场踏勘的意向方出具《尽职调查确认函》。摘牌方进行受让登记时,需提供挂牌方盖章出具的《尽职调查确认函》。 3.信息披露期满,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摘牌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摘牌方,则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方式转让。 4.最终摘****集团书面通知期限内与挂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签署《资产交易合同》之日次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挂牌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集团收到全部交易价款的到账凭据后,出具交易凭证。 5.****集团挂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交易服务费按有关规定由摘牌承担。 6.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