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公告标题 |
**市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片区四(横市、黄材、喻家坳乡)-澄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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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类型 |
答疑澄清 |
公告发布时间 |
2026-09-30 |
| 投标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2026-10-20 09:00:00 |
开标时间标书代写 |
2026-10-20 09:00:00 |
| 答疑澄清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2026-09-28 17:00:00 |
投标人提问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2026-09-28 17:00:00 |
| 变更/澄清说明 |
“变更/答疑说明文件”中涉及评审的实质性内容(评审因素、业绩类型界定、判断依据等),如牵引指标牵出的业绩定义范围规模、人员要求的专业类型及等级、奖项的描述定义等,应与重新编制的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正文”)保持一致;如不一致的,以“答疑文件正文”为准,“答疑文件正文”作为评审的唯一依据和评审唯一支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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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澄清公告内容 |
**市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片区四(横市、黄材、喻家坳乡)答疑公告 各投标人: **市2026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片区四(横市、黄材、喻家坳乡)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2026年09月28日17:00)截止。本次澄清答疑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现对投标人疑问答复如下: 问:1、招标文件P14页“第一个加分业绩:近3年完成过农田工程累计合同额不少于 2614.98万元业绩或水利工程业绩;第二个加分业绩:近3年完成过农田工程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137.97万元业绩或水利工程或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业绩” 请问第一个加分业绩的认定是否可以理解为“近3年完成的业绩,满足以下任一情形:①农田工程累计合同额不少于2614.98 万元;②水利工程累计合同额不少于2614.98万元” 请问第二个加分业绩的认定是否可以理解为“近3年完成的业绩,满足以下任一情形:①农田工程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137.97万元;②水利工程累计合同额不少于 3137.97万元;③建筑工程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137.97万元;④市政公用工程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137.97万元”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条款号6.4商务部分评审的奖项、业绩规定中明确“上述“合同金额”是指:水利工程或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的单项合同金额;农田工程业绩的单个合同金额或多个不重复合同累计金额。” 问:2、招标文件P20 页“农田工程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或完工验收文件:指经四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如有)、监理单位(如有)、施工单位)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竣工或完工验收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的原件扫描件:①标段/合同验收鉴定书;②初步验收报告;③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④竣工验收鉴定书。注:如存在标段/合同验收、区县验收、市级验收、联合验收等情形,均以首次验收时间为准。” 我单位现有**省内项目,已完成最终验收,因竣工资料模板和房建、市政不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只有四方责任主体验收代表签字确认,无四方责任主体单位行政公章。请问该份仅有四方代表签字的竣工验收报告,是否符合本条招标文件对竣工/完工验收文件的认定要求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条款号6.4商务部分评审的奖项、业绩规定(续)中明确“农田工程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或完工验收文件:指经四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如有)、监理单位(如有)、施工单位)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竣工或完工验收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的原件扫描件:①标段/合同验收鉴定书;②初步验收报告;③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④竣工验收鉴定书。 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竣工或完工验收文件(证书)是指:①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签字或盖章确认)②竣工验收证明(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四方盖单位行政公章认可)③鉴定书(标段/合同验收鉴定书或初步验收报告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 问:3、招标文件P20页“农田工程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或完工验收文件:指经四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如有)、监理单位(如有)、施工单位)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的竣工或完工验收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的原件扫描件:①标段/合同验收鉴定书;②初步验收报告;③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④竣工验收鉴定书。注:如存在标段/合同验收、区县验收、市级验收、联合验收等情形,均以首次验收时间为准。” 我单位现有农田/水利项目验收文件加盖为项目部印章,该****集团公司授权,在本项目授权业务范围内使用,加盖该项目部印章所产生的权利义务,****集团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问该加盖项目部印章的验收文件,是否满足本条招标文件要求该业绩是否可以被认可 答:详见问题2答复。 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均不变。标书代写 招标文件中若与此答疑公告有冲突之处,均以此答疑公告为准。本次答疑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投标人自行关注,恕不另行通知。 **** **** 2026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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