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公司活性炭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材料收悉。经技术审查与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开发区五彩湾北部产业集中区循环产业园内,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89°15'14.7456 ,北纬44°55'14.0520 。项目为**,以外购气化炉灰为原料,经搅拌等物理加工工序,年产煤质活性炭3万吨,年处理气化灰3万吨。项目总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50万元,占总投资的2.47%。
本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表未获得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已依法查处,你公司应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主体工程:3台气化炉灰储罐、2台搅拌机。
环保工程:5套布袋除尘器、2根15米高排气筒、1间固废贮存库、1间危险废物贮存库。
二、我局从生态环境的角度,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规模、工艺路线、选址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须采用密闭罐车运输、气力输送或密闭廊道等密闭方式送入气化炉灰储罐;成品须采用袋装密闭方式存放于成品库房内,不得露天堆放。气化灰搅拌机及储罐顶部等各产尘点均须设置密闭集气罩,含尘废气经有效收集后送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废气经处理后须满足《煤质活性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819—2024)表1排放限值要求,分别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须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平台及监测孔。
强化无组织管控,厂区内及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项目运营后,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0.138吨/年。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期间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水依托**丽沣汇都再生****公司防渗沉淀池处理后,****处理厂处理达标后回用,禁止外排。
(三)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 2008)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各项固废环境保护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防止二次污染。生活****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除尘灰集中收集后外售。一般固废暂存区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建立全流程管理台账。
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库,设置相应识别标志,严格执行出入库管理制度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五)严格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与培训。建立并执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频次、内容、标准和整改要求,落实风险责任人,对环境风险隐患立行立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限期清零。重点监管危险废物暂存库、废气处理设施等环境风险单元,配备应急物资和监测设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指标、布点、频次和技术规范,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后快速响应、科学布点、精准监测;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第一时间将应急监测数据和事件进展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六)须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环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明确环境管理负责人,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确保环保措施全面落实、环保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七)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及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信息公开内容不得少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清单。
(八)厂区保持环境整洁,生产设备、辅助设施、环保设备定期清洁维护。原料、成品、备品备件等分区密闭规范存放,严禁乱堆乱放。
四、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若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严格执行新标准。
六、在项目投入运行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认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登录**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