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项目建设】昌准环审〔2026〕31号关于新疆锦昆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5万吨环保融雪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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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项目建设】昌准环审〔2026〕31号关于《**锦****公司年产1.5万吨环保融雪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26-07-16 12:53:33

**锦昆新****公司:

你公司委托****编制的《**锦****公司年产1.5万吨环保融雪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申请材料收悉。经技术审查与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于****开发区中部产业集中区大****填埋场内,项目为**项目。以工业盐和工业副产盐(须为经鉴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采用干法对辊挤压造粒工艺,**年产1.5万吨环保融雪剂生产项目。原料工业盐用量:6705吨/年,工业副产盐用量:6705吨/年。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9万元,占总投资的9%。

主体工程:1条融雪剂生产线。

环保工程:11个集气罩、1台布袋除尘器、1间5m2危险废物暂存间等。

二、我局从生态环境的角度,原则同意《报告表》中所列建设内容、规模、工艺路线、选址及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你公司须严格落实《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风险可控。

三、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境保护条款和责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期环境保护方案,明确施工扬尘、噪声、废水、固体废物等的污染防治措施和责任人。施工区域采取围挡、覆盖、洒水抑尘等措施,物料堆放密闭或覆盖,车辆进出冲洗,大风天气停止作业,严禁扬尘污染。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禁止夜间(22:00至次日6:00)高噪声作业,确保噪声达标排放。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生活污水规范处置。建筑垃圾优先利用,不可利用部****填埋场,危险废物规范暂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严禁随意倾倒。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减少生态破坏,完工后及时恢复场地。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进料、破碎、筛分、造粒等工序须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确保厂界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沉淀池后经吸污车拉运至****开发区****公司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废环境保护措施。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严格管控原料进厂。你公司仅限接收经鉴定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工业副产盐,未经鉴定的及经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副产盐,一律不得接收。须逐批次登记原料来源、鉴**论、接收数量及使用去向,确保可追溯。

生活****园区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除尘器收集的粉尘优先综合利用,废布袋,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利用。

废机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分类分区暂存于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间,设置相应识别标志,严格执行出入库管理制度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转移运输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

(六)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风险责任人,定期开展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消除事故隐患。重点监管危险废物暂存库、废气处理设施等环境风险单元,配备应急物资和装备。落实事故状况下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确保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快速响应、科学处置。应急监测数据应在发生突发事故时第一时间上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七)必须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须建立与项目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环境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明确环境管理负责人,加强日常环境管理,确保环保措施全面落实、环保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八)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及行业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监测报告。

(九)厂区保持环境整洁,生产设备、辅助设施、环保设备定期清洁维护。原料、成品、备品备件等分区密闭规范存放,严禁乱堆乱放。

四、环境影响报告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公司应当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自本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在项目投入运行产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认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登录**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七、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开。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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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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