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民法院
关于**市****公司破产重整案
竞争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本院于2026年9月23日裁定受理**市****公司破产重整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市****公司(****公司)系依****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在******管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刘勇,住所地为**省****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03MA63RMB32B,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基建项目投资;建筑工程;建材销售。
根据本院执行局移送材料及审查查明情况:****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7件,申请执行标的7484.45万元。执行完毕1件(劳动争议案件),已执行到位标的2.94万元,其余6件未执行完毕,未执行到位标的7481.51万元(不含执行费,不含申请执行后产生的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34.32万元。此外,****公司****人民法院涉及执行案件1件,已执行完毕。
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调查,****银行账户已被多次冻结,现无可供执行余额,名下无车辆、无股权,在外债权金额不详。****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位于**市**区百丈镇王家村7****园区****处理厂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以及在【地字第(名)2018-010号】建设规划许****工业园区内厂房及设施、污水处理厂、截污干管及配套项目工程的全部土地。上述财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目前暂未处置。
****公司目前已停止实际经营,根据《**市****公司破产重整可行性报告》显示,****公司负债总额17909.27万元,资产总额10447.13万元,资产负债率171.43%,资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其全部负债。****工业园****处理厂及截****园区重要环保基础设施,具有持续运营价值和公共服务功能,通过引入重整投资人、恢复运营、盘活资产,有望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挽救的双重目标。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应****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机构,且注册地址位于**省**市范围内的中介机构。本案接受联合报名,联合报名的机构不得超过2家,同一家机构只能参加一次报名。若采取联合申报,则2家申报机构必****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机构,其中注册地址位于**省**市范围内的中介机构有1家即可。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3.申报机构拟就本案设立的管理团队中应配备具有企业破产重整经验、债权债务清理与资产盘活经验的专业人员。
4.申报期间,若申报机构在本院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未结的,则不得参加本次管理人竞选,亦不接受其以联合竞选方式参与本次报名。
5.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九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用U盘拷贝)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凭证复印件。申报机构提交的资料应当装订成册、插入页码、插入目录,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申报机构公章(联合报名的加盖联合各方公章)。材料不齐全的概不纳入管理人评审范围。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
2.申报机构近三年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包括案件类型、数量、案件涉及的财产数额、是否有建筑及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办理经验,相关工作经验、个案工作特色、亮点等;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应当回避或者不应当被指定为管理人的声明;
4.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执业经历、主要业绩等情况,并明确相应的分工和职责,以及拟派驻债务人企业所在地常驻人员相关情况;申报机构指派的现场常驻人员应当不少于3人,其中现场常驻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工作经验。
5.申报机构参与本次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的优势;
6.申报机构如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后的工作计划、组织架构、工作思路、疑难问题的针对性解决预案(特别是涉及执行案件衔接、债务人财产接管、重整投资人招募与资产盘活等问题的处理方案)及建设性建议和意见;
7.申报机构拟参与本案竞争性遴选管理人的报酬及折扣方案;
8.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3年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的证明;
9.申报机构应当出具勤勉尽责及违法执行职务自愿承担责任的承诺;
10.拟参与本案破产案件管理人团队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送达地址等。
申报机构必须保证报名材料真实可靠,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不得纳入评审范围,涉及伪造司法文书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后期发现弄虚作假的,依法处理。
四、评定方式
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在本院确定的报名截止日届满前以现场提交方式向本院提交申报材料(不接受邮寄报名),逾期不再受理。
本院将按照申报条件进行初审,并通知初审通过****委员会进行当面陈述(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委员会进行陈述,可以制作PPT放映。(限时10分钟)。
通过初审的管理人不足三家(不含本数)的,本院将通过随机方式指定本案管理人。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本案评分细则对初审通过的管理人进行综合评定,****委员会成员进行评分,合计得分最高的机构作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合计得分排名第二、三的机构依次作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备选机构。出现应当更换管理人情形时,本院将直接指定备选机构作为新管理人。如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形,****委员会成员进行不记名投票,得票超过二分之一的机构作为入选机构。
五、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15日18时。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郭星辰
联系电话:0835-****940
联系地址:**省**市**区茶都大道281****人民法院
附件:
1.(2026)川180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
2.《以竞争方式选任**市****公司破产管理人评分细则》
****法院
二〇二六年十月一日
四****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1803破申2号
申请人:******公司****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蒙阳街道迎春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洪。
被申请人:**市****公司,住所地**省****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勇。
2026年8月10日,申请人******公司****公司(以下简****公司)以被申请人**市****公司(****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公司进行破产重整。本院于2026年9月7日通过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的方****公司。****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2日作出(2025)川1803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公司工程款103151.2元;并支付以38681.7元为基数按日0.3‰计算的从2022年4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以64469.5元为基数按日0.3‰计算的从2023年2月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二、驳回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5)川1803执1293号。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银行账户经多次冻结、现无存款余额,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股权投资;除位于**市**区百丈镇王家村7****园区****处理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设施(已依法查封,申请人暂未申请处置)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外债权情况不详。经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仍不能清偿债务,相关执行案件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公司系依****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在******管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刘勇,住所地**省****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中心。注册资本5000万元,主要经营范围: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基建项目投资;建筑工程;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目前未实际经营。****公司在本院涉及执行案件7件,申请执行标的7484.45万元。执行完毕1件(劳动争议案件),已执行到位标的2.94万元,其余6件未执行完毕,未执行到位标的7481.51万元(不含执行费,不含申请执行后产生的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34.32万元。此外,****公司****人民法院涉及执行案件1件,已执行完毕。根据本院执行局移交的《关于**市****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的报告》等材料显示:****公司资产合计10447.13万元,负债合计17909.27万元,资金缺口7462.14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71.43%。执行转破产过程中,大多数债权人提交同意破产重整意见,并且有意向投资人提交意向性重整投资方案。
本院认为,第一,《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人民法院管辖。”****公司的登记住所地位于**省****工业园区工业大道1****中心,属于本院辖区范围,因此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第二,《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及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已由生效民事判决确认,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重整的原因,申请人具有申请破产重整的资格。第三,《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本案中,被申请人系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重整适格主体。第四,经征求被申请人债权人意见,大多数债权****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且有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意向)》,明确投资方案等。****公司****处理厂****园区及周边场镇污水处理的重要职能,拥有排污许可等重要资质,初步估算其重整价值大于清算价值,破产重整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综上,申请人的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公司****公司对被申请人**市****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戴德武
审 判 员 何 谐
审 判 员 黄 敏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荣雪颖
以竞争方式选任**市****公司
破产管理人评分细则
为规范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工作,确保选出能够胜任**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的管理人,结合本案中债务人名****工业园****处理厂及截污干管配套项目等环保基础设施、需要招募重整投资人等特点,制定如下评分细则:
一、规模实力(总分不超过20分)
(一)申报主体拥有10名-20名(不含)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的,计2分;拥有20名-50名(不含)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的,计3分;拥有50名-100名(不含)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的,计4分;拥有100名以上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的,计5分。
(二)申报主体拟委派常驻债务人住所地人员达3人的,计1分;3人以上5人以下的,计2分;5人以上的,计3分。
(三)申报主体拟委派团队中,每拥有一名具有企业破产重整经验的律师,计1分;拟委派常驻人员有专职会计、出纳的,计1分;拟委派常驻人员每拥有一名具有投资人招募或资产重组实务经验的专业人员,计1分。
二、从业经验(总分不超过40分)
1. 具有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裁定认可重整协议并终结重整程序,单独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的,每件计3分;与其他机构联合担任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的,每件计2分;作为清算组成员参与破产重整案件的,每件计1分。
2.在前述第1项计分基础上,担任管理人的破产重整案件中,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并完成重整投资的,每件再加2分;债务人资产涉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或环保基础设施的,每件再加2分。
3.担任管理人的破产案件中,具有“执行转破产”案件办理经验的,每件再加1分。
4.担任涉及国有资产债权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的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每件计1分。
5.以1件为基准,办理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件,每增加一家关联企业加1分。
6.办理的破产重整案件,****法院裁定确认的负债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每件加1分;负债总额达到5亿元以上的,每件加2分。
三、总体评价(总分不超过40分)
主要分为:1. 申报材料评分(10分);2. 现场陈述评分(30分)。
综合评估申报机构对债务人****处理厂等核心资产的现状与维护运营需求、债权债务构成及查封担保状况、执行案件衔接情况、重整投资人招募前景)是否充分了解,重整工作思路是否清晰,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是否切实可行,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在重整期间的维护运营方案是否具体,债权审核与资产清理方案是否周详,投资人招募方案是否具有可操作性,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能通过,经费是否有保障,拟派驻债务人所在地专职开展工作的专业人员数量和质量,报酬调整方案以及申报主体工作的饱和度。
四、附则
上述细则规定不明或未作规定的,****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