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公共草原、林地和生态红线内放牧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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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伦贝尔-满洲里市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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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公共草原、林地和生态红线内放牧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9-30 10:27

为切实保护森林、草原植被,遏制偷牧、夜牧、散牧、无序放牧造成林木啃食、草场退化等问题,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依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草原法》《**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自治区草原保护与管理条例》及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现就严禁违规放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牧范围

1.公共草场:暂未确定使用权的草原、已确定使用权未发包到户的草原、国有林场内的草地等。

2.各类林地:公益林、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3.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地以及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所有地块。

4.城市管控区域:城市建成区内公园、广场、防护绿地、居住区附属绿地、小区绿化、近郊生态带等。

上述区域实行全年禁牧管理,严禁牛、羊、马、驴、骆驼等草食牲畜进入区域放牧,坚决杜绝零星散放、夜间偷牧、轮换放牧等无序放牧行为。

二、有关规定

1.坚持禁牧不禁养。无草场养殖户一律不得进入国有公共草场和禁牧区放牧,必须舍饲圈养;承包草场的农牧户须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制度,严防超载过牧、跨区域游走放牧问题。鼓励养殖户建设棚圈、青贮窖,发展饲草圈养模式。

2.养殖户是管护第一责任人,应当看管好自家牲畜,严禁牲畜进入禁牧区域啃食树苗、灌木及草本植被。若因牲畜啃食、踩踏造成林木、草场损毁,养殖户需依法承担植被修复和经济赔偿责任。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围栏、禁牧警示牌、管护标识,不得阻挠、干扰生态护林员、草原管护员及执法人员巡查监管。

三、法律责任

1.在幼林地放牧、牲畜啃毁幼树苗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3倍树木,拒不补种由执法部门代为补种,费用由养殖户承担。

2.放牧造成成熟林、林地毁坏的,依据《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3.在公共草场违规放牧、超载放牧,依据《中华人民**国草原法》《**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自治区草原保护与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禁牧区域或者休牧期间放牧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对享受草原生态补助奖励资金的养殖户全部扣除当年补奖资金。

4.多次偷牧、大面积破坏林草植被,涉嫌违法犯罪的,****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管护、暴力抗拒执法的,****机关依照《中****管理处罚法》处理。

四、监督管理与举报方式

各街道(镇)、社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推行网格化管护;林草部门组织护林员、草原管护员常态化巡护,严格执法,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监督举报电话:

******局:0470-****076(草原)、****016(林地)、****277(执法)

****水利局:0470-****811

****政府:0470-****298

****办事处:0470-****407

****办事处:0470-****605

****办事处:0470-****062

特此公告。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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