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2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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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森林禁火令
为保护森林生态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防森林火灾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决定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间:自2026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森林火险预警达到黄色及以上,以及国庆节、重阳节、元旦、春节、清明节等重点节假日期间为禁火期。禁火期内,全县林区除经批准的农事用火外,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火区域:我县辖区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三、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全县森林防火区范围内禁止下列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山上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工程施工单位,山边林内的工矿企业、酒店、饭店、学校、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库(站),公路沿线、供电高压设施、殡葬墓园等区域和设施的管理单位或产权人,以及其他有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要切实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加强火源管理,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一切野外用火。
五、森林火险橙色及以上预警生效期间,各镇(街道)要在主要进山路口设立森林防火临时检查哨(卡)点,进入森林防火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的车辆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配合工作人员消除火灾隐患。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六、中小学生家长要教育和引导学生,不要在森林防火区玩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因被监护人进入森林防火区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造成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导致森林火灾频发,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本禁令有关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造成森林火灾,****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如发现森林火情,请立即拨打电话12119、119、110报警。
****政府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