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钢厂区道路改造项目动力四路改造工程[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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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钢厂区道路改造项目动力四路改造工程[补充通知]
【信息时间: 2026-10-04 】

三钢厂区道路改造项目动力四路改造工程

招标项目编号:****

补充通知2

各投标人:

三钢厂区道路改造项目动力四路改造工程(招标项目编号:****),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澄清及对潜在投标人的答疑回复如下:

(一)对招标文件的修改

1、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1节合同协议书”澄清为附件(1)《合同协议书》

2、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21.1.1本合同项下工****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出票或背书之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少于150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比例为最终合同价格的50%。”变更为“本合同项下工****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出票或背书之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少于150日)。****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比例为最终合同价格的50%。

3、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不允许调整。

变更为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通用条款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核对工程量增减所对应的的造价偏差未超出工程总造价±3%的不予调整,超出±3%部分仅计取超出 3%以外部分(不含±3%)。清单核对后签订补充合同,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注:以上仅针对工程数量核对,单价不作调整)。

4、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变更为

本条调整至专业合同条款 “2.5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银行****公司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

5、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前附表项号 40 其他:“11、有关本项目招标信息通知,如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等,均有可能在开标日期前一天发布,务请投标人随时关注。”变更为“11、有关本项目招标信息通知,如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等,均有可能在开标日期前一天发布,务请投标人随时关注。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21 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 日或者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6、变更招标文件“第 7 章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第6节三钢厂区道路改造项目

动力四路改造工程招标技术要求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表”:

第2项“排水管”参考品牌修改为“ 台明或其他”;

第8项“H型钢、钢板、钢筋”参考品牌修改为“ 三钢闽光或其他”。

7、变更招标文件“第 8章投标文件格式中三、投标人诚信承诺函”内容,请投标人自行修改:标书代写

六、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及出借他人资质的,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纪律和行政处罚以及失信惩戒。标书代写

变更为

六、我单位如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评标工作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及出借他人资质的,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刑事、行**纪律处罚以及失信惩戒。我单位知晓现行法律法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其中对于出借资质供他人投标违法行为,行政监督部门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标书代写

本补充通知2与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充通知2为准。

招标人:****

招标代理:****

2026年10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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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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