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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重大仪器设备更新项目(一期)-****学院智慧农业教学实训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4-28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火****公司
地址:**市**区穿山镇四方塘北一路2号
被投诉人 1 :****
地址:****大学东路176号
被投诉人 2 :****
地址:****大学东路170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获取招标文件后,投诉人提出质疑函,****公司,一直到招标结束,中标公告发布,****公司都没有给予回复。因为设置了大量指向性等条款,导致投诉人没法去参与投标过程,损害了投诉人的利益。
投诉事项2:技术参数构成对特定供应商或产品的指向性要求,排除性能相当或更优的芯片架构产品参与竞争。
投诉事项3:大量截图类要求作为实质性条款且标准不明确,存在重大缺陷。
投诉事项4:将产品彩页、说明书作为实质性响应材料,属于“厂家背书条款”。
投诉事项5:实质性响应条款设置过多过细,且绑定单一架构处理器,导致招标文件实际指向具体品牌。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4、5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3、4、5。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厅
2026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