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梧州市消防救援支队2026年度机关及直属消防站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质疑事项的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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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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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梧****公司

地 址: **市**区**二路300号1单元202房

法定代表人: 林万芝

委托代理人: 张浩 电话: 187****2992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梧****公司
地址:**市**区**二路300号1单元202房
联系人:张浩
联系电话:187****2992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2026****消防站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市消防救援局)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贵司于2026年9月29日就 ****2026****消防站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提出质疑函。现将核查情况及答复意见函告如下:
一、质疑事项1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
1. 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数量 不等于 投标人从业人员总数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明确的是该条款所禁止的是将投标人整个企业的 从业人员总数 (即公司总人数)作为评审因素,以此衡量企业规模大小。而本项目评分项要求的是 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数量 ,即投标人承诺为本项目配置多少服务人员,这是对项目履约能力的评估,而非对企业规模的评判。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完全不同:前者是 企业规模条件 ,后者是 项目履约能力条件 。要求投标人承诺投入一定数量的服务人员,属于对项目履约能力的合理评估,与 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有本质区别。
2.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等于不得设置履约能力要求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策目的是保障中小企业有机会参与竞争,而非消除所有合理的履约能力评估标准。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中,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设定与履约能力相关的评审标准。采购人从履约能力、履约质量考虑,本项目服务点位多、配送频次高,涉及食材分拣、重物装卸、多站点出车配送、驻点验收、台账登记、应急补供等工作,岗位工作强度高、时效性要求极强,遇应急任务还需要随时响应保障,设置服务人员人数要求未违反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以规模条件对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故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2答复:
评分项设定的满分条件(20人)是根据本项目的实际规模和服务需求合理设定的履约能力评估标准,各规模企业均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服务能力投入相应人员以获得对应分值,不存在针对特定供应商的排斥或歧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的特定条件。 人员配备 是评估投标人履约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采购人有权根据本项目的规模、食品安全要求、服务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数量和证明材料要求。本项目服务点位多、配送频次高,涉及食材分拣、重物装卸、多站点出车配送、驻点验收、台账登记、应急补供等工作,岗位工作强度高、时效性要求极强,遇应急任务还需要随时响应保障,****公司在职人员并缴纳社保而非返聘人员,与项目的实际履约能力具有实质性的关联,招标文件 人员配备 评分项要求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作为用工关系的证明材料,属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依法设定的评审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评审标准设定的相关规定,该要求法律依据充分、目的正当、标准统一,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2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人所述的质疑事项1、2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项目按照国家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由财政部监管,有向财政部投诉的权利。****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日期:2026年10月8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1.7 M)

质疑答复函.pdf (80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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