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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421MA29GLE7XR | 建设单位法人:朱洪强 |
| 陈唯娥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省嘉****商贸路8号 |
| 长三角一体化废钢铁**化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先行验收)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139-干散货(含煤炭、矿石)、件杂、多用途、通用码头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G5990-G5990-其他仓储业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陶庄**南方水泥地块 |
| 经度:120.774420 纬度: 30.971710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6-01-28 |
| 嘉环(善)建〔2026〕2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421MA29GLE7XR001W |
| 2026-08-10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9500 |
| 176.99 | 运营单位名称:**** |
| ****0421MA29GLE7XR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421MA29GLE7XR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402MAEJ5YNY4M | 竣工时间:2026-08-12 |
| 2026-08-12 | 调试结束时间:2026-10-31 |
| 2026-09-0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6-09-29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n/article.html?id=178****019607 |
| 为件杂货码头,运输废旧金属、废不锈钢 | 实际建设情况:为件杂货码头,运输废旧金属、废不锈钢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项目用地面积约97.87亩,**仓储用房、码头岸线并配套建设相关基础设施。项目**建筑面积约3.45万平方米,其中**仓储用房建筑面积约2.58万平方米,**配套用房面积约0.72万平方米,**地下室约0.13万平方米,新增光伏面积约3万平方米,利用岸线约528米,通过购置固定式起重机、固定式**吊等设备,同时配套建设环保设施,**500吨级泊位8个,形成年吞吐量280万吨,年通过能力286万吨,年回收、分拣和配送能力130万吨。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设计年吞吐量、泊位数量、泊位利用岸线长度、总用地面积与环评一致;总用地面积稍有减少,总建筑面积和年通过能力较环评稍有增加;船舶生活水和含油废水收集、处置方式稍有调整;****实验室内设备暂未采购(本次验收为先行验收,不含仓库、实验室及回收、分拣和配送能力建设),增加部分辅助检测设备;疏浚方量和处置去向有所调整。 |
| 先行验收,不含仓库、实验室及回收、分拣和配送能力建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废旧金属 仓库→桥式起重机→牵引车+拖挂车→固定吊/轨道式集装箱**起重机→船; 仓库→桥式起重机→短驳小车→固定吊/轨道式集装箱**起重机→船; 汽车(货主)→固定吊/轨道式集装箱**起重机→船; 船→固定吊/轨道式集装箱**起重机→牵引车+拖挂车→桥式起重机→仓库; 船→固定吊/轨道式集装箱**起重机→短驳小车→桥式起重机→仓库; 船→固定吊/轨道式集装箱**起重机→汽车(货主)。 集装箱 船←→轨道式集装箱**起重机←→集装箱堆场; 集装箱堆场←→轨道式集装箱**起重机←→集卡(货主)。 生产工艺流程: 原材料→打包、压块→入库→车运、船运。 本项目主要生产工艺为打包、压块,不涉及金属清洗、表面处理等其他金属处理环节。 | 实际建设情况:废旧金属 汽车(货主)→固定吊/轨道式集装箱**起重机→船; 船→固定吊/轨道式集装箱**起重机→汽车(货主)。 集装箱 船←→轨道式集装箱**起重机←→集装箱堆场; 集装箱堆场←→轨道式集装箱**起重机←→集卡(货主)。 |
| 由于仓库内桥式起重机、牵引车、拖挂车等设备暂未配置,原材料打包、压块、入库以及有仓库内通过牵引车、拖挂车、短驳小车转运至码头的工艺流程暂不实施,装卸工艺流程较环评稍有调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废水 (1)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管网收集和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码头面、堆场地面硬化处理;码头面四周应通过围挡(堰);码头面、仓储区地面均进行初期雨水及冲洗废水的收集,经厂内污水管网收集进入沉淀池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根据调查,已**250m3初期雨水收集池2座,分别位于地块南北两侧。 (3)船舶油污水委托****收集处置;船舶生活污水经提升泵经压力流管道排入后方陆域场区污水管网,与陆域生活污水一并预处理后纳管排放。 2.废气 船舶到港后使用岸线系统,关闭辅机;大风天避免装卸作业;厂区车辆限速;路面及时清扫。 3.噪声 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到港船舶鸣号管理;禁止夜间生产作业。 4.固体废物 船舶生活垃圾、陆上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船舶含油废水委托****处置;其他危险废物委托**市****公司外运处置;厂区已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光伏电板、故障逆变器由厂家回收利用;一般固体废物委托**县阳林****公司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 (1)生活污水经厂内污水管网收集和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2)码头面、堆场地面硬化处理;码头面四周应通过围挡(堰);码头面、仓储区地面均进行初期雨水及冲洗废水的收集,经厂内污水管网收集进入沉淀池处理后,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根据调查,已**250m3初期雨水收集池2座,分别位于地块南北两侧。 (3)船舶油污水委托****收集处置;船舶生活污水上岸收集后清运处置。 2.废气 船舶到港后使用岸线系统,关闭辅机;大风天避免装卸作业;厂区车辆限速;路面及时清扫。 3.噪声 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到港船舶鸣号管理;禁止夜间生产作业。 4.固体废物 船舶生活垃圾、陆上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船舶含油废水委托****处置;其他危险废物委托**市****公司外运处置;厂区已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光伏电板、故障逆变器由厂家回收利用;一般固体废物委托**县阳林****公司处置。 |
| 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及处理方式有所调整,码头不设船舶生活污水接收装置,由配套的移动式罐车接收后定****公司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参照《**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 451-2017)、《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 149-2018)等相关要求进行配备,并纳入区域溢油应急联动。 | 实际建设情况:按照JT/T 451-2017和JTS 149-2018配备了围油栏、油拖网、吸油毡等应急物资,并委托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9921 | 0 | 0 | 0 | 0.992 | 0.992 | |
| 0 | 0.397 | 0 | 0 | 0 | 0.397 | 0.397 | |
| 0 | 0.02 | 0 | 0 | 0 | 0.02 | 0.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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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初期雨水、冲洗等废水沉淀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氨氮、总磷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25) | **250m3初期雨水收集池2座,分别位于地块南北两侧 | 生产废水排放口废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BOD5、悬浮物、石油类均能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三级标准,氨氮、总磷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25)中的排放限值。 |
| 1 | 岸电系统 | / | 船舶到港后使用岸电系统,关闭辅机;大风天避免装卸作业;厂区车辆限速;路面及时清扫。 | 未要求 |
| 1 | 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采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降噪措施;加强到港船舶鸣号管理;禁止夜间生产作业。 | 经监测,东厂界、南厂界和北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区标准限值,西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限值;西侧和西南侧敏感点翔胜村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限值。 |
| 1 | 船舶生活垃圾、陆上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船舶含油废水委托****处置;其他危险废物委托**市****公司外运处置;厂区已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光伏电板、故障逆变器由厂家回收利用;一般固体废物委托**县阳林****公司处置。 | 船舶生活垃圾、陆上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置;船舶含油废水委托****处置;其他危险废物委托**市****公司外运处置;厂区已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废光伏电板、故障逆变器由厂家回收利用;一般固体废物委托**县阳林****公司处置。 |
| 1 | 陆生生态: 施工结束后,临时场地应尽快恢复原貌。 水生生态: 生态补偿 | 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已按照环评报告提出的措施,划定施工作业范围,控制施工作业强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与施工进程,减少对陆域和水域生态环境的影响。施工期污水和生活垃圾收集后上岸处理,未出现向水域倾倒垃圾与排放废水的现象。项目施工场地全部在永久占地范围内。疏浚方量较环评有所减少,处置去向****公司项目场地调整为**塘天凝段北岸常嘉高速东侧堤防应急修复项目。码头及疏浚施工结束后,委托******公司按环评要求于2026年8月19日实施了生态修复(增殖放流),共放流底栖动物(环棱螺、米虾、水丝蚓)6.189吨,鱼类(草鱼、鲢鳙、鳑鲏、等)0.5吨,总放流费用为4.49万元。 |
| 1 | 参照《**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 451-2017)、《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 149-2018)等相关要求进行配备,并纳入区域溢油应急联动。 | 已根据《**码头水上污染事故应急防备能力要求》(JT/T 451-2017)、《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 149-2018)等相关要求配备了围油栏、油拖网、吸油毡等应急物资;组织修订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局**分局完成备案,备案号:330421-2026-067-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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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补偿,底栖动物恢复(6.189吨),鱼类投放(0.5吨)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施工结束后,委托******公司按环评要求于2026年8月19日实施了生态修复(增殖放流),共放流底栖动物(环棱螺、米虾、水丝蚓)6.189吨,鱼类(草鱼、鲢鳙、鳑鲏、)0.5吨,总放流费用为4.49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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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