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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4********848443H | 建设单位法人:吴以文 |
| 杨智业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虎门镇 |
| **省**市虎门镇新联高科三路1号 |
| ****(改扩建)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60-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 建设地点: | **省**市虎门镇 新联高科三路1号 |
| 经度:113.688034 纬度: 22.861223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6-03-25 |
| 东环建〔2026〕826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5-08-2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885 |
| 5885 | 运营单位名称:/ |
| /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4********848443H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784MABQCY9F92 | 竣工时间:2026-05-26 |
| 2026-05-26 | 调试结束时间:2026-10-25 |
| 2026-06-30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7-28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60630o6l0Y |
| 改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扩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加工生产定子500万个、转子500万个 | 实际建设情况:年加工生产定子500万个、转子500万个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定子:冲切→定子铁芯→除油→烧钝→蓝化→冷却→定子铁芯→打码→打入→第一相绕线→第一相入线→第一相整形→相间纸套入→第二相绕线→第二相入线→第二相整形→引线剪线→穿绝缘套管压端子→第三相整形→绑线和打结→全检→最终整形→二次全检→电测→包装入库/浸漆→烘烤→冷却→全检→电测→包装入库;转子:冲切→转子铁芯→除油雾→压铸→脱模→断槽检测→内径拉销刻印→机加工→蓝化→检测→擦油→吹气→检查→包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定子:冲切→定子铁芯→除油→烧钝→蓝化→冷却→定子铁芯→打码→打入→第一相绕线→第一相入线→第一相整形→相间纸套入→第二相绕线→第二相入线→第二相整形→引线剪线→穿绝缘套管压端子→第三相整形→绑线和打结→全检→最终整形→二次全检→电测→包装入库/浸漆→烘烤→冷却→全检→电测→包装入库;转子:冲切→转子铁芯→除油雾→压铸→脱模→断槽检测→内径拉销刻印→机加工→蓝化→检测→擦油→吹气→检查→包装入库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不允许排放生产性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废水(4.8吨/年)、水磨废水(6.72吨/年)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的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须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不得使用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须符合**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及其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须符合《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烧钝、蓝化、气氛发生器、燃烧机产生的燃烧废气须经有效收集后高空排放,颗粒物、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金属热处理炉二级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同时应满足《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重点区域排放限值,烧钝、蓝化、燃烧机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其他炉窑无组织排放烟(粉)尘量高允许浓度,气氛发生器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同时应满足《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重点区域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CO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除油、除油雾、熔化、压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金属熔炼(化)中的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它熔炼(化)炉;保温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其他炉窑二级排放限值的较严值,同时应满足《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函(2019)1112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重点区域排放限值,熔化、压铸工序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除油、除油雾工序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其他炉窑无组织排放烟(粉)尘量高允许浓度;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浸漆、烘烤工序应当在密闭车间或密闭设备中进行,产生的废气经配套设施收集处理后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TVOC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打码、磨床加工、内径拉销刻印、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限值。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实行雨污分流,雨水和生活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项目雨水经厂区的雨水收集渠收集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项目不排放生产性废水,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每2个月更换一次,更换的喷淋废水收集后定期委托石马河流域外的具有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水磨用水经大水****设备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捞渣,定期补充新鲜水,每月更换一次,更换的水磨废水收集后定期委托石马河流域外的具有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生产过程中切削液需与自来水稀释后使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切削液作为危废处理,无废水产生。生产过程中水性离型剂需与自来水稀释后使用,使用过程中水性离型剂添加水全部损耗蒸发,无废水产生。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后经市政污水管网引至东****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综上所述,项目排放的废水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 项目气氛发生器、烧钝、蓝化工序、燃烧机燃烧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引至高空排放,未被收集到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除油、除油雾、熔化、压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一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浸漆、烘烤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和除油、除油雾、熔化、压铸工序产生的废气合并汇入一个排放口引至高空排放,未被收集到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打码、磨床加工、内径拉销刻印工序及定子铁芯、转子铁芯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措施,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因此,项目在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后,产生的废气可实现达标排放,不会对周围空气环境和环境保护目标造成明显影响。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 项目产生的一般工****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置;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经上述措施处理后,项目产生的固废均能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直接影响。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198 | 0.198 | 0 | 0 | 0.198 | 0.19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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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313 | 0.0313 | 0 | 0 | 0.031 | 0.0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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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0.0091 | 0.0091 | 0 | 0 | 0.009 | 0.009 | / |
| 1 | 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 / | 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 无 | |
| 2 | 喷淋废水(4.8吨/年)、水磨废水(6.72吨/年)收集后交由石马河流域外的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处理,不外排。 | / | 水喷淋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每2个月更换一次,更换的喷淋废水收集后定期委托石马河流域外的具有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水磨用水经大水****设备处理后循环使用,定期捞渣,定期补充新鲜水,每月更换一次,更换的水磨废水收集后定期委托石马河流域外的具有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 无 | |
| 3 | 三级化粪池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 |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后经市政污水管网引至东****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 生活污水排放口所测项目检测结果均符合**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限值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表1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控制项目限值中B级标准限值的较严值要求。 |
| 1 | 气氛发生器、烧钝、蓝化工序、燃烧机燃烧产生的废气 |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金属热处理炉二级标准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涵(2019)1112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重点区域排放限值三者较严值;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涵(2019)1112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重点区域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涵(2019)1112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重点区域排放限值的较严值;一氧化碳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 金属热处理炉二级标准的较严值。 | 气氛发生器、烧钝、蓝化工序、燃烧机燃烧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引至高空排放,未被收集到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 烧钝、蓝化、气氛发生器、燃烧机废气排放口DA001所测项目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金属热处理炉二级标准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涵(2019)1112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重点区域排放限值三者较严值;二氧化硫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涵(2019)1112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重点区域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涵(2019)1112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重点区域排放限值的较严值;一氧化碳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烟气黑度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 金属热处理炉二级标准的较严值。 | |
| 2 | 除油、除油雾、熔化、压铸、浸漆、烘烤工序产生的废气 | 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 金属熔炼(化)中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他熔炼(化)炉排放限值、《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金属熔化炉和其他炉窑二级标准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涵(2019)1112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重点区域排放限值三者较严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排气筒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 除油、除油雾、熔化、压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一套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浸漆、烘烤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收集后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和除油、除油雾、熔化、压铸工序产生的废气合并汇入一个排放口引至高空排放,未被收集到的废气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 除油、除油雾、熔化、压铸、浸漆、烘烤工序排放口DA002所测项目中颗粒物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1 金属熔炼(化)中电弧炉、感应电炉、精炼炉等其他熔炼(化)炉排放限值、《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表2金属熔化炉和其他炉窑二级标准和《关于贯彻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意见》(粤环涵(2019)1112号)中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重点区域排放限值三者较严值;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符合**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排气筒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 | |
| 3 | 加强车间管理 | 厂界无组织废气所测项目中总悬浮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监控点所测项目非甲烷总烃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总悬浮颗粒物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 打码、磨床加工、内径拉销刻印工序及定子铁芯、转子铁芯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通风换气措施,以无组织形式排放。 | 厂界无组织废气所测项目中总悬浮颗粒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无组织排放符合**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厂区内无组织废气监控点所测项目非甲烷总烃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总悬浮颗粒物达到《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A.1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
| 1 | 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 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降噪、墙体隔音、减振、吸声、消音等治理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对周围环境不造成影响。 | 厂界昼间噪声检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经分类收集后交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回收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分类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经上述处理后,固体废物不外排,故不需要进行监测,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能得到妥善处理,对周边环境影响不大。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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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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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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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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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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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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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