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6-10-02
各潜在投标人:
根据白**路(胜利三路—停车场段)改造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与修改,具体澄清与修改内容如下:
一、投标人提问部分:
提问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2.4(3)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技术负责人资格与业绩”“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提供社保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是否满足要求标书代写
答复:关于本项目第三章评标办法2.2.4(3)“技术负责人资格与业绩”中“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要求,招标文件未对具体证明材料类型作出规定。投标人应自行考虑并提供足以证明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的完整材料,其中社保证明可作为重要佐证材料之一,但不能直接等同于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建议提供劳动合同或个人履历表或原(或现在)任职单位出具的专业工作证明或职称证书或岗位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最终,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否满足评分标准要求,****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综合评审和认定。标书代写
提问2:1.招标文件P13“投标人须知10.9,三、(1)本工程适用广联达云计价平台 GCCP7.0”,应明确详细的GCCP7.0版本号。 2.招标文件专用条款P171,12.1.1“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时应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和P204第五章工程量清单2.9条最后一句“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时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两者发票类型要求不一致,请明确。
答复: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9款第三条已明确计价软件的主版本号,具体子版本号不做要求。2.工程价款支付结算时应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不一致的内容已修改。
二、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以本次澄清与修改公告发放的版本为准。
三、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为人民币****416.51元。单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文件请各投标人在**公共**交易数智一体化系统“工程建设—招标控制价文件领取”菜单中进行领取。
本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文件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与修改文件为准。
招标人:****
联系地址:**市**路95号
联 系 人:李文婕
联系电话:0717-****051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地址:**高新区发展大道57-6号(三峡云计算大厦)B座七楼
项目负责人:刘超
联系电话:0717-****351
日 期:2026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