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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予以注销的
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源头管理,维护交通安全,彻底消除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造成的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相关规定,经核查,以下机动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作废。
请车辆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交售机动车回收企业,并携带身份证明及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回收证明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管理所将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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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