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准****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华电**准****公司**应急煤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材料收悉。经技术审查与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开发区中部产业集中****园区,项目中心坐标为东经89°9'4.217 ,北纬44°48'8.752 。项目为**,**一座最大储煤量为7万吨,年来煤量为210万吨的封闭储煤场及配套设施。本项目总投资8479万元,环保投资120万元,占总投资的1.42%。
主体工程:1座14760m2全封闭条形煤场。
储运工程:1个转运站、1条廊道及栈桥、1间45m2控制室、1间297m2碎煤机室及卸煤沟等附属设施。
辅助工程:1间420m2含煤废水处理室、1套规格为20m×5m洗车机、1间144m2掺烧6KV及PC配电间、1条872.3m长道路。
环保工程:10套干雾抑尘装置、2套集气罩+脉冲式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
二、我局从生态环境的角度,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规模、工艺路线、选址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境保护条款和责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期环境保护方案,明确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责任人。施工区域采取围挡、覆盖、洒水抑尘等措施,物料堆放密闭或覆盖,车辆进出冲洗,大风天气停止作业,严禁扬尘污染。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禁止夜间(22:00至次日6:00)高噪声作业,确保噪声达标排放。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规范处置。建筑垃圾优先利用,不可利用部****填埋场,危险废物规范暂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严禁随意倾倒。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生态破坏,完工后及时恢复场地。施工单位须制定环境管理计划,加强日常巡查和监测,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转运站、碎煤机室等产尘点须设置密闭集气罩,粉尘经收集后送入脉冲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排气筒须规范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平台和监测孔。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表4限值。
储煤场须采用全封闭结构,内部配备干雾抑尘装置。煤炭装卸、堆取料作业过程须全程开启抑尘系统。转运站、栈桥、卸煤沟等也须采取全封闭+干雾抑尘措施。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表5限值。
项目运营后,有组织废气颗粒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12.48吨/年。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生产废水为输煤系统和车辆冲洗废水,回收至含煤废水处理系统,全部循环利用,不得外排。运营期不新增生活污水。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各项固废环境保护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防止二次污染。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废包装袋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分类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区,定期交由**回收单位综合利用。一般固废暂存区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建立全流程管理台账。
废矿物油、废油桶等暂存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库,设置相应识别标志,严格执行出入库管理制度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六)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运营期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七)须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环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明确环境管理负责人,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确保环保措施全面落实、环保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及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信息公开内容不得少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清单。
(九)厂区保持环境整洁,生产设备、辅助设施、环保设备定期清洁维护。原料、成品、备品备件等分区密闭规范存放,严禁乱堆乱放。
四、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若国家或自治区出台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严格执行新标准。
六、在项目投入运行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认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登录**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七、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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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