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6年第93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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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消毒药及牲畜耳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6-05-2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区**三路30号1单元3108房

被投诉人 1 :****

地址:****市友爱北路51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云英路15****集团总部地块项目3号写字楼六层601号办公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投诉事项2:消毒药及牲畜耳标采购项目(****)C1—C10分标、D分标评标方法适用违法。标书代写
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涉嫌构成《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情形。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3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2、3。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经查证属实,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标书代写
(三)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四)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确认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标书代写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厅

2026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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