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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审批单位
****改革局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
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
3.《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委员会令第44号)
四、审批条件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1000吨标准煤(含1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含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进行节能审查。
五、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提请审查节能评审文件的报告(1份)
2.委托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节能报告(2份)
六、办理程序
1.服务窗口初审并受理申请人材料;
3.由服务窗口转给相关专业股室进行审核,由股室提出审核意见;
4.单位领导根据专业股室审核意见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下达核准文件或上报上级部门核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核准,并告知理由。
七、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文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查询方式
窗口电话:(0771)****701
十、投诉电话:**县政务办(0771)****180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