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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 标的企业名称 | **东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注册地(地址) | **省**市**区**路1856号基金小镇3号楼107室-65 | ||||
| 法定代表人 | **前海******公司 |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
| 成立时间 | 2016-11-01 | ||||
| 注册资本 | 68010.000000万元 |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0402MA28AQJD08 | ||||
| 经营范围 |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职工人数 | 0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全部放弃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 1 | ****公司 | 99.9853 | |||
| 2 | **前海******公司 | 0.0147 |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 年度审计报告 | |||||
| 年度 | 2025 | 营业收入 | - | ||
| 利润总额 | - | 净利润 | - | ||
| 资产总计 | - | 负债总计 | - | ||
| 所有者权益 | - | 审计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
| 企业财务报告 | |||||
| 报表日期 | 2026-07-31 | 营业收入 | 0.000000 | ||
| 利润总额 | 0.147127 | 净利润 | 0.147127 | ||
| 资产总计 | 66784.719075 | 负债总计 | 66874.508341 | ||
| 所有者权益 | -89.789266 |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 评估机构 | / |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6-09-01 | ||||
| 基准日审计机构 | / | ||||
| 评估基准日 | 2026-07-31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资产总计 | - | - | |||
| 负债总计 | - | - | |||
| 净资产 | - |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623.593931 |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 重要信息披露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实际持有人为**福兴5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公司作为管理人代持本项目。 2、标的持有的资产有三项: (1)现金资产,账面现金3,544,578.55元; (2)****投**心(有限合伙)80%合伙份额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 (3)2019京 02 民初 517 号《民事判决书》中载明但未履行的债权及保证人保证债权、股票/股权质押优先受偿权等全部权益。其中,股票质押为46,356,793****集团股票;****公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林国荣、连建国、杨泉分别持有的****公司30%、30%、40%股权和该股权项下全部财产权利作为质押。截止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债权金额合计****330702.6元。 3、根据合伙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新有限合伙人入伙,须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 4、本次转让引起的合伙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如有),全部由受让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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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 |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 |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住所) | **市西**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99.9853%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99.9853%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财政部监管的中央金融企业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公司 | ||||
| 批准单位名称 | ****公司 | ||||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机构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2、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价款全额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转让方指定账户如下: 户名:**福兴59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开户银行:****营业部 账号:110********00728765 大额行号:313****90309 3、本项目披露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自愿接受全部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及相关交易条件、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决定受让转让标的,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不可撤销。 4、****集团有限公司单户债权、******公司单户债权为捆绑转让。意向受让方受让上述任意一宗项目的,需同时受让另外两宗项目。意向受让方仅受让其中一宗项目或者仅受让其中任意两宗项目的,均为无效。如意向受让方对任何一宗项目违约,则视作对三宗项目均构成违约。如形成竞价,竞价底价为三宗项目各自转让底价之和,若产生溢价,按各项目转让底价占所有项目转让底价总和的比例分摊。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书面承诺: (1)意向受让方对标的具体状况已充分了解,充分了解市场交易风险,决定参与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风险; (2)意向方非标的债权的债务人、保证人、抵押人或其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公司出资或变相出资购买; (3)意向方已知晓合伙协议中的约定,即新有限合伙人入伙,须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产权交易合同的签署不代表已获得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 (4)意向方已知****公司、****公司通过向**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向信达证券全体A股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证券、信达证券事宜。意向方确认并同意,如上述交易完成,自上述换股吸收合并交割日起,存续公司,即本次****公司,将自动承继及承接**证券在本项目项下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继续履行本项目,各方无需就前述事宜对本项目进行任何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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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向受让方需提供合法有效的登记证明文件,本交易不接受任何自然人受让;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须符合中华人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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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设定 |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 没有附件 |
| 项目编号 | **** |
| 公告名称 | **东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9.9853%合伙份额 |
| 发布时间 | 2026-09-29 18: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