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农业农机装备制造示范基地项目三期(一)监理项目招标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09月30日
摘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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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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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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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0元 人民币
0元 人民币
技术标打分制的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标明标)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各投标人: 经研究,对 智慧农业****基地项目三期(一) (项目名称) 智慧农业****基地项目三期(一)监理项目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提疑1:招标附件是否遗漏了图纸请补充提供项目勘察、设计等相关文件 回复:在澄清公告中上传 提疑2:本项目需要编制监理大纲,请提供一下图纸 回复:在澄清公告中上传 提疑3:部分房开项目采用议标模式发包,不发放中标通知书,只签订合同,该类项目同属房屋建设,请招标人考虑该情形,并修改业绩证明材料要求,建议修改为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回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业绩的以下证明材料:①中标通知书复制件、②与该业绩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或协议书)复制件,③相应业绩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上述证明材料中至少一种必须反映出房屋建筑项目特征、建筑面积等要素。提供上述材料中的①、②、③中任意一种即可。 提疑4:我公司认为直接发包登记表与中标通知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应予认可,理由如下: 部分工程因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畴,建设单位履行直接发包备案程序,由住建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 / 盖章确认《直接发包登记表》,该文件是行政监管部门对项目承发包关系予以确认的官方备案文件,完整记载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发包方式、项目规模等核心要素,是该类项目对应 “中标通知书” 的等效交易结果备案凭证。 该类项目本身没有开展招标,客观上不存在中标通知书,若机械性强制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将直接否定该类合法完成的监理业绩,不合理限制潜在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仅适用于招标发包项目;直接发包项目无招标流程,自然不产生中标通知书。不能将仅适用于招标项目的文件,一刀切作为全部业绩的强制性要件。 对于履行合法直接发包备案手续的项目,经主管部门盖章的直接发包登记表,已经可以证实项目承发包关系,和中标通知书起到相同证明效果,再结合监理合同、竣工验收文件,完全可以完整核验业绩真实性、项目规模、总监任职等评审要素。(1)**省房屋建筑市政示范文本编制修订过程中,主管部门已明确反馈意见采纳:业绩证明材料应增加 “直接发包证明” 作为中标通知书的替代材料,适配直接发包项目业绩评审场景 (2)省内多地公开招标项目答疑文件均明确:直接发包项目,无中标通知书的,可以提供经建设主管部门盖章的直接发包登记表 / 直接发包备案证明替代中标通知书,配合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完成业绩认定,为省内通行评标做法; (3)国内多地公共**交易项目均统一规则:业绩证明材料 “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登记表 / 直接发包备案文件)+ 合同 + 竣工验收资料”,三份材料组合进行业绩核验。 如不认可直接发包登记表,会造成如下不合理后果: ① 合法备案的直接发包监理业绩被直接排除,变相缩小合格投标人范围,违反公平、公正原则; ② 违背建筑市场实际,非必须招标项目大量采用直接发包模式,该部分真实有效监理业绩无法参与本项目评审,属于设置不合理的资格、评审障碍。 本项目招标文件业绩评审规则本身也约定:当不同证明材料要素不一致,按竣工验收证明 > 合同 > 中标通知书的优先级认定,核心评审要素优先采信竣工及合同文件,进一步说明中标通知书仅为交易过程佐证材料,并非唯一不可替代要件。直接发包登记表同样属于官方备案佐证文件,应当具备同等效力。 回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业绩的以下证明材料:①中标通知书复制件、②与该业绩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合同(或协议书)复制件,③相应业绩的竣工验收证明文件(竣工验收记录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上述证明材料中至少一种必须反映出房屋建筑项目特征、建筑面积等要素。提供上述材料中的①、②、③中任意一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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