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的橱窗更新了,有需要的同行可以下单。
投标人不足三家不一定非要流标啦,多年以来,****种场面:集采公告发了,到投标截止一数,实质性响应只有两家甚至一家,按老规矩直接废标;改日期再发,还是两家,再废;第三次领导已经打电话问“是不是你们参数写得有问题”。其实很多时候不是参数全错,是高端设备本来合格供应商就少,再加一条不合理资格,三家永远凑不齐。
《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八条就是把“不足三家=必须废标重来”这个刚性逻辑松绑了。但松绑不等于“随便两家也能开标”,前提很硬:标书无不合理条款、程序合规、重采后仍竞争不足,才按两家继续或一家转单一来源。
01 ****设备科拖垮
现行政府采购体系下,公开招标货物服务按87号令、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思路,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通常废标重招;公开招标转其他非招标方式还要符合相应条件并履行审批/论证。 医疗设备里最典型三类反复流标:
高端影像/放疗类本身竞争者少:**2026年市九院3.0T磁共振因有效投标不足三家流标,****医院重症设备同因不足三家流标,****医院同一批两次均因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废标,**医院数智化放疗平台4月、6月、7月连续三次因投标人不足废标。
参数过窄把人挡外:**3.0T那条约“投标机型须2024年1月1日后公开销售”的※号条款,后来被财政认定构成差别待遇; 很多CT、MR、DSA标书把上市时间、同品牌核心件、特定论文/专利写成刚性条件,合格厂商自然少于三家。
资格/符合性卡太死:**某医疗设备包二次采购仍因通过符合性审查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按旧第三十六条废标; **妇幼心电图、盆底、遗传设备一包也因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流标。 还有**某口腔包,三家投同一品牌美亚,按相同品牌只算一家,最终有效家数不满三家流标。
老规矩下,这些问题一律“废—改—重发”,一次流标动辄多耗几周;若是省里集采进度节点卡着,设备科最难受。
02 草案第三十八条到底改了什么
按修订草案相关解读,第三十八条把“采购失败后再救济”统一了,分三种方式看:
招标、询价:以公告形式公开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实质性响应少于三家→依法终止/重新开展;重采时若“采购文件无不合理条款+程序合规”,仍只有两家实质性响应,可继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仍只有一家实质性响应,经本级监管部门批准可转单一来源。
竞争性谈判:符合资格且递交响应文件少于三家,或提交最后报价少于两家,按终止规则处理;草案把竞争性谈判/磋商类整合后,谈判场景按相应递交、最后报价家数判断,不机械套“必须三家的招标逻辑”。
其他终止情形:出现影响公正且无法纠正的违法违规、报价全部超预算/最高限价、重大变故取消任务等,该终止仍终止。 也就是说,第三十八条不是“不管合不合规都往下评”,而是把“合规前提下竞争天然不足”和“标书有问题导致没人来”分开处理。
中国财经报对这套口径的总结很直白:招标询价重采后两家可继续并备案、一家可审批转单一来源,目的就是避免多次重新招标、重新采购。 中新网相关解读也把它和“反陪标”放一起说——过去为凑三家搞陪标,草案放宽两家/一家规则后,刚性凑标的需求下降,但排他条款反而要更谨慎。
03 设备科用新规则前,先过“两个前提”
草案给的口子有两个硬前提,缺一个都不能直接走“两家继续/一家单源”:
前提一: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
这比“参数写得漂亮”更难。至少自查:
星号/※号是否只保留安全、注册证、临床不可妥协功能;上市时间、同品牌核心件、特定专利名、特定论文奖项不应进星号,尽量避免进评分;
资质要求是否与合同履行直接相关:原厂授权、检测报告、特定年限业绩、特定区域案例、特定院校**,能不写就不写;
相同品牌处理规则写清楚:多个代理商投同一品牌按一家算,混合包别因品牌归集后意外不足三家;
高端设备做不少于3家代表性市场调研,留调研记录,证明“不是只有某品牌能满足”。
前提二:采购程序符合规定
公告发布、等标期、答疑澄清、评审抽取、开标记录、质疑处理全链条留痕。若之前因投诉认定某条款差别待遇,必须改条款并重做程序,不能“原样再发一次”就主张适用第三十八条。
老陈提醒:如果第一次流标是因为参数偏、授权死、限价脱离市场,那不是“竞争天然不足”,是先改标书再重发;改完重发仍只有两家,才谈备案继续。把“标书有病”包装成“市场就两家”去备案,财政不会批。
04 流标后按这四条走,少返工
第一步:分清“真不足”还是“被卡掉”
开标后看未通过名单:是递交就不到三家,还是资审/符合性刷到不到三家。后者先查刷人条款。****口腔包,部分供应商因缺注册证、电动升降工作台不满足被否, 这类要先评估是不是要求过度,而不是立刻走单源。
第二步:做三家市场复核
高端CT/MR/DSA/放疗,列进口头部+国产头部各若干,电话或函询“按本稿技术需求能否投”。三家都不来,记明原因;仅两家能投,留市场调研和参数非排他证明,作为重采后两家继续的备案材料。仅一家能投,收集注册、专利、核心部件、同类医院成交,按单一来源可行性准备。
第三步:重发一次再定方式
草案逻辑是“首次失败→重采→仍两家/一家”才用备案/单源。实践上别首次不足三家就直接谈两家或单源;先重发、缩小排他条款、调整包件和限价,看是否回到三家。真回不来,再按第三十八条走。
第四步:两家继续要备案,一家单源要审批
两家:重采后文件合规、程序合规、仍两家实质响应→写备案说明(流标原因、参数复核、市场调研、评审规则、竞争合理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继续评审。
一家:重采后仅一家实质响应→做单一来源前期论证(唯一性、注册/技术不可替代、价格合理性)→报本级监管部门批准→单源采购。注意单一来源不等于“原中标人兜底”,要按唯一供应商要件证明。
05 别借新规则偷懒:三种情况不能套
标书被投诉成立过:某※号条款已认定差别待遇(如**3.0T“2024年后销售”被撤中标), 不修改重发就主张两家继续,基本不合规。
相同品牌导致凑不够三家:多家代理同一品牌按一家算的,应先调整品牌/代理规则或拆包,不直接转单源把某代理定为唯一。
限价过低把主流厂商吓退:若重采前没做全生命周期成本、没按异常低价审查反向校核限价, 不足三家可能是价格问题不是竞争问题;应先调估算/限价再重发。
另外,竞争性谈判和招标不是一套家数规则:谈判看递交响应、最后报价家数;招标看实质性响应家数。写论证报告别混用。
06 老陈的实在话
****设备科是好事,但别理解成“以后不足三家也不怕”。它真正解决的是“标书已经洗干净、程序也没错、市场确实只有两家/一家”的那种冤枉流标;不解决“参数写偏、授权卡死、限价拍脑袋”的那种人为流标。
领导问“为啥别家一次成、咱们三次废”,新规则下你可以这么回:第一次废先查标书不合理条款,改完重发;重发仍两家就备案继续,仍一家就走单源审批。这样既不用反复废标拖进度,也不会为了凑三家去默许陪标——后者在新草案和异常低价审查双重监管下,风险比以前更大。
我是老陈。你们最近流标多是因为真没三家,还是参数/授权/限价把人挡外面重发一次后愿意投几家评论区聊聊,同行之间,说点实在的。
注: 本文规则依据以《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及相关解读为准,****政府采购网2026年7月“采购方式大变革”解读、中国财经报2026年7月修订信号稿、中国政府采购网评审与终止规则材料、87号令第四十三条及74号令第二十七条现行操作口径 ;流标案例引**2026年多次不足三家公告、**/**按现行第三十六条流标公告、**相同品牌按一家算流标公告 。草案尚未按最终通过文本施行,具体****政府采购法、87号令、74号令及财政监管部门书面意见为准;单一来源、两家继续均须留痕备案/审批,不替代法务合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